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根據《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擴展資料探監的注意事項:
1、根據《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3、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4、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5、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
參考資料來源:方圓法治網-江蘇云龍:生父探監被拒 檢察介入解難
依法規定探監時間,只要是工作時間都可探監,但是得先向其申請探監的探視證,獲批就可在工作時間內探視,探視時間般限定10分鐘。
探監是要提前申請的,申請通過之后才可以探監。
探監時不得帶違楚品或是吃食,帶吃食的得先由其檢驗后才會轉交,讓獄警轉交現金最實惠,會有登記并按受贈犯人要求數額分多次領取,一次性領完未用完的,可能會惹出亂子,監獄內設有小賣部。
律師會見犯人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定,但是應當遵守監獄的作息時間。即會見時間由各個地區監獄來具體規定。
根據《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第十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的作息時間。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
第十二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擴展資料: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并于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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