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法院開庭被告不出庭怎么辦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見: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您好;
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必須到庭的為:
”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打官司開庭時,被告不去行不行?如果不去如何處理?
如果不涉及到身份關系的(如離婚),打官司開庭時,經傳票傳喚被告不去的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這一制度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等幾種類型的不行。其他的案件可以不去,但如果被告不去,就等于放棄了辯解的機會,人家說啥是啥了~
1、如果案件是財產性質,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是有身份關系的,如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可以據傳;
3、僅供參考。
可以委托律師到庭答辯,如果自己不去,也不委托律師,那么法院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結果會很不利。
法院開庭對方不到庭怎么辦
我想離婚起訴!如果法院給對方通知開庭時間!對方不到庭,法院會怎么辦?當事人在打官司的時候,原、被告雙方都是需要出庭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被告在經過法院傳票通知后,依然不出庭。那么,在打官司時,遇到被告不出庭的情況應該怎么辦呢?
一、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法院還有這一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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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席判決后可以上訴嗎?
缺席判決是指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情形。確系判決僅僅表明法院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但并不會影響該確系當事人在判決之后所享有的上訴權利。所以,盡管當事人未到庭,但若判決結果當事人不予認可,亦可就判決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法院還有這一招
三、缺席判決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一般是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不出庭的才會有可能進行缺席判決,但是在刑事訴訟當中就不能進行缺席判決,必須要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開庭進行審判。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被告后,原告常常在開庭時等待被告按時出庭應訴,有時被告收到開庭傳票后常常不到庭應訴,法官經常在開庭時說鑒于被告未到庭參加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所以如果被告經過法院合法傳喚,不能按照傳票時間到庭參加庭審的,法院一般都會缺席判決,被告放棄自己的合法抗辯權利。但是被告有時并不是故意放棄抗辯權利,而且被告因為某些原因無法收到法院的傳票,因為被告無法送達傳票及證據材料導致被告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故法院會啟動公告程序,一般公告期是60天,公告期限一過,視為送達給被告。所以作為被告方一定要積極應訴,充分保障自己的訴訟權利,防止被告自己的財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院依法執行。
你的問題正好問在了一個很有爭議的熱點上
離婚案件是必須要調解的,開庭時對方就是不來,會休庭。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婚姻具有人身性,因此該法條規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向法院表達對婚姻關系的意愿,其立法本意在于讓當事人對身份關系作出真實意思表示,以維護婚姻家庭的嚴肅和穩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這一人性化的規定常為有些當事人惡意規避法律、拒不到庭應訴提供了可乘之機:原告訴被告離婚案,法院將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送達被告后,被告既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提交書面意見表達對婚姻關系的態度,法官一次又一次發傳票通知開庭,耐心打電話做被告思想工作,甚至親自到被告住處或者單位征求被告意見,有些被告直截了當地在電話中向法官表明肯定不到庭應訴,有些被告跟法官玩起“捉迷藏”,導致案件無法正常審結。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如果被告刻意躲避,拘傳根本無法進行,且拘傳容易激化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不利于糾紛的解決。應訴材料送達被告后,被告既不到庭參加訴訟,又不提交書面意見的,應當視為放棄到庭陳述、舉證質證的權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情形,可以缺席判決。
針對不到庭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可以拘傳,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缺席審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擴展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要分具體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一方,不是必須到庭的案件: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不按時到庭或者中途未經審判人員同意擅自離開,法院按缺席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不按時到庭或中途擅自離開,法院按撤訴處理,有反訴的,反訴按缺席審理。
3、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4、不到庭的一方,如果對法院的缺席判決不服的,仍然可以有上訴的權利。
二、被告人必須到庭的案件:可以拘傳。
1、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3、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4、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當事人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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