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我想請問建筑工程通過司法鑒定后。有一方對司法鑒定其中有一項提出意義。提出意義的時間有多久。司法鑒定主要是在司法審判實踐活動中,對于專門領域的專業問題,通過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在相應領域的行業專家運用科學的鑒定方法得出科學、獨立的第三方結論從而幫助審判工作查明事實真相,確定法律關系,評判責任承擔。其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司法機構不能判斷的科學性、專門性問題。簡單來說,就是專業的人作出專業的判斷。
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審查鑒定;
(二)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三)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四)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五)出具鑒定文書。
對存在損耗檢材的鑒定,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必要時,應由委托人出具檢材處理授權書。
檢驗取樣和鑒定取樣時,應當通知委托人、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場。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并依鑒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托人同意。
二、刑事復核鑒定的程序
復核鑒定的申請、決定和委托同初次鑒定基本相同。
鑒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后交相關專業的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專家鑒定小組的成員應是固定的,是經過審查并獲得委員會頒發的專家資格證書者。每一案件(一個專門性問題)中參與鑒定的成員不得少于5人。成員過少,一則缺乏代表性,二則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
專家小組的鑒定活動,必須在鑒定委員會直接領導下進行,由組長主持。要絕對保證鑒定活動獨立進行。任何人不得干預,不得對鑒定結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專家小組內部要嚴格鑒定活動獨立的原則。鑒定結論一致的,參加鑒定的每個專家在鑒定書上簽名;鑒定結論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參照各國立法的慣例,在鑒定文書上分別寫明不同意見的依據及其人數,或分別出具鑒定文書。決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鑒定結論,少數人的意見記錄備查。委托機關、人大、政協可派代表旁聽鑒定小組的討論活動。
專家小組的鑒定結果,以鑒定委員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文書,由參加鑒定的專家簽名,加蓋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鑒定文書的內容與一般鑒定文書相同。如是協調鑒定分歧的鑒定,在前言部分要寫明歷次鑒定的經過及其結果。
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與其他鑒定結論一樣,對于裁判機關沒有約束力。根據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規定,它對于解決鑒定分歧、終止本裁判程序的鑒定具有決定意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集體一致的結論)是該訴訟程序或同一審級的最終鑒定結論。如果鑒定分歧出現在階段,根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起訴機關即可結束起訴階段的鑒定;如鑒定分歧出現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據鑒定委員會的結論終結本審級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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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鑒定的司法程序是什么?
向你的審判庭提交申請鑒定的申請書和鑒定所需要的所有檢材(病例,拍的片子之類),由審判庭遞交到司法鑒定組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會做審批表和委托函,前提是你在申請時同意由原審法院指定鑒定機關,如果不希望由法院指定鑒定機關的話可以申請報高院,由高院搖號確定鑒定機關,這個就是隨機的了。接下來就是將你的所有鑒定材料連同手續一起交給鑒定機關進行鑒定,在結果出來后,鑒定機關送回法院由審判庭再跟你進行聯系。
我正好就是在司法鑒定組工作,所以給你提供一些我這里的流程順序,可能各地法院的具體工作有一些差異,但大體都是差不多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法醫鑒定之后得程序應該怎么做?
根據不同傷情,結果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輕微傷的,是治安案件,雙方達不成賠償協議,要對嫌疑人拘留罰款,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達成協議,可以不處罰嫌疑人。
法醫鑒定之后得程序應該怎么做
根據不同傷情,結果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輕微傷的,是治安案件,雙方達不成賠償協議,要對嫌疑人拘留罰款,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達成協議,可以不處罰嫌疑人。
多發肋骨骨折,肋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周定術有幾級殘
先和對方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找個律師直接起訴~~~
根據不同傷情,結果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
輕微傷的,是治安案件,雙方達不成賠償協議,要對嫌疑人拘留罰款,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達成協議,可以不處罰嫌疑人,
輕傷一級、輕傷二級,是刑事案件,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判刑三年以下,重傷一級、重傷二級,判刑三年以上,被害人可能構成傷殘等級的,在公安機關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諒解的,從輕處罰,可能會判緩刑。
法醫您好能幫我看一下我做鑒定都需要哪些資料嗎
公安機關法醫鑒定司法鑒定有什么程序
司法鑒定的程序或流程是: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5、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8、出庭。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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