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鑒定流程是: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3.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是: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鑒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鑒定方案。
3、對被鑒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
4、通常由3〜5人組成的鑒定小組進行鑒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專家個人承擔。最后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鑒定結論,繕寫鑒定書,交付委托鑒定機關。
一、司法程序: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鑒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鑒定方案。
3、對被鑒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
4、通常由3〜5人組成的鑒定小組進行鑒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專家個人承擔。最后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鑒定結論,繕寫鑒定書,交付委托鑒定機關。
ps: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鑒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時委托鑒定機關#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觀材料,還可進行缺席鑒定。
二、這種是鑒定機構考慮多方面的,你們只要根據事實進行描述,法院會根據鑒定機構出示的鑒定書來判定責任。
三、如果認定了是精神病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你可以向對方監護人索要經濟賠償。
刑事責任能力認定:
責任能力評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明確規定了評定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癥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關于不能辨認和不能完全辨認的法律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條規定:“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因此,評定時首先要明確精神疾病的診斷,并判明其實施危害行為時所處的疾病階段以及疾病的嚴重程度,綜合分析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作出責任能力評定 。
⑴無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各類精神疾病法律能力的評定:
1、精神分裂癥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礙
精神分裂癥患者違法行為占司法精神病學總數的第一位。一般來講, 精神分裂癥患者在疾病發作期出現違法行為,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時,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不完全緩解期及殘留期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處于穩定緩解狀態者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作案動機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參考因素。在幻覺妄想即“病理動機”支配下作案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現實動機支配下作案一般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有的既有現實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有的作案沒有明確動機,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癥患者將路過其門前的一名未曾見過面的小學生一刀殺死,鑒定時他自己也說不清為什么這樣做,不明動機事實上是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的評定原則和責任能力的評定原則大體上相同。
偏執性精神障礙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的責任能力、行為能力及其他相關能力的鑒定可以參照精神分裂癥的鑒定原則進行。
心境障礙中抑郁癥患者的暴力行為近年來受到國內外學者的重視。抑郁癥患者可發生所謂的“擴大性自殺”,是由于病人存在強烈的自殺觀念,又出于對配偶或子女處境的同情和憐憫,認為自己無能為力和不忍心遺棄親屬,因而在自己自殺前殺死親屬而后自殺。
在責任能力評定上,具有抑郁妄想綜合征的抑郁患者對自己的行為往往喪失辨認能力,一般判定無責任能力;而具有焦慮癥狀(或激越性)的抑郁患者對自己的行為往往具有辨認能力或辨認能力下降,一般應視為有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
2.腦器質性精神疾病、軀體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腦器質性精神疾病、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在臨床上表現為急性腦病綜合征,主要表現為意識障礙,喪失了對自身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出現違法犯罪時,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腦器質性精神疾病、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也表現為慢性腦病綜合征和精神病性癥狀,表現類精神分裂癥、抑郁狀態、類躁狂狀態,達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時,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程度較輕的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表現為人格改變者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部分從輕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表現為智能障礙者參照精神發育遲滯評定責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常見形式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現意識障礙,辨認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損害,容易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普通醉酒狀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因為在飲酒前被鑒定人就應預見飲酒后可能出現的后果;
復雜性醉酒一般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酒精中毒性腦病、酒中毒性妄想癥、酒中毒性幻覺癥等,由于其病情達到精神病性程度,參照精神分裂癥鑒定原則進行評定,一般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和無行為能力。
3.精神發育遲滯
精神發育遲滯在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中居第二位,僅次于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患者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容易接受暗示和教唆而犯罪,也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女性患者常因被強奸或誘奸而要求鑒定其行為能力和性防衛能力,以明確施加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一般參照智商結果予以評定。
智商在34 分以下者為無責任能力,35~49 分者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智商在50~69 分者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行為能力評定原則大體相同。應該指出的是,智商測定不應是我們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唯一依據,應結合生活、學習和工作能力綜合評定。
4.人格障礙和性心理障礙
狹義的人格障礙指反社會性人格障礙。反社會性人格障礙者缺乏正常的道德倫理觀念,行為具有沖動性,容易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生物學研究發現這類人的大腦成熟延遲,皮層警覺性低下,腦電節律變慢,表明腦功能不良。
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仍有充分的辨認能力;而且人格障礙的程度越嚴重,反社會性就越強,對社會危害性越大,醫療措施難以奏效,必須給予強制性處罰措施,一般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對曾有腦部疾病病史和腦損傷病史、腦電圖或腦影像學檢查有明顯異常者,可以酌情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但應嚴格掌握。
各類性心理障礙者一般現實檢驗能力并未受損,未喪失是非辨別能力,對自身的所作所為能夠清楚地評價,一般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戀尸癥、性施虐癥等,因其社會危害性較大,法律上往往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方法
百度百科: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按照法律對鑒定的一般規定,可以由司法機關的法醫進行鑒定,也可以到偵查機關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進行鑒定。
鑒定人應當具有專門醫學知識,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在鑒定結論上簽名。
如果對鑒定結論有爭議的,可以請求司法機關重新鑒定。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不能另行聘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結論,應當寫明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及與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等內容。
鑒定結論應當有鑒定人簽名,如果是多名鑒定人,應當分別簽名,意見一致的應當寫出共同的鑒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
可以分別提出不同的鑒定結論,必要時也可以作進一步鑒定。
擴展資料:
在精神障礙患者民事行為能力評定中,大部分屬于此類,包括:精神障礙患者已經實施完成的某一民事行為時的行為能力,如生前或現已立的遺囑或已完成的財產公證。
已簽約的合同或已提交的辭職報告等;
即將進行的某一民事行為能力,如離婚訴訟、出庭作證、財產分割或處置等。
(1)評定原則:此類行為能力評定的特點是針對某一明確的具體的民事行為時的行為能力評定。
因此評定時重點是考察患者對這一具體的民事行為是否具有真實的意思表達,即對該事物的判斷、理解、處置能力。
(2)注意事項:此類評定時精神障礙患者所處的疾病階段僅作為分析病情可能對其意思表達影響的參考標準,疾病的階段不能作為評定某一具體民事行為時的行為能力標準;
評定時要對具體的已完成的或即將進行的民事行為作具體分析,查明患者的意思表達是否由于疾病某一癥狀而影響了其真實的意思表達能力。
即影響了他對該民事行為的判斷、理解和處置能力,如受到妄想的直接影響,或即使處于疾病緩解階段,但其處置行為也可能受到其情緒不穩定的影響。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精神病鑒定
一、對精神病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鑒定。
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
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關不嚴,鑒定結論草率,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
言外之意,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鑒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7、法精神病學鑒定內容是對各類案件中的各種被鑒定人所要逬行的司法精神病學檢査和確定的項目。
根據《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的要求: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內容是: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確定被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確定被鑒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并提出對其應當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8、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內容是: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影響,以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
確定被鑒定人在調解或審理階段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對各類案件的被害人等,應確定在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的精神狀態,以及對侵犯行為有無辯認能力或者自我防衛、保護能力。對案件中有關證人,應確定其精神狀態,以及有無作證能力。
擴展資料: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鑒定類別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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