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互助共濟。
我國社會保障以公平正義共享為基石,以互助共濟為基本原則,走的是政府主導、社會化、多層次的發展道路,致力于為全體人民提供基本生存與發展保障。
這一制度特質決定了社會保障學科的鮮明價值取向是促進全民共享和增進全民福祉,進而需要構筑起具備人文關懷的專業知識體系。
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實踐不僅提出了人類社會保障史上最豐富的研究課題,而且為全球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提供了寶貴經驗。在我國社會保障發展中,借鑒國外經驗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及時總結中國經驗、解決中國問題并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理論貢獻。
擴展資料:
社會保障堅持互助共濟基本原則的優勢:
一是風險應對者由個體壯大為集體,即以群體之力幫助個體抵御風險;
二是個人基本生存發展條件由不確定變為確定,面臨風險的個體通過納稅或繳費,能夠以確定的小額成本獲得穩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防范風險的行為由利己轉化為利他,個體為解除基本生存發展后顧之憂而參加社會保障計劃,結果是所有參加計劃的人都能獲得保障,這正是基于利己目的而達成利他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中國社會保障學科建設:回顧與展望
社會保障的原則
(一) 公平原則(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歸宿。
公平原則的最充分體現是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讓全體國民普遍享受社會保障。
(二) 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剛性發展的特征)
社會保障是國家用經濟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進而達到特定政治目標的制度安排。因此,社會保障的發展必須堅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一方面,社會發展變化決定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變化
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無一例外地需要相應的財力支撐。
(三) 責任分擔原則(社會化特征)
社會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現出政府主導和社會分責的發展趨勢: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雖然承擔著主導責任但已經不再是全部責任,企業與個人均參與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結合正日益構成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會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業、社會乃至個人承擔著更多責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勵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機結合,將放大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效能。
(四) 普遍性與選擇性相結合原則(多樣性特征)
普遍性原則:<提出>是1942年貝弗里奇起草的《社會保險及相關服務》政策研究報告中提出的一項基本原則。
<優勢>普遍性原則符合社保制度對社公平&公正的追求,體現了人類社會的終極目標)
選擇性原則:<提出>是一些強調效率優先的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項原則。其含義在于根據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經濟收入狀況及對社會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區別地安排社會保障的項目、對象范圍、籌資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優勢>遵循選擇性原則既能滿足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保障需求,亦不會超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而構成沉重包袱。
(五) 其他原則(法制規范性特征)
還需要遵循互濟性原則、法制性原則等。
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如下:一是社會化原則。現代社會保障要面向社會大眾,要打破部門和行業界限,實行組織機構、服務人員和資金籌集的社會化。二是穩定化原則。社會保障不但要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還應當在調整產業結構、穩定和發展經濟上發揮作用。三是法制化原則。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需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使社會保障做到依法管理。四是系統化原則。機構健全、功能配套、程度合理。社會保障管理的社會化和法制化,都有賴于系統化的實現。系統化包括兩方面:一是社會保障部門與非保障部門的系統化;二是社會保障部門內部的系統化。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原則是:由近及遠,逐步完善;保持社會保障政策的連續性,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國家統一決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明確劃分社會保障事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推動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社會保障中社會保障法的原則有?
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特征
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具有廣泛性、強制性和復雜性的特征。
廣泛性是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涉及面極其廣泛,它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與角落,城鎮、農村、企業、機關、團體、個體勞動者,工、農、兵、商、學、城鄉一般居民,老、弱、病、殘、傷、死、生、失業、天災,等等,幾乎無所不包。這一點,除憲法、民法等少數法律以外大部分法律都難以與社會保障法相比。
強制性是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最主要的特點之一,無論是社會保險制度,還是社會救濟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社會優撫制度,凡屬覆蓋范圍之內的,所有單位和公民、職工個人均須五條件參加,不具有參加與否的任意選擇權。
雖然在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簽署保險合同可以有選擇的自由,但是合同自由原則在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中的適用必須要受到限制,這主要是為保證受保障對象的權利不受侵害。因此在訂立社會保險投保和經辦委托等有關合同時,應該貫徹法律規定的內容,只能有條件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
復雜性是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既包括行政性法律關系,又包括平等性法律關系,另外還包括涉及社會保障爭議處理時的仲裁、訴訟法律關系。
它們相互獨立,有時卻又糾纏在一起,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不一,籌集方式多樣,各項待遇享受的條件和標準各有不同,其中內容紛繁復雜,跟一般法律相比,復雜性更為突出。
社會保障的原則
(一) 公平原則(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歸宿。
公平原則的最充分體現是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讓全體國民普遍享受社會保障。
(二) 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剛性發展的特征)
社會保障是國家用經濟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進而達到特定政治目標的制度安排。因此,社會保障的發展必須堅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一方面,社會發展變化決定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變化
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無一例外地需要相應的財力支撐。
(三) 責任分擔原則(社會化特征)
社會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現出政府主導和社會分責的發展趨勢: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雖然承擔著主導責任但已經不再是全部責任,企業與個人均參與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結合正日益構成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會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業、社會乃至個人承擔著更多責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勵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機結合,將放大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效能。
(四) 普遍性與選擇性相結合原則(多樣性特征)
普遍性原則:<提出>是1942年貝弗里奇起草的《社會保險及相關服務》政策研究報告中提出的一項基本原則。
<優勢>普遍性原則符合社保制度對社公平&公正的追求,體現了人類社會的終極目標)
選擇性原則:<提出>是一些強調效率優先的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項原則。其含義在于根據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經濟收入狀況及對社會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區別地安排社會保障的項目、對象范圍、籌資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優勢>遵循選擇性原則既能滿足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保障需求,亦不會超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而構成沉重包袱。
(五) 其他原則(法制規范性特征)
還需要遵循互濟性原則、法制性原則等。
簡述社會保障的一般原則
社會保障的原則
(一) 公平原則(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歸宿。
公平原則的最充分體現是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讓全體國民普遍享受社會保障。
(二) 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剛性發展的特征)
社會保障是國家用經濟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進而達到特定政治目標的制度安排。因此,社會保障的發展必須堅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一方面,社會發展變化決定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變化
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無一例外地需要相應的財力支撐。
(三) 責任分擔原則(社會化特征)
社會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現出政府主導和社會分責的發展趨勢: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雖然承擔著主導責任但已經不再是全部責任,企業與個人均參與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結合正日益構成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會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業、社會乃至個人承擔著更多責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勵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機結合,將放大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效能。
(四) 普遍性與選擇性相結合原則(多樣性特征)
普遍性原則:<提出>是1942年貝弗里奇起草的《社會保險及相關服務》政策研究報告中提出的一項基本原則。
<優勢>普遍性原則符合社保制度對社公平&公正的追求,體現了人類社會的終極目標)
選擇性原則:<提出>是一些強調效率優先的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項原則。其含義在于根據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經濟收入狀況及對社會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區別地安排社會保障的項目、對象范圍、籌資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優勢>遵循選擇性原則既能滿足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保障需求,亦不會超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而構成沉重包袱。
(五) 其他原則(法制規范性特征)
還需要遵循互濟性原則、法制性原則等。
解決社會保障爭議的方式與原則有哪些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雙方和解、第三方調解解決、仲裁解決、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合同法》
解決社會保障爭議的方式與原則有哪些
這個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來執行的
這個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來執行的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農村社會保障 體系建設,既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變化,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 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搞好計劃生育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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