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欺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效。“對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民法確認其為無效,以保護意思受壓迫當事人的利益” ,這種觀念源于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無效;其損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銷。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企業(yè)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合同欺詐有以下幾種:
一、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二、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三、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yè)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yè)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四、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虛構企業(yè)名稱、資金、經營范圍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五、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xù)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
六、虛假廣告、信息引誘
欺詐方先發(fā)布虛假廣告和信息,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的中介費、立項費等財物。
七、虛構擔保
欺詐人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進而騙取對方的財物。
八、抵債詐騙
欺詐人先與對方簽訂合同,想方設法讓對方先履行,待對方交付貨物后,聲稱自己無力支付貨款,愿以產品抵貨款。對方被逼無奈,只好接受欺詐人的條件。此時欺詐人便以劣質產品抵貨款,使對方蒙受損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欺詐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民法通則》頒布至今,我國關于民事欺詐的規(guī)定也見于許多單行法規(guī),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yè)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fā)展。
擴展資料:
合同欺詐: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合同欺詐行為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1、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2、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壞了社會信用。
3、犯罪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于民法和合同法調整范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欺詐
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一、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看:
1、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為造成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狀態(tài)。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guī)避由于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動態(tài)財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從精神損失來看,欺詐行為致使被欺詐人自由意思表達受到干擾,其結果是使被欺詐人人格受到貶低,威信下降。
2、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為人作了法律不允許作的行為-破壞、干擾他人意思自由。
3、欺詐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為欺詐行為,才使受害人錢財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損害。
從主觀要件看:
合同欺詐行為是故意而為,既表明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同時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第一,對于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于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第二,對由于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guī)避決策失誤致使規(guī)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二、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為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wěn)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于民法和民法典調整范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鑒于有些合同欺詐行為破壞性很強,欺詐所獲取的非法利益達到一定程度,我國1997年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條增設了對于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理應受到刑法制裁。
合同欺詐,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是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或者違約責任,要對給合同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其次,合同欺詐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一、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看:
1、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為造成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狀態(tài)。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guī)避由于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動態(tài)財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從精神損失來看,欺詐行為致使被欺詐人自由意思表達受到干擾,其結果是使被欺詐人人格受到貶低,威信下降。
2、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為人作了法律不允許作的行為-破壞、干擾他人意思自由。
3、欺詐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為欺詐行為,才使受害人錢財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損害。
從主觀要件看:
合同欺詐行為是故意而為,既表明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同時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第一,對于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于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第二,對由于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guī)避決策失誤致使規(guī)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二、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為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wěn)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于民法和民法典調整范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鑒于有些合同欺詐行為破壞性很強,欺詐所獲取的非法利益達到一定程度,我國1997年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條增設了對于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理應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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