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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對方向法院遞交偽造的證據,是什么行為,該如何追究其責任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9-16 04:55:11

民事案件中作偽證,應該上哪追究其責任,法院還是公安局?

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行為人的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又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1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偽證者處以罰款、拘留運用較多,而追究偽證者刑事責任的較少。
應當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嫌刑事案件。
向警方報案!!
向法庭講明對方再作偽證,請法庭追究證人的偽證責任!
你好,民事訴訟中作偽證無法追究其責任。目前我國僅在刑事訴訟中對偽證有規定。

法庭上用假證據要負法律責任嗎

原告上訴時提供的一些證據,有很多都是自己偽造的,那要負法律責任嗎?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當事人提供“假證據”法院作出“真處罰”  

近日,武進法院前黃法庭受理了丁某訴A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黃某訴A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兩案。

丁某、黃某為證明其訴請分別向本院提交了送貨單以及承兌匯票復印件等證據,黃某為證明承兌匯票的來源還申請證人金某出庭作證。

因A公司在本院涉訴案件較多,已出現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的情況,故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嚴格審查,發現丁某、黃某提供的上述證據與案件之間不存在關聯性。

經過嚴格詢問,丁某、黃某以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認了上述證據系從他處挪用而來,與兩案無關。對于丁某、黃某、金某及A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本院發出了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2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當事人提供“假證據”法院作出“真處罰”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民事案件問題不是特別大,刑事案件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是不是偽造的法院能夠查明,如果法院查明是偽造的,那么法官就不會用這些證據;相反法官認為這些證據不是偽造的,那么這些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偽造證據一般不會構成犯罪,刑事案件會構成偽證罪。

民事訴訟中,對方偽造證據,應該如何舉報?

如果是在事后(即法院判決后或執行完畢后)發現對方偽造證據,并有一定的證據能證明(人證或物證)對方偽造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根據情況決定要不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拿到公安機關的認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改判。

偽造證據,就是故意制造虛假的證據材料的行為;包括模仿真實證據而制造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證據,以及對真實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卻或減弱證明作用的情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凡是偽造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第36條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68條和第115條均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偽造證據

如果是在事后(即法院判決后或執行完畢后)發現對方偽造證據,并有一定的證據能證明(人證或物證)對方偽造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根據情況決定要不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拿到公安機關的認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改判。
直接到法院要求司法機關鑒定證據真偽。
拿到能證明對方偽造證據的證據直接提交法院,不必舉報.

民事訴訟中提供偽證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原告為了達到目的。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醫療診斷證明,造成了法官的誤判,請問原告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民事訴訟中提供偽證的處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中偽證泛濫的危害:

2010年,高某的妻子周某向法院起訴李某財產損害賠償(毀林),高某以其妻子的代理人身份參與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高某為騙取法院判決李某多賠付青苗補償費,指使他人繪制虛假的毀林示意圖,并在偽造的毀林示意圖上見證簽字、加蓋村小組的公章,將其妻周某的毀林面積1畝虛構成7.8畝,造成法院采用原告方偽造的證據錯誤判決被告多賠付14280元青苗補償費給原告。2012年2月,人民檢察院指控高某犯妨害作證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從上述偽證案可以看出一般民事偽證案的如下危害:

1、妨害了訴訟秩序,影響了法律尊嚴。當事人隨意偽造證據、制造假象,蒙騙法官,并使之做出錯誤的判斷,這已經是對法律的褻瀆和對法官的戲弄,而案中的高某不僅自身隨意漠視法律,而且還指使十余人為其造假,更是對法律的集體踐踏,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

2、浪費了訴訟資源,造成當事人訟累。上述偽造毀林示意圖引發了兩個案件,歷時三年多,啟動了民事訴訟、執行、公安偵查、檢察指控、刑事訴訟等五個程序,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且因受害方遠在外地,庭審期間,先后多次托人或親自往返于法院和各部門之間,為各個證據的論證和質證耗費了大量和人力和物力,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3、動搖了法制信心,污染了社會風氣。高某的偽證案不僅讓十余名為其造假的證人戲弄了一回法律,也讓當地的一片知情村民親自感受到了法律的軟弱可欺。雖然高某最終因妨害作證罪被繩之以法,但在當地的社會上仍產生真真假假、真假難辨的惡果,動搖了包括證人、當事人在內的社會公眾對法制的信心和期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依法追論遏止民事訴訟中的偽證泛濫現象

任何的法律案件都是需要進行舉證的,以及是需要進行相關的人證進行作證,那么對于民事訴訟中作偽證又應該具有哪些相關的知識,接下來將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大家可以有所知悉。

民事訴訟做偽證的處理后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行為人的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又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18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偽證者處以罰款、拘留運用較多,而追究偽證者刑事責任的較少。

民事偽證有罪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偽證者觸犯了刑法307條的幫助偽造證據罪或妨害作證罪等。

刑法307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條法律外延廣闊無限,幾乎為開放性法律條款,可用于制裁民事訴訟中任何形式的偽證行為。

通常人們所說的民事偽證罪主要就是指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罪名。不少法院已依據刑法307條成功地定罪了民事偽證嫌疑犯。支持民事偽證罪的其它法律條款還有:

民事訴訟法102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此條法律的關鍵點在于情節的輕重,要根據偽證是否影響案件事實,有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如法官誤判),偽證者的主觀故意程度和動機,偽證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時自首悔改而定。當然,民事偽證者有權提出其主觀和客觀上的抗辯。

刑法第13條: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民事偽證者侵犯的是被偽證者各種形式的權利,如工作和勞動的權利,給被偽證者造成了難以磨滅甚至永久性的傷害,且極大地浪費了法律資源,蓄意挑戰了司法和法律公正,調戲了法官的智慧,扭曲了善良人的誠信觀念,破壞了社會的和諧團結,其對社會的危害性遠遠大于那種輕微的偷盜刑事罪。

刑法第14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民事偽證引起的司法不公和懲罰無辜必然會危害我們這個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此后果是誰也不想看到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0月24日發布的司法解釋《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

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妨害作證罪可以制裁民事偽證行為,那么,與妨害作證罪處在同一條但不同款的幫助毀滅證據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當然也可以制裁民事偽證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條: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不僅存在于刑事偽證中,也存在于民事偽證中。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中的偽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達到有利于己方(或一方)獲得非法權益、免除應盡義務,或損害對方(另一方)民事權益、加重對方義務的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

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時,故意提供的虛假材料。

偽證是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或相反的證據。而制造、提供偽證則是一種訴訟違法行為。

偽證罪的認定

(一)偽證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

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5)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后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后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

(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上,提供偽證;而后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偽證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替考公務員組織者可以偽證罪獲刑

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在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后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偽證罪

我說的這個偽證是在強制執行其間。被告的偽證,是我在各個方面都受到了很大的損失,改變了執行日期,有了財產轉移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輕都罰款,拘留,重則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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