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以下規定: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實踐中,對逾期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證據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較普遍,而對遲延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有很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欠款,一審中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決乙應返還該筆欠款。二審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還欠款的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返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按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明,在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的前提下,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訴請屬竟合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告訴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就會循環進行,嚴重影響審理期限。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準許。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進行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增加,一般是需要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另外,在進行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是需要已經掌握好新的證據的時候才可以進行增加的。
原告無權在訴狀中書列第三人,更沒有法律依據請求第三人履行某種(項)義務。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因是其認為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糾紛可能會涉及或者侵犯自己的利益,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將原告與被告列為共同被告,并提出自己獨立的訴訟請求。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想要通過參加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那么參加訴訟的時間應該在原被告的訴訟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且最遲不能超過原被告訴訟案件法庭辯論結束前。
如果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未在一審中提出訴訟主張,而在二審申請參加訴訟的,二審法院會安排調解,調解不成則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以維護當事人訴權。
擴展資料: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只有自己向法院申請提起訴訟,而區別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參加訴訟方式(即法院可通知無獨三參見,無獨三也可自行申請參加)。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只有自己向法院申請提起訴訟,而區別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參加訴訟方式(即法院可通知無獨三參見,無獨三也可自行申請參加)。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訴是獨立的一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第三人訴訟
一、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
1、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2、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二、原告在訴狀中書列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沒有法律和理論上的依據的。
根據民訴法第56條的規定,第三人是指在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人。其又分為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是以本案的原、被告為被告,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即使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存在,也只能通知其訴訟發生的情況,是否參加訴訟全憑其自身的意愿來決定,而不能主動追加其為當事人。因此,原告在訴狀中書列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沒有法律和理論上的依據的。
三、原告在訴狀中書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樣沒有法律和理論上的依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活動的決定權在于法院,而不在于原、被告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如充許當事人在書狀中列明第三人,并對其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而予受理的話,法院無疑放棄了這種決定權,這與設立第三人的訴訟思想是相悖的。因此,原告無權在訴狀中書列第三人,更沒有法律依據請求第三人履行某種(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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