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
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一、合法性。
證據合法性,側重于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二、真實性。
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三、關聯性。
證據關聯性, 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系,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于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 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遼據的“證明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審查證據“三性”是公安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環,也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
證據“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關聯性要求和客觀性要求。對證據“三性”的審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來進行。
在審判階段,法官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同樣存在一個審查分析的過程,在此基礎上才能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決。辯護律師對證據也同樣需要進行審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另一方面質疑控方的證據和反駁控方的主張。
我們國家當前尚沒有獨立的證據法,有關證據的法律規范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典中。
巨是凡人,偏在遠郡,行將為人所并。 赤壁之戰
證據合法性
簡介合法性是有效證據的基本特性之一。關于證據的其他特征的論述可參見刑事訴訟法學部分中的相關內容。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否則不具有證據效力。對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和維護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們對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個方面: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等等。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證明。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證據取得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證據的違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就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隱私權等。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取得方式是所謂偷錄、偷拍。再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不得由一名審判員或書記員獨立調查,屬于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也不能進行證據調查。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合法性有哪些?
證據的合法性有那些?證據的取得和相關內容及提交期限,均要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應符合法定程序。強調證據的合法性的意義在于,使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的過程中始終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把那些不具備合法性要求的證據材料從證據中排除出去。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求:(1)形成證據的主體合法。如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2)證據形式合法。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4)證據程序合法。如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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