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領不到失業金
領取失業金需要非本人意愿失業,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且在社保局辦理失業備案
本人失業保險繳納一年以上的,離職60天內拿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社保局辦理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
自動離職不屬于“非本人意愿”,而且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單位也不用辦理失業備案,沒辦法領取失業金
在單位自動離職,可以領失業保險嗎?
《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對自動離職的是否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不能。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必須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自動離職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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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自動離職并與單位解除勞動后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在單位自動離職,一般按除名處理,被單位除名是可以領失業保險的。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被單位除名不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故可以領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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