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多久?待遇如何?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間。那么,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間是多久?待遇如何?相信勞動者都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所以,小編特意為大家介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和待遇,供大家參考。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間和待遇為:
一、停工留薪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稱這段期間為“工傷醫療期”,且這段期間享受的工資待遇稱為“工傷津貼”。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的一定期限內提出,該一定期限具體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標準,大概有這樣幾種情形:
(一)無明確期限,即只是籠統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屆滿前,沒有具體的提前期限的規定;
(二)以天數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
(三)以工作日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工傷致殘享受的待遇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上所述,在上文小編為各位勞動者介紹了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間的期限和待遇,希望能幫助各位勞動者解決問題。一般來說,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根據因工致殘被鑒定的級別的不同,可享受不同的待遇。
停工留薪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工傷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里所說的工資是基本工資還是實發工資?我們廠是計件工資,實發工資不固定。想問:我工傷停工留薪三個月,這三個月是應該給基本工資:900*3個月==2700還是該給前幾月平均工資3000*3個月==9000。望專業人士告知,不清楚的莫亂說,誤人前路。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不應變。崗位工資、崗位補貼、安全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對于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若職工認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屆時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調解。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其他福利。由此可以說,如果單位只發放基本工資,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原工資福利待遇怎么支付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地方作了明確規定:
比如上海: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發。
比如河南: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應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工資福利收入為標準按月計發;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平均計發。
比如廈門: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據了解,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建議你咨詢當地勞動部門當地對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的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規定見《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其他福利。由此可以說,如果單位只發放基本工資,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原工資福利待遇怎么支付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地方作了明確規定:
比如上海: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發。
比如河南: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應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工資福利收入為標準按月計發;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平均計發。
比如廈門: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據了解,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建議你咨詢當地勞動部門當地對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的規定。
停工留薪期及期間工資怎樣確定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不應變。崗位工資、崗位補貼、安全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對于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若職工認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屆時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調解。
工傷保險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二款對停工留薪期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規定,但對各個傷殘等級以及特殊情況下究竟怎樣確定停工留薪期還是沒有規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我們在具體處理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時,經常會遇到職工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或者只受輕傷但卻一直向用人單位出具休假條,有的甚至超過了12個月。這里的情況比較復雜,在處理時,賦予了仲裁員和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卻又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情況,有的人認為不應當支持此請求,因當事人對其所提出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還有些人認為應當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見不一。對出具休假條,要審查休假條的真實性,不能一概認可職工所出具的休假單。《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各種傷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規定,值得參考和借鑒。《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第六條規定,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1、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2、具體來說,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受傷前12個月員工應發工資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所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就是與正常出勤一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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