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施工單位和業主簽訂的合同文件,合同無說明時如果施工單位購買的材料,材料檢測費應由施工單位承擔,保證材料合格,在規定時間內向業主提出簽證,上報業主予以審批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工程建設周期長,耗用資金數大,為使建筑安裝企業在施工中耗用的資金及時得到補償,需要對工程價款進行中間結算(進度款結算)、年終結算,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進行竣工結算。在會計科目設置中,工程結算,為建造承包商專用的會計科目。 工程結算是工程項目承包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結算又分為:工程定期結算、工程階段結算、工程年終結算、工程竣工結算。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2019年11月14日,“無錫市軌道交通2號線工程審計查出竣工決算多計5.95億元”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大眾關注,消息話題也迅速成為微薄熱議話題。由于消息內容中所涉金額較多,而工程審計問題又較為專業,普通社會大眾缺乏對工程審計專業知識與工程建設行業常識的了解,出現許多輿論誤解。
綜合整理之下,此次事件爭議要點主要圍繞以下兩大方面:1.工程結算與竣工決算問題;2.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問題;兩大核心爭議點,分別涉及不同的建設活動主體角色,對應不同的審核審計過程;所產生的審核審計結果也存在著差異不同。
一、工程結算與竣工決算
工程結算與竣工決算(也有稱工程決算),二者單純字面上來看十分容易混淆,但事實上卻在多個方面有著很大區別。
概念定義
工程結算,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結算所涉費用內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及合同規定給施工方的其他費用,即關于工程建設本身的相關造價費用。相應結算文件的編制工作,由施工單位完成,提交建設單位。
竣工決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階段,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中實際支付的全部建設費用。竣工決算是整個建設工程的最終價格,是作為建設單位財務部門匯總固定資產的主要依據。竣工決算的價款統計中包含工程結算價款。
竣工決算文件的編制工作由建設單位完成,最終提交審計部門。
范圍作用
工程結算的范圍,主要包括對一個實體工程的所有建筑和安裝工程費用。其主要作用,是作為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取工程款的重要依據,以及在建設活動中施工單位工作價值的體現。
竣工決算的范圍,包括兩個部分,其一即為工程結算部分;其二則為在工程結算的基礎上加上項目的其他支出如前期征地拆遷費用、設計費用、監理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各項基金等,用于確定項目整體投資額的財務決算。
竣工決算的主要作用,即是能夠綜合反映該工程從籌建到工程竣工投產(使用)全過程中各項資金的實際運用情況與建設成果,從而全面、完整、客觀的反映項目建設投資效果。
二、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
此次無錫地鐵2號線竣工決算事件中,最吸引大眾視線的即為148.78億元的竣工決算送審金額與142.83億元的竣工審定金額。二者相差近6億元,令不少缺乏工程與審計行業知識的社會大眾產生錯誤觀點意見。
什么是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
1)在工程結算中,送審金額即為由施工單位編制,投交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金額;審定金額即為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審核后,確認的工程合同價款計算金額。
2)在竣工決算中,送審金額即為建設單位編制,提交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的工程項目總投入金額;審定金額即為審計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均算文件審計后,排除糾正相關不合理資金投入,最終確定的工程項目總投入金額。
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的差異原因
在實務中,無論工程結算還是竣工決算,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幾乎都會有所差異,具體而言即是送審金額會高過審定金額。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二者的計量人員與規則不同。送審金額,一般由工程造價人員通過專業造價知識計算而出;而審定金額,則通常由會計師、審計師計算而出。兩者由于角色位置、專業知識不同,對相關費用金額的計算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許多審計人員由于出身會計事務所,對于工程建設并不了解,在對量對價過程中,往往會被核減很多工程量,導致最終審定金額大大降低。
2)建設施工單位的內部經營管理不重視、不規范。由于項目部不重視造價員的作用,項目經理及總工不重視結算資料的過程收集管理,最終導致在審計過程中因無法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最終被核減。
3)建設、施工雙方承包工程合同簽訂不規范。在簽訂合同時在建筑規模和中標價方面,存在少填或者不填的現象,給工程計價取費留下活口,目的是為了竣工后高報工程結算價格打下伏筆,使原本十分嚴謹的合同失去約束力,建設單位失去了對施工單位工程報價的有效監督,容易造成決算價格偏高,最終導致送審金額大幅度核減。
4)當然也存在施工方故意虛報送審金額,或一些基建項目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出現經濟上的瓜葛,從而在送審金額上虛報作假。
綜上,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之間出現差異,這是一個很正常的行業市場現象,只要核減數額不超過一定的概率范圍即可。如2018年2月,江蘇寶華《關于工程決算審計核減相關問題的通知》,即對工程決算核減額在10%以上的涉及施工單位進行了重點通報。即是說,一般工程決算核減額在10%以內即為正常。
此次,無錫地鐵2號線引起大眾熱議,主要即是因為其送審金額與審定金額的基數較大,令決算核減額也顯得很大。但從核減率上來看,也只有不到4%,屬于正常的行業數值范圍。當然,此次媒體報道將大眾的視線注意力,集中于工程造價、工程審計環節,對于規范和監督相關責任主體在結算、決算過程中的行為也有著積極作用。
大家好,有誰知道業主向施工單位結算時這個稅金是怎么回事?本人剛參加工作對這些不太了解,不明白為什么要向施工單位付稅金,向知道的大哥大姐請教一下,謝謝大家啦
稅費是由建設單位付給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代繳。
按我國的稅法體系獲得收益的主體依據收益額度進行納稅的。施工單位遞交的簽證單中的稅價是構成其報價總額的一項內容。
就像我們自然人的工資內的所得稅一樣,是個人收到企業的工資的一部分。原始是企業的錢在我們受益時由我們拿出付稅。
在轉包的前提下實際施工人是不能按有效合同來結算工程款的,這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來得出結論,該條規定要沒收轉包人非法所務。
其次,工程款組成中包括稅金,這里的稅金是指工程建設稅,應當在工程款計取中一并支付,由承包人負責繳納,也即事實上是由發包人支付的。實際施工人是沒有義務繳納這部分稅金的,實際施工人如果是一個企業,作為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則另當別論。而如果實際施工人是個人,其個人所得超過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繳納是當月的增值稅那么直接做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上個月的增值稅,那么
期末將貸方應交的銷項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表示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在實際繳納時再轉入已交稅金明細科目中轉銷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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