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四年一個月。兩年前查出癌癥,現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
前面公司一直要求我申請和公司協商解除,我不同意。他們見我不同意,現在QQ上聊天問我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就交我的病例到人事部,他們就給我辦理了。rnrn 請問,我到底該不該同意?不同意的話是不是賠償會多點?另外,他們應該如何賠償?比如賠償我多少個月的經濟賠償金?醫療補助該賠付多少?我每月領到的病假工資不過兩三百,請問賠償的工資基數該以我們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還是以我們公司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迫在眉睫,請各位幫助我。不是你同意或者不同意就能解決的問題,樓下引用勞動合同法40條患病不能解除似是而非,在規定的醫療期,估計公司人事是使用醫療期最多不超過24個月來和你協商的,但是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5]2 3 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8 1 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不要同意。如果是公司辭退你的話,你可以獲得4+1個月工資的賠償(4是你的工作年限)。就是你每個月所得工資的五倍。醫療補助和公司無關,應該不會賠付的。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咨詢,或許也可以聯系記者報道一下。一般出于維護聲譽的話公司會給你盡量多的補償或者進行募捐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好!這個你肯定不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建議你去勞動局投訴,然后那里有法律援助咨詢一下。望采納,謝謝!
如果得了癌癥,公司和本人協議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該給予那些補償?
是屬于工作中的有害導致的癌癥,公司應該補償
你好樓主,你所說的情況屬于,勞動者因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給予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望采納!
如果是因為本人得病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協商好了,那么,用人單位是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應該是以你的工資基數來計算
癌癥病人在公司已經享受了24個月病假,現在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賠償和補助
癌癥病人在公司已經享受了24個月病假,現在公司要解除癌癥病人在公司已經享受了24個月病假,現在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賠償和補助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賠償和補助
我在一家國企工作了四年,兩年前我得了癌癥,現在要解除勞動合同,想咨詢相關事宜。
我在一家國企工作了四年,兩年前我得了癌癥,休息了四五個月。后來又工作了半年,又休息了兩三個月,感覺身體狀態好了,申請復工,工作兩個月后,身體再度不適,休息到現在。現在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想咨詢相關賠償事宜。注: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一年,因單位多給我發了加班工資,所以從二月份開始,每月扣我的工資,我二月到六月基本沒有錢,會否影響我的賠償? 醫療補償該如何給予?我看了一下,應該是有一個經濟補償和一個醫療補助的。再者,癌癥病人的醫療期不是可以延長到兩年嗎? 工資計算,是扣除五險一金后的工資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你長期請假的,那么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是按你近12個月平均工資來支付,因此,會受到影響的,建議你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在公司工作兩年,患癌(惡性腫瘤)后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該獲得什么賠償?
工作兩年給兩個月工資,標準為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及補貼。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你本身無過錯,公司應支持你所有工資。至于癌癥治療費用,則與公司無直接關系。
除了要足額支付完你工資,還要支付你兩個月工資的賠償,如果不賠償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你公司。
這個按照勞動法規定的話,賠償四個月的基本工資。如果公司對你的情況有所考慮的話,估計會額外賠償你一點錢的!至于多少就不確定了!至少能拿到四個月的補償的!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辭退解除合同,除了發全工資外,還應補償兩個月工資。一般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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