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怎樣維權?
我媳婦07年3月應聘一家汽車銷售公司,期間簽了一份3個月的適應期合同,日期為07年3月1日-07年5月31日,2007年6月因懷孕,公司沒有與她簽正式合同,07年10月,因我媳婦懷孕妊娠反應嚴重,公司領導做她工作,讓她提前回家歇產假,期間沒有工資,什么時間回去上班都行,回來再簽正式合同.結果08年10月,她回公司報到,公司領導不要她了.rn問題1.公司這樣用工合法不合法?rn2.我們怎樣維權?rn3.公司統一發的工資卡(工資卡有到到07年12月份的工資記錄)可不可以作為維權證據?rn4.維權有沒有期限限制?rn5.2007年12月6日工資卡最后一次工資為1094.00元,工資補償和勞動保險補償和生育補償應該怎么樣算?rn6.可不可以額外要求補償?rn7.需要準備什么證據? 你媳婦是07年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時適用于舊勞動法.從08年起,適用新勞動法
1/公司這樣不合法
2/你們打12333向勞動監察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3/公司統一發的工資卡(工資卡有到到07年12月份的工資記錄)是你們維權的重要證據.這個可以證明,過了3個月試用期以后,你媳婦和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于你媳婦休產假,按照舊勞動法第29條,公司和你媳婦的勞動關系自動順延.
4/維權有時間限制,一般是你們知道公司不再聘用時開始計算60天內,要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5/工資補償:從你媳婦歇產假到生產這段時間,屬于病假,按照病假發放基本工資.從生產那個月開始,發正常工資到產假結束.
如果單位沒有幫忙買勞動保險和生育保險,生育費用由單位承擔(除了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這個太復雜,要到社保局去核算
6/額外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97條,單位應該在08年1月份和你媳婦補簽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沒有補簽,根據第82條規定,從1月份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你媳婦還在哺乳期,單位不要她上班了,違反了第42條第4款,根據第38條,第46條,第87條,單位應該雙倍支付經濟補償,你媳婦在單位上班有1年半,補3個月工資.
7/準備簽訂的試用勞動合同,單位發工資的工資卡,工作證,社保卡.生小孩時醫院每天打印的收費明細單(沒有可以回醫院補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舊勞動法全文
http://www.hangzhou.com.cn/20071205/ca1428179.htm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們之間沒有正式合同這個維權難度較大,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試試看
我們應該怎樣維權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三、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四、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五、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六、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該如何維權?
我父母分別是山西省一縣城普通公務員和事業人員,今年9月,我父母在所居縣城一家房地產公司一層買樓繳費后,因有事需咨詢經理,于是前往公司二層,在公司二層正遇公司董事長一伙人與人糾紛,父親手機響正欲接,公司董事長和其手下以我父親用手像攝像為由,將我父親群毆,將父親從二樓打至一樓,又從一樓打至二樓,母親屢次驚叫制止都不罷手,極其惡劣,報警后,警察懼于黑惡勢力,對施害者一不取證,二不拘留,父親被送至縣醫院后,又被送往省二院,被診斷為急性應急障礙,住院35后,如今已出院,漸至好轉。直至今日,施暴者逍遙法外,派出所也沒給個說法,只說私了,讓我們列個賠款單子,我們該要求哪幾部分賠償,像精神損失賠償應該是多少?若派出所拖著不處理我們該如何維權?派出所不作為,可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可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施暴者故意傷害的行為,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盡快去做傷情鑒定,這樣有利于保留證據,以便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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