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據什么?由哪個部門確定?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據什么由哪個部門確定?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醫院確定,醫院根據你工傷的嚴重程度確定你的工傷留薪期。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由醫院的病歷記錄和人社局指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定。
工商提供你的話,停薪留職的時候提前是根據什么有兩個部門確定了,這個應該是確定能做的話要到專門的鑒定中心去鑒定是不是工商的,然后看看是受了多少傷的,然后接下來說的話過來,也就是自己的話應該是沒有什么氣申請一個月的,然后就說的話就是到那個保險公司去報銷。
1、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三條來確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確定。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據什么?有哪個部門的?我覺得還是有一個相關的部門專門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據什么?有哪個部門的?我覺得還是有一個相關的部門,專門管這方面來
工傷事故中停工留薪期怎么規定?有多長?
工傷休養時間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后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jia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并沒有具體規定,只是規定了工傷職工在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時,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長及延長的期限作出認定,故各地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差別很大。具體而言,主要有三種確認類型:
(1)、由用人單位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有無和期限的長短必須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才能確定;
(2)、由用人單位確定,也即工傷職工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是休假證明提供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依照當地的停工留薪期目錄即可確認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經辦機構依當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任何一方主體對此有異議的,均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也就是說,如果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就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見一致,他們達成一致的期間就是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對停工留薪期限有異議,該方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期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1.可以,但如果肇事方承擔了誤工費的話,無法在申請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4.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停工留薪期怎么確定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若住院,一般會根據出院時間確定。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也可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對于“停工留薪期”,在《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3條中有如下描述:“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對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界定和具體待遇,并沒有作出明確界定。
拓展資料:
停工留薪期時長由誰決定
正確判斷停工留薪的結束時間是準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關鍵。實踐中對停工留薪期結束時間的認定有不同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
其一,將工傷職工傷愈時間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其二,將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即建議休息治療的最后一天,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其三,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或送達當事人的時間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第一種觀點的“傷愈時間”難以確定,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第三種意見簡單地將對傷情的判斷時間等同于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間,混淆了概念。
傷情康復程度是客觀事實,而鑒定結論的作出則帶有人為因素。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的時間計入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可能會造成因為人為拉長或者縮短等級鑒定的時間而影響享受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
應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病情來確定其應享受多長時間的停工留薪期,具體程序是由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機構提出意見,出具相關證明,并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另外,將判斷停工留薪期有無及其長短的傷情、病情界定在“相對穩定”比較合適。許多地方的社會保障機構均制定有《停工留薪期目錄》,均是按照相應病情結合醫療實踐確定的治療各類傷病一般所需的時間和期限。
如于2010年8月實施的《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就是將工傷職工所受傷害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方式列出,分別建議停工留薪期。
因為職工所受的傷害無法一一窮盡,所以又在第5條規定:“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治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因此,法院在審理由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爭議而引發的案件時,應以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為基礎,并參考當地社會保障機構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目錄》,以此來確定勞動者應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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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公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就重慶地區工傷職工來說,停工留薪期長短可以參照《重慶市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來確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19年長沙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長短
一般工傷職工能享受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確需延長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長24個月。
你2次延期共18個月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從第19個月起到勞動能力鑒定的當月這期間是不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的。
既然你的申請延期鑒定沒被批準,你就應該馬上做傷殘鑒定,這樣才能保證你不受損失。鑒定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停工留薪期長短國家只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至于具體需要多久恢復期,需要醫生根據專業只是來判斷,然后出具假條,然后單位根據醫生假條時間長短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按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
湖南省和長沙市均未制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司法實踐中,通常是憑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有所在單位確認。滿1年的以及雖然未滿1年,但是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有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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