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規定,其中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區別在于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認定程序的啟動也不同。
民法與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效果不同,無效的民事行為是自始無效,可撤銷的行為可以更改或者撤銷。
合同法的規定是民法通則的更具體的描述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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