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與手寫簽字或蓋章的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企業使用電子合同能夠提升效率和管理、降低成本和風險,具體表現在:
提升效率:合同起草、發送、審批蓋章全程電子化操作,促進企業內部高效協同工作,提升合同流轉效率
提升管理:實現可在多終端設備上進行合同發起、批復、蓋章、調閱等操作,提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
降低成本:無紙化簽署幫助簡化合同管理流程,免去紙質合同打印運輸、存儲等成本。電子化數據庫幫助合同調閱、歸檔管理,有效降低 合同運營成本
降低風險:數字簽名與信息加密確保合同內容不可篡改性與不可抵賴性。合同查閱權限可控、操作記錄可追溯,有效降低企業經營在合同環節的隱患
之前有一家公司的老總,在電子合同出現之前,他一天需要飛行多個城市,簽好幾份合同。還要在多個企業進行對賬結算,耗時耗力。而現在有了電子合同,他可以足不出戶,一杯咖啡的時間就能完成這些事情,還減少對賬的麻煩。
相比傳統的紙質合同,電子合同明顯更加高效便捷。近年來電子合同發展勢頭迅猛,在互金、旅游、供應鏈等領域更是遍地開花。不過,由于電子合同的簽訂是在線上完成,不像紙質合同那樣具體可感,所以不少用戶依然對電子合同存在諸多疑慮。特別是電子合同是否和紙質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事實上,無論是《合同法》還是《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電子合同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也從立法層面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一、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后調取查閱。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要求,具有書面形式的效力。
該法還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如今,許多國家法律都將電子合同視為與書面合同“功能等同”。我國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數據電文形式,從而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
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 條規定: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對照《民訴法》第63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而新《合同法》也已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國法律在證據采納方面的規定不構成將電子證據采納為證據的障礙。
三、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依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字:
(1)電子簽字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字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字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其中“可靠的電子簽名”不僅僅是一個技術用語,它更是一個法律用語。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4條進一步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有可能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書證效力。這是我國《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它確立了可靠的電子簽字的法律效力,也為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打下了良好基礎。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及普及,電子簽名技術幫助人們大幅節省時間和物力成本。在體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時,當然也要提高對線上操作環節的重視,認知每個流程的效力,仔細確認每一次“指尖點擊”后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簽盾,結合區塊鏈、電子數據保全技術,將法律與信息技術進行交叉融合,用戶通過全線上操作即可完成簽約、保全、司法、出證等服務,省卻了線下簽約的各種麻煩。
電子合同和傳統紙質合同一樣,只不過從紙質版變成了電子版,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現在國家比較支持企業使用電子合同,因為不僅節省了大量的紙張,起到綠色環保的作用,還能幫助企業節省不必要的合同管理成本,可謂是一舉兩得。
電子合同也是未來必然的發展趨勢,現在企業都講求效率,想想以往兩方簽合同通過快遞寄來寄去,浪費很多時間成本。而且以往的紙質合同會發生丟失或尋找困難等問題,這些通過電子合同都能夠很好的得到解決。
1、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合同法》及商務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互聯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采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
《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由此可見,采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然而,并非任何機構提供的電子簽名都受法律保護,只有依法成立、獲得工信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CA機構提供的可靠電子簽名才受《電子簽名法》保護。
只有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才能“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訴訟中具備書證的法律效力,取證和鑒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而通過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傳真、PDF、可視化印章以及不能判斷為可靠電子簽名的普通電子簽名等方式訂立的“電子合同”,只能作為普通數據電文,經過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鑒定等費用高昂、流程繁瑣的鑒定過程,才能采納為司法證據。
電子合同和傳統紙質合同一樣,只不過從紙質版變成了電子版,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現在國家比較支持企業使用電子合同,因為不僅節省了大量的紙張,起到綠色環保的作用,還能幫助企業節省不必要的合同管理成本,可謂是一舉兩得。
電子合同也是未來必然的發展趨勢,現在企業都講求效率,想想以往兩方簽合同通過快遞寄來寄去,浪費很多時間成本。而且以往的紙質合同會發生丟失或尋找困難等問題,這些通過電子合同都能夠很好的得到解決。
放心簽電子合同管理
在回答有關電子合同的問題之前,有必要先解釋解釋有關合同的幾個概念:
(1) 什么是合同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訂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5)合同生效地點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基于以上幾點,我們來看電子合同的法定有效性:
(1)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和接收地點
《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 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 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3) 什么是有效的電子合同:
《合同法》結合《電子簽名法》,對“有效電子合同”給出了清晰的法律解釋:
A.什么樣的數據電文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B. 什么樣的電子合同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a)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b)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C. 什么樣的電子合同文件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b)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c)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D.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可靠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a)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b)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c)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d)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E.電子簽名的身份認證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即,可簡單的理解滿足以下條件的電子合同,為“有效的電子合同”:
1、 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 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 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同時,《電子簽名法》提:第14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沒有否定“不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使用“非可靠電子簽名”簽名的電子合同,需要結合更多的上下游證據來證明其數據、簽名的可靠性。
本人沒簽字的電子合同是無效的。
電子合同生效的相關規定: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因此本人沒簽字的電子合同是無效的。
擴展資料:
電子合同的作用:
1、根據公司發展戰略,分析公司現有人力資源狀況,預測人員需求,制定、修改人力資源規劃,經上級領導審批后實施。
2、在各部門的協助下進行工作分析;提出崗位設置調整意見;明確部門、崗位職責及崗位任職資格;編制、修改和完善部門、崗位職責說明書;合理評價崗位價值。
3、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調整關于資產的購置(投資),資本的融通(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營運資金),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理論與實踐在不斷的檢驗、總結中螺旋式地發展,互相依賴、互相促進。管理理論與管理實踐作為理論與實踐的一個特定范疇,同樣符合上述理論與實踐的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電子合同
網上簽合同如何簽有效
在第三方平臺按照簽署合同的步驟簽署完畢后,電子合同就有效了。在網上簽合同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來簽署合同就是有效的。
1.法律規定電子合同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可以采用網上訂立的形式,至于合同生效與否是又一方面的問題,它與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因素密切相關。
2.法律規定電子合同要素
根據已有相關法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合同簽署可以在放心簽電子合同平臺簽署,因為需要保證簽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要滿足存證取證的功能。
無效。
根據《合同法》規定電子合同是所有數據電文(電郵,短信,網頁等)的一種,電子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條例才是法律意義的數據電文。
一有所表現形式,滿足隨時調查,并自保存能保證數據完整
二生成、存儲、傳輸可靠,保證內容完整、真實性
三具備可靠電子簽名、手寫簽名或電子簽章
四能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時間等內容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說明,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上述4個條件可歸納為“真實身份、真實意愿、簽名未改、原文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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