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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法建筑是否要補償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11-15 07:55:06

違法拆除”的違章建筑是否有權獲得賠償

您好,
一、哪些屬于違章建筑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
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例如:在住宅樓間公共場地搭建自己的倉庫。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規定建設40層,但是開發商卻擅自決定將其建設成45層。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醫院申請建設一幢7層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卻是7層高的員工家屬樓。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例如:物業公司說為了修繕房屋給工人搭建了一個房子,但事后卻將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經營。
二、違章建筑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
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應當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等。
首先,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是,不能據此認為,拆除違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遷人也不需要補償。事實上,某些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從價值上來說是可以獨立存在的,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
其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筑給違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再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違章建筑內的財產可以獨立于違章建筑存在,系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筑人的違章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最后,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拆遷補助費和拆遷賠償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是這只能說明違章建筑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筑拒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如果由于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即拆遷賠償費。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對很多違章建筑采取的都是強拆的手段,在沒有通知當事人的情況下,沒有轉移建筑內的財產就強制實施,造成嚴重的損失。但由于當事人覺得“理虧”,往往不能提出自己的主張獲得經濟補償。因此,如果對自己的權益不清楚,不知道何等情況下應當獲得補償時,不妨問問律師的意見,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現象發生。
望采納
你好

2001年的《拆遷條例》中“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的涵義是: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除依法應當拆除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不予補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置時,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補償,而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對依法應當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補償;對于拆遷公告前可以補辦手續的違章建筑或手續不全的房屋等,則應查明事實,妥善處理,應予補償的則予以補償。

望采納,謝謝~
凱諾拆遷律師,你好這要看具體的情況。

拆除違法建筑是否要補償

2001年的《拆遷條例》中“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的涵義是: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除依法應當拆除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不予補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置時,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補償,而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對依法應當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補償;對于拆遷公告前可以補辦手續的違章建筑或手續不全的房屋等,則應查明事實,妥善處理,應予補償的則予以補償。

    1、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是,不能據此認為,拆除違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遷人也不需要補償。事實上,某些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從價值上來說是可以獨立存在的,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

2、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筑給違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3、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違章建筑內的財產可以獨立于違章建筑存在,系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筑人的違章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拆遷補助費和拆遷賠償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是這只能說明違章建筑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筑拒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如果由于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即拆遷賠償費。

總的來說,只要取得了工程建設許可證且沒有影響城市規劃,那就不是違章建筑。此外,在拆除違章建筑時還是能獲得補償的,但所獲得的補償不多。

違章建筑就可以隨意拆除而不用賠償嗎?

違章建筑可以拆除而不用賠償。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擴展資料:

違建房拆遷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拆遷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理應拆除,不需要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擴展資料:

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不動產說。即認為違章建筑為不動產,建筑人享有產權。

2、動產所有權說。即認為作為違章建筑整體,因其違法性,所有權及其他派生的權利不得承認,但構成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護。

3、占有說。即認為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建筑人可以對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與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動產說是不可取的,這里不再做贅述。

4、而動產所有權說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卻也有一定的缺憾。這個將在后面的侵權索賠問題中具體討論。而筆者更贊同的是第三種觀點,占有說符合物權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權利。

5、“占有是主體對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占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就可以構成占有。”

6、占有可以是有本權的占有,也可以是無本權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于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占有,并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不是。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筑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筑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筑,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由于違章建筑被毀損后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筑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筑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筑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除違建真的不需要給補償嗎?

違章建筑就可以隨意拆除而不用賠償嗎

首先明確,違章建筑即不具有合法性的建筑,所以違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損失肯定是要由自己來承擔的。換句話說,對于違章建筑遇到拆除的情況,不罰款就是最大的寬限和“人情”的體現了。

但很多人總是存在僥幸心理,不申報建房信息,偷偷把房子蓋起來,認為反正已經蓋好了,有關部門又能怎么樣?其實自己違章建房,受損失的只能是自己。

政府對違章建筑管控非常嚴格,時時對所在的區域進行航拍,發現后就會給下達自行拆除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從政府的角度看,違章建筑確實的擾亂了當前的建設市場行情,也擾亂當地的建設規劃,進行違章建筑拆除,這是必須的。

一旦遇到拆除的情況,費用都是由個人承擔,不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換句話說,對于違章建筑遇到拆除的情況,不罰款就是最大的寬限和“人情”的體現了。

但是,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并不等于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筑,要分清兩種情況的差別。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筑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

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筑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筑,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由于違章建筑被毀損后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筑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筑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筑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

不是。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筑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筑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筑,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由于違章建筑被毀損后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筑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筑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筑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

 什么是違章建筑?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一般在城市規劃區內或集體土地規劃區域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或審批手續,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包含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等。簡言之,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未經批準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違章建筑有哪些種類?

(1)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臨時建設超過使用期限的。

(4)非法占用農用地、耕地進行建設的。

(5)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 地進行建設的。

無證房和證件不齊全的房屋是違章建筑嗎?

律師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無證房或證件不齊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幾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證件不齊全的情況,這一類房屋,在拆遷中經常面臨違章拆除的威脅,那么,這類房屋都可以簡單的認定為違章從而被無償拆除掉嗎?

我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首先,建造時的法律規定是認定是否屬于違章建筑的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建筑物權,確立了只有違反了建筑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為違章建筑。我們國家的規劃部門,從1974年才開始有,90年代才逐漸完善,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規劃審批,農村房屋建設根本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批單就可以。所以,幾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而不能簡單地以現在法律法規的標準來認定是否屬于違章建筑。故宮、人民大會堂至今也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但是顯然不能把它們認定為違章建筑。

其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文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并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所以,無證房、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于違章建筑,不等于可以無償強制拆除。

 違章建筑的形成有哪些原因?

從違章建筑形成的原因來看也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經濟利益驅動是當事人敢于違法建設的主要原因,經營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為違章建筑的主要動機。另一個主要原因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公、處罰不力是違章建筑泛濫的,監管不利。而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筑物是否違反規劃。

 被認定為違章建筑也不能強拆

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違章建筑的行政處罰包括限期改正并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設并處罰款。三種處罰方式看起來屬于行政自由裁量權,但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比例原則,即違法嚴重程度與行政處罰輕重成比例,對于存在時間長,拆除會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考慮罰款,補辦手續的方式去處理。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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