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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后又以侵權責任糾紛起訴,怎么處理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12-13 06:53:02

一審下來贏工傷認定書下來對方又起訴了這么回事

你可以應訴,有一審的判決相信二審不會有太大出入,你依然按工傷認定后的流程做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有了鑒定結果后對你更加有利,按《工傷賠償標準》http://baike.baidu.com/view/2001275.htm#1_2依法獲得賠償!

工傷認定后又以侵權責任糾紛起訴 怎么處理

1、工傷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的,通過民事途徑的話,也是超過了訴訟時效的。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獲得工傷賠償后 可否再要求侵權賠償

當然可以了,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本就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當事人被他人侵權,既符合工傷,又符合侵權的,可以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 獲得工傷待遇賠償,又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侵權人 賠償人身損失。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9.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10.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可以。首先,工傷保險給付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工傷保險法屬社會保險法范疇,帶有“公法”性質,以社會連帶思想和社會風險理論為基本理念,以維護勞動者基本生存權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導致傷害時獲得必要救濟,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權賠償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其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可能由工傷保險機構來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領有工傷保險給付而免除。其次,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權,兩者不能相互代替。兩個請求權均可以獨立存在,當一個請求權消滅時并不當然帶來另一請求權的消滅。受領工傷保險給付不能替代或消滅受害人的侵權賠償請求權。 最后,雙重賠償具有可行性。《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工傷可獲得雙重賠償。

工傷認定后怎么辦

工傷認定后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上述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等都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味著工傷職工只能自認倒霉自擔損害了呢?結論是不一定。如果是未進行工傷認定不是因為工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而未進行工傷認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為自身主觀上怠于申請,而是因為客觀原因如法定期限內一直在住院治療的緣故未申請等情形,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仍有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恢復之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索取工傷賠償,可選擇繼續工作也可以選擇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應該按照工傷流程進行。

工傷流程如下:
1、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2、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申請,如果單位未按時申請,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
3、治療及休息期。員工在醫院治療和休息期間,單位按月支付員工工資,工資保持原待遇不變。
4、勞動能力鑒定。員工在達到一定醫療期后,可申請傷殘鑒定。
5、工傷待遇審核。員工在治療完畢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束之后可申請工傷待遇,報銷醫療費用以及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6、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應該支付有傷殘人員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每個工傷案件發生后都不盡相同,但是程序都大同小異,具體程序請參考以下具體步驟:  附:工傷發生后所需做的事情

  第一步:工傷認定程序,從工傷發生之日起,一般骨折大約為3個月

  1.發生工傷后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假設職工是在受傷5個月后提出工傷申請);

  2.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勞動部門受理了申請并在60日內作出了工傷認定結論。

  第二步:工傷受理的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出現發回重新審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時6個月)

  1.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我們假設職工在1個月后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3.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即判決由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也可能判決駁回職工的訴訟請求,此時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另外,二審的結果,還有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一審法院重審的判決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這樣就出現了程序上的循環,耗時將有可能增加6個月。我們假設二審的判決結果是責令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那么案件進入到由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1個月)

  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后,如果單位提出異議,認為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又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踐中勞動部門往往要求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于是,案件將進入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勞動者申請仲裁后,仲裁機構應當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作出裁決。但是不服該裁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于是,案件又進入到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

  第五步: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可能耗時10個月,如果二審發回重審的,則耗時可能再增加10個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

  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可能是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且二審還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的情形,對重審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這時出現了程序上的小循環,那么耗時就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假如法院認定不構成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就結束(除非提起申訴)。我們假設是勞動者勝訴,即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憑該判決要求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案件再次進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六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個2月)

  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后,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核實到的情況,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認定的結論可能是認定為工傷,也可能是認定不構成工傷。

  收到工傷認定結論后,任何一方對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注意: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進入到行政復議程序。

  第七步: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工傷認定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案件可能又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序。

  第八步,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責令勞動部門重新認定,則出現程序循環,則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

  1.申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注意,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第一,維持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第二、維持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第三、撤銷屬于工傷或者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假如是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假如是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當事人對該結論還可以繼續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包括一審、二審)等,這時將出現一個程序上的大循環。這樣可能再耗時10個月以上。

  我們假設法院最終維持了勞動部門認為構成工傷的認定結論,下一步進入到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

  第九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耗時可能在3個月以上)

  1.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于工傷后,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       3.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注意,再次鑒定的期限未作規定)。

  第十步: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雖然最終認定為工傷了,但是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么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于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

  第十一步:工傷賠償訴訟程序(可能耗時10個月,如果出現程序循環,耗時可能增加10個月)

  1.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

  2.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法院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后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這時在一二審法院之間又將出現一個程序上的小循環)。

  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么職工的工傷賠償程序結束。

  我們假設二審法院的最終結果是判決職工勝訴,支持了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那么案件則進入執行程序。

  第十二步:工傷賠償執行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以上)

  如果單位不主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職工必須在1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執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執行則由法院決定。一般來說,法院執行順利的話,至少3個月,不順利的話,半年、一年甚至更長。

  綜上所述,如果走完上述全部程序,可能耗時幾十個月(相當于八年的時間),甚至更長。一般勞動者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根本無法把程序走到完。假如聘請律師代理,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其中涉及到一二十個收費程序,即使按照落后地區每個階段1000元的律師收費標準計算,大概要耗費一兩萬元的律師費。有的工傷賠償爭議的標的還不到10000元。雖然上述例子很極端,未必每一起工傷賠償案件都會經歷上述程序,但是法規上如此設計的工傷賠償程序,所以如果勞動者傷情比較輕微,建議與單位協商或者委托律師與單位進行調解,從而減輕自身訴訟成本,也讓自己從傷痛中更早的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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