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用承擔法律責任嗎
醫院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及條件
客觀上講,基于病理的高度復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成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1 、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 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 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范,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復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復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范沒有防范,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 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 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后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癥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 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于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癥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根據民法理論,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損害事實;2、行為違反法律;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4 、行為人有過錯。同時具備以上4 個條件,行為人才承擔此侵權的民事責任,所以,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因果關系有無,是責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損害結果的發生和醫療機構的誤診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誤診導致誤治,增加和延長了病人的痛若和經濟負擔,造成了患者暫時性機體結構破壞或延誤醫療時機造成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藥性作用的復雜性,一些雖有過錯的誤診沒有導致誤治,患者沒有損害后果,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沒有確定的答案,要綜合誤診的原因,造成的危害等等,就像酒后駕車,撞死人,要判死刑嗎,有些人的確是喝了點酒,意外的撞死了人,但也有人故意殺人,他開車撞人前先喝點酒,沖著那人把他撞死,制造一種酒駕出交通事故的假像。前后兩種情況是完全不同的。醫生誤診,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允許的,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誤診犯法的話,那腫瘤科就沒醫生了,癌癥死一個,就槍斃一個醫生。
要看醫院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存在過錯,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正規醫院誤診沒有出現重大損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走法律程序,,一般醫院都會拿錢出來解決問題,,,,它們最不原意公開這些
醫生誤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醫生誤診的法律
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
臨床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后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醫生誤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主要看醫生有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醫療過錯具體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范而沒有防范這兩方面。
責任主要分為民事刑事兩部分,具體的要分情況而定:
一、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后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二、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據民法總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責任嗎?
每個醫生的水平都不一樣,參差不齊,有誤診和漏診是不可避免的,現實中如果因為誤診或漏診造成病情耽誤,醫院或醫生或多或少都要負點責任。
誤診是很正常的,人體是很復雜的,有些病還沒有搞清楚。但有些病有相似性,如腿疼,可能真是腿疼,但也可能是腦病。也可能是從來沒見過的病。誤診只能減少,不可能沒有。要減少誤診,最好掛大醫生的號,號費貴點,花錢反而少點。檢查少很多,課診也會少點。
如果是醫療水平所限,那么醫生沒有責任。醫療水平所限包括醫生的診療水平,每個醫生的水平不一樣,所以診斷水平也有差異。同樣,目前的醫療水平也是有限的,國與國之間的醫療水平還不一樣,很多疾病目前并沒有研究清楚。如果是這種情況發生的誤診,我認為醫生和醫院是沒有責任的。
醫生誤診是經常發生的事,我喜歡打籃球,第一次接籃球時把中指尖打錯位了,我找到一個老中醫治療,當時老中醫問明傷情,要我把中指放在一本書上用力向下按壓,疼得我頭冒金星,我請求老中醫不要再給我治療了,老中醫積極治療分文沒取,走時還不停的對我說"沒幫我解除傷疼真的不好意思"出了治療室我為了減輕疼痛,把中指尖用力一拉,中指立即規位痛苦立即消失,這只能說明是每個醫生的醫療技術高低問題,雖說醫生沒把我治好,看見醫生這樣盡心盡責,大家說一下,你能追究醫生誤診的法律責任嗎?
看情況,舉個簡單的例子,起病類似于感冒的就有不下于十余種,而且其中還有幾個是要命的病,比如腦炎心肌炎非霍奇金病等等,誤診率極高,不可能一見發燒流鼻涕就來個全面檢查吧,而且就算想全面檢查至少也得是省級以上醫院,可能嗎?當然如果診療過程中醫生沒有規范操作確實存在過錯,那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什么情況的誤診要負法律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構成事故才承擔賠償責任,而誤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有兩個關鍵要素,一、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二、是否造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此外,《執業醫師法》中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法律要求醫生對病人無選擇權,而對急危患者的接診受病情、醫院醫療條件等諸多因素限制,誤診幾率大增,即使誤診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這是醫療行為的違法阻卻事由。
據民法總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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