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指定監視居住
被指定監視居住的情況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除以上條件外,還必須滿足兩個額外條件,才能指定監視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第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第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我昨天收到檢查院一份以家人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上面寫因行賄罪給予此處理,但我在網上查詢只有重大賄賂案或是嫌疑人無固定居所才如此處理,而這兩個條件我們都不符合,請問檢查院給這樣的處理符合程序嗎?監視居住的條件你百度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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