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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由誰確定?要不要請假?

首頁 > 醫療糾紛2022-03-09 06:57:15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據什么?由哪個部門確定?

本人是醫院職工,8月30日工作中受傷,1、左足背外傷2、左側脛前肌腱斷裂3、左側1-5趾伸肌腱斷裂4、左側足背動脈斷裂5、左側足背皮神經斷裂 手術9月5日出院后三月全休,之后認定工傷預約傷殘鑒定時間為次年5月,現在三個月全休假已經休完,但是腳無法承受原先工作強度的工作,不能上班,單位讓出具醫生診斷證明否則必須上班,在本院復查醫生只說可以上班,只是肌腱的康復及功能鍛煉的問題,不予開具疾病證明,請問停工留薪期是哪一段時期?(是否為認定工傷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約定傷殘鑒定確定這段時期)停工留薪期是由哪個部門來確定?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出具期間所有的病假條?如果在傷殘鑒定之前辭職對于傷殘鑒定后的賠付是否有所影響?因為本人也是醫院的職工,所以和自己醫院有牽扯很棘手。

1、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三條來確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確定。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3)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擴展資料:

是《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后休養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一般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部分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在這些地區,由工傷職工條件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書面通知本人。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有異議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滿12個月的,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二、在沒有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參考資料:停工留薪期-百度百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拓展資料

1、《工傷保險條例》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

2、由國務院于2003年4月27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4、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5、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商保險條例

1、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三條來確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確定。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3)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拓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決出現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請問 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誰確定?是行政部門確定,還是由企業根據診斷證明確定?如果是行政部門確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通常是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但是,具體要看當地的規定,有的省市,比如北京、鄭州市、天津市、成都市、山東省、河北省、安徽省、吉林省等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有的地方規定,停工留薪期由單位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按照分類目錄確定。所以你要問當地勞動部門當地的規定。
停工留薪期由勞動部門進行鑒定

停工留薪期是由誰申請

工傷二手術后 三個月了 但是馬上就到一年了 問勞動局 說 停工帶薪是在二次手術三個月內. 如果沒有申請 就不在享受 只能按病假發放工資 也就是最低工資的80%rn但是現在身體還沒有恢復 這個有可以補救的方法嗎?rn工傷的時候因別人的誤操作 可以追究第三方的責任嗎?
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可簡稱為“鑒定截止論”。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簡稱為“復工截止論”。所以,這個應該不存在申請不申請的問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可以申請民事賠償,但屬于工傷保險范疇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比如四川這里對此類事情就規定損害人先賠付,如果損害人賠付的達不到工傷保險標準的或者無力賠付的,就由工傷保險賠付。但這個只是地方規定。所以,你還得看你們當地對此是怎么規定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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