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于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該如何賠償呢?根據我國法律,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擔責任嗎?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種利益的行為。它是以損害較小的利益來保全較大的利益,是有利于社會的行為。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大于要保全的利益。交通事故中緊急避險一般表現在造成第三者受損害的交通事故中,如自行車突然猛拐、行人突然橫穿馬路,司機為了避免與騎車人或行人碰撞而猛打輪避讓,從而駛入逆行道或非機動車道,造成他人或多人死亡和車物損失。構成交通事故的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起因條件,必須有現實的危險發生,如果本來就不存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而誤認為危險存在,實施了避險,則不屬于緊急避險,而是“假想避險”。當事人即避險人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2)時間條件,必須是正在發生的交通危險,對尚未到來的或者已經過去的危險實行避險,屬于“避險不適時”,造成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3)時機條件,緊急避險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在交通危險發生之際,除了采取緊急避險的方法外,別無他法,緊急避險是惟一的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的方法,否則造成損害的,應負事故責任。(4)限度條件,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于所保護的權益。如果大于所保護的權益就屬于“避險過當”。如果因此發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就應負法律責任。對于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法律快車交通事故法頻道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關知識,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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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緊急避險行為,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整個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的當事人承擔。
是否屬于緊急避險并不是由駕駛員隨心所欲的認定,它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的并且威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險;二是必須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損失。
需要注明的是,從因果關系看,若駕駛員所避免的危險恰恰是他本人不當行為所引起的,則不能構成緊急避險。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82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于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該如何賠償呢?根據我國法律,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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