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簽訂流程是什么
運輸合同簽訂流程如下:
1、送審合同送審,由合同承辦人將相關合同草案、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在合同審批表中填寫齊備后,辦理報批手續。
2、部門審核。
3、法務審核。
4、管理層審核。
5、簽章備案。
6、其他合同審批流轉相關涉及人員,需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具體意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 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2011年1月8日刪除)
鐵路運輸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鐵路運輸合同簽訂流程為:
1、公司各部門負責起草與本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合同,參與合同談判,組織會簽;參加對合同履行的評價;
2、銷售部負責審核銷售合同的各項技術條款;
3、合約部負責合同的商務條款,確認待簽合同與審批調整建議的一致性;
4、財務部審核合同款,發票納稅等相關財務有關條款;
5、其他部門審核本專業所有合同的技術條款。
簡述貨物運輸合同處理條件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于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三、關于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
(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 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 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 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
(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確定標準。由于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故法律、行政法規如《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但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
(4)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二)托運人的違約責任
1、 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文件的,應依《合同法》的約定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 違反運輸危險品的規定,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
3、 未妥善包裝貨物致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三)收貨人責任
1、 未付清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及其他運輸、保管費用的,應支付該費用并繳納滯納金;
2、 逾期提取貨物的,應支付保管費;
3、 受領貨物的過程中導致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人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承運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失。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 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五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六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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