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知情權表現在哪些方面
患者的知情權表現在以下方面:
1、醫療行為知情權;
2、醫療費用知情權;
3、醫療資料知情權;
4、醫療爭議知情權。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享有的知情權到底包括什么?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 條、13 條和《執業醫師法》第26 條,知情權主要指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也應當立即向患者通報、解釋。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醫療糾紛知情權有那些
我有一個問題啊,我外婆現在住在上海某醫院,醫生肺氣什么堵塞+老慢支+心率衰竭+費氣腫。雖然病是多了一點但是問題不是很嚴重,至少現在依然活的很好,心率一般維持在60~100的范圍,然后呼吸頻率,清醒的時候大概有20~30次/每分鐘,呼吸比一般1:2~1:3,氧飽和基本維持95%以上,血壓正常,血氣正常,睡著以后基本就只能和呼吸機同步了,呼吸機給多少呼吸多少,但是我現在有一個問題,外婆維持著這樣的情況已經有1個月了醫院方面沒有給進一步的治療方案,所有數據也沒有什么更進一步的改善,始終使用心電監護儀還有一個破呼吸機,呼吸的管道是通過鼻子直接插到肺里,沒有切開氣管。到現在就一直這樣僵持著。醫生不停的向我們推銷醫院自己出的一種藥,大概一個療程5000RMB ,我很奇怪,也沒有好轉也沒有惡化,始終這樣維持每次都給我們希望說快拔管了但是到了時間總是有個別指標不合格,再一次延遲拔管,我想知道醫院這樣做有不當的地方嗎?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權?筆者歸納出以下幾點:1,基本信息了解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患者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情況;2,醫療風險知情權;患者有權知道醫師擬定給自己實施的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并發癥、療效、危險性、可能發生的其它情況;3,治療措施和治療方案的知悉權和選擇權;患者有權同意或者拒絕進行醫師擬定的檢查、治療方案,在有多種治療器械或多個治療方案時,有選擇權。 4,其他權利:醫療費用知曉權;患者有權知道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看病時應尊重醫護人員診治權;知道自己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應該履行的簽字手續;知道發生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條例》中明文規定了“病人有知情權” ,病人有權要求充分了解病情與一切醫療措施。遺憾的是目前大多數醫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視。這也是現時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權
關于患者的知情權,《執業醫師法》第22條明確規定,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是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秷虡I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當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患者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情況;有權知道醫師擬定給自己實施的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并發癥、療效、危險性、可能發生的其它情況;有權同意或者拒絕進行醫師擬定的檢查、治療方案;在有多種治療器械或多個治療方案時,有選擇權。同時有權知道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看病時應尊重醫護人員診治權;知道自己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應該履行的簽字手續;知道發生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
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和治療措施享有知情權。相應的醫師對患者就有告知的義務。即醫師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向患者進行告知的義務;有經患者同意后才可進行相關檢查、治療的義務;有解答患者對告知相關問題的義務;有告知避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的義務;在不宜或者無法向患者告知的情況下,有向患者近親屬或其它法律規定的關系人進行告知的義務。
對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的正確理解是
、對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的正確理解是rnA. 不一定知情,只需簽字同意rnB.完全知情,只需簽字同意rnC.完全知情,無需簽字同意rnD.患者與家屬具有同等行使權力rnE.無法知情同意時只好耐心等待 知情同意權由知情權和同意權兩個密切相連的權利組成,知情權是同意權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同意權又是知情權的價值體現,強調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賦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相應的告知義務,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將面臨的風險、付出的代價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礎上自由作出選擇,從而維護患者的利益,改變患者相對弱勢地位。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家屬。”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將病人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患者如下內容:
1、就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基本情況和醫學專長包括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專業特長,醫務人員的職稱、學術專長、以往治療效果等。
2、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
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斷手段、診斷措施。
4、所采用的治療儀器和藥品等的療效、副作用等問題。
5、手術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預期效果、手術過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適和麻煩以及手術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潛在危險等
6、患者的病情。
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療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種治療措施的內容、通常能夠達到的效果、可能出現的風險等。
8、告知患者需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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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知情,只需簽字同意。
司法考試題呀,惡心!??!那個答案都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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