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精神賠償,哪些情形不能獲得精神賠償
您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二)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在此,提請各位注意,以上為法定的情形。至于法定以外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協商好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于支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以下法律條文表述的很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侵害對你的人身健康權造成實質性結果的時候可以申請精神賠償
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哪些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3.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侵害遺體、遺骨,其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刑事訴訟當中不可以提精神損害賠償。---雖不合理,但法律就這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
中有權提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因人身權利受
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財務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在第1條
第2款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可不可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結束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呢?也是不可以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云南省高級人
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176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
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此復 。
二、民事訴訟當中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分以下情形:
1、 婚姻糾紛案件中
2、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
3、名譽權案件中
精神受傷害
什么情況下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2、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3、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4、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5、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6、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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