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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分為哪幾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9-21 04:50:19

醫療事故的等級分為幾種


事bai故du等級根據對患者zhi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dao



一級醫療事故:專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屬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什么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可以分幾級?

現實困惑

張某在某醫院做子宮肌瘤微創手術,手術過程中因醫療器械故障,有個金屬片掉落在張某腹腔里,醫生找了2個多小時沒有找到,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決定終止手術。張某的家屬也在同意終止手術的協議上簽了字。在那次手術后,張某多次出現上呼吸道感染的情況,張某的家屬要求醫院賠償,但是醫院卻說這是意外不是醫療事故,不予以賠償。那么什么是醫療事故呢,醫療事故可以分為哪些等級?律師點評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目前,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為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為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本案中,張某的病情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需要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等鑒定結果出來了,張某才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 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特別提醒

根據患者的人身傷害程度,醫療事故可以分為四級,但是要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行。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什么叫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分為幾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

醫療事故共分幾級?每級各分幾級?

醫療事故分為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1、一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

死亡。

(2)、一級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三級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四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

擴展資料: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

百度百科-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每級再不分了!
四級法律法規庫有“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一、一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編輯本段]二、二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o;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于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于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回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編輯本段]三、三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于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o;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o;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41dbHL(分貝)或單耳大于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o;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編輯本段]四、四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

醫療事故分幾個等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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