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制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后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擴展資料: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征: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法主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制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后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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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1)調制行為的分類
調制行為就是宏觀調控主體和市場規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制行為。
從調制行為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其中宏觀調控行為又分為財稅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計劃調控行為等, 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一般市場規制行為和特殊市場規制行為等。
(2)對策行為分類
對策行為是指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博弈行為,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
橫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
縱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控行為所實施的博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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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
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
一般說來,調制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在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發生于多個市場主體之間,因而當然可以是非單方的行為。
從行為對象角度作出的分類
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
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而具體行為則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調制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為;而對策行為則一般屬于具體行為,市場主體的對策往往是針對特定對象分散作出的。
上述的調制行為一般也是要式行為;而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則主要關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傳統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別的形式要求,但在經濟法上,則可能會涉及一些特別的形式上的要求。
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調制行為既可能有積極的,也可能有消極的。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也與此相類似。
其他分類
合法行為與非合法行為
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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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經濟活動主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它們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哪些主體?a經濟管理b經濟協調c經濟訴訟的D經濟活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大致可以分為:(a.經濟管理 d.經濟活動)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兩類:
一是經濟管理主體,包括各類國家管理機關;
二是經濟活動主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供參考。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分為兩類:一是經濟管理主體,包括各類國家管理機關;二是經濟活動主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簡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權利的享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一下幾類:1、自然人 是指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法律主體,包括公民、無國籍人和外國人。個體戶也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的法律表現形式。2、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組織。3、非法人組織 是指依法成立但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如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希望我的回答對樓主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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