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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一個犯罪行為由那幾個方面構成?請詳細說明

首頁 > 醫療糾紛2022-04-06 18:56:49

什么樣的行為是犯罪行為?

我是做汽車坐墊生意的,我把貨放給了對方,可是對方不給打款。而且打電話也不接。我有他的電話,和他的姓名。不知道怎么辦?

違法不一定犯罪 但犯罪一定違法。

兩者區別:第一:程度不同; 第二:依據不同; 第三:責任方式不同.

常常有很多人認為違法就是犯罪,其實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

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擴展資料:

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行為

犯罪人所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叫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必須具備三個特征:

1、首先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

2、其次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具有刑罰當罰性。

擴展資料:

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

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

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

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

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只看證據。你如果拿不出證據,那就無法替你做主。你賣東西給他,是否有對方簽名?沒有的話,是否有人證?如果沒有切實的證據,那你就無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損失。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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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法行為由哪些要素構成,簡述違法和犯罪的關系?

案例分析題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為。作為違法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也被我國刑法理論成為危害行為。刑法上的行為,是指基于人的意識實施的客觀上侵害法益的身體活動。具有有體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個特征。有體性,是人的身體活動,包括積極活動與消極活動。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為是客觀的,外在的表現,能夠改變客觀世界,侵害法益。有意性,是人的意識,基于人的意識而做出的。這是行為的主觀要素。所以,無意識的舉動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體的痙攣、抽搐、夢中的動作等,并非行為。有害性,是行為必須客觀上侵害了法益,這是行為的實質要素,違法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為。所以,沒有法益侵害性的行為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隨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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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19-11-08
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有什么關系
常常有很多人認為違法就是犯罪,其實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如某鄉鎮企業一名職工深夜撬開倉庫門盜走數千元物資,事發后被法院判了刑;而另一名職工在修倉庫暖氣時,乘人不備,盜走了近百元的同一物資,事發后卻不認為是犯罪,僅以違法行為處理.這兩名職工的行為雖然同屬于盜竊,但由于前一職工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且盜竊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了犯罪.而后一名職工的行為則屬于社會危害性較小,盜竊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綜上可見,違法并非犯罪,犯罪行為必然是違法,二者既
違法不一定就是犯罪。但犯罪肯定是違法的,但只有違反刑事法律,須受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才屬于犯罪。也可以說嚴重的違法行為才屬于犯罪。
兩者的聯系在于 兩者都屬于違法行為 其次,兩者都具有社會危害性 總之,一般違法與犯罪,都是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是在危害程度和處罰方法上有所不同。
首先有主觀犯罪的目的,而或有客觀犯罪的行為,最主要的是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當然有個別的過失犯罪~
違法的構成要素包括:

1、違法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單純的思想意識活動不能構成違法。

2、違法必須有被侵犯的客體,即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即行為人有主觀方面的過錯的行為。

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置的法人。

什么是犯罪,請簡要說明?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

1、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2、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即社會危害性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

什么是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由哪幾部分構成

一、什么是犯罪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要件,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是指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犯罪客觀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為)、絕大多數犯罪的要件(危害結果)和選擇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同時,還要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犯罪客觀要件由哪幾部分構成
第一、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即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行為是對客觀世界產生影響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也是如此。危害行為的身體活動既包括舉動,也包括靜止。人的身體舉止不限于四肢的舉動,還包括諸如以目示、語言教唆、默示等有意義的動作。現代刑法只把行為作為懲罰對象,沒有表現為身體舉止的行為,就不可能對客觀世界發生影響,以致危害社會。
人的意識和意志,是危害行為的主觀內在特征。刑法規定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目的在于調整這類行為,避免社會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舉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調整作用的。因為刑法要最終達到調整目的,只能通過調節行為主體的意識和意志,從而間接影響其實施的身體舉止。所以,缺乏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即使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也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
(一)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
(二)不作為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既可由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并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如行為人把年幼子女帶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拋棄以逃避撫養義務,這仍屬于不作為犯而非作為犯。
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特定義務的來源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由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加以規定,但與前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不相同。兩者區別在于這種義務是以行為人所擔任的職務或從事的職業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在履行職務或從事業務期間才談得上對這種義務的違反。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而發生嚴重后果的,構成不作為犯。
4、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只要發生一定的法律行為,不管這種行為通過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發生,行為人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
第二、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危害結果雖然不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但它是絕大多數犯罪的共同要件,對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義。
危害結果的特征:1、因果性。2、侵害性。3、現實性。4、多樣性。
危害行為具體形式和犯罪直接客體具體種類的多樣性,決定了危害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
(一)構成要件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結果
構成要件結果是指成立某種具體犯罪既遂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包括加重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加重結果)。非構成要件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影響該種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結果。構成要件的結果既可以表現為實際損害,也可以表現為現實危險,而非構成要件結果只限于實際損害。
(二)物質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
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通過物理作用導致對象發生有形變化的結果。非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造成的不具有物質形態的無形結果。
(三)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
實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造成實際侵害的事實。危險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犯罪客體足以發生實害結果的現實危險狀態。
(四)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
直接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直接導致的危害結果。間接結果則是指危害行為實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的危害結果。如被他人傷害后在治療時醫生又搶救不當而導致死亡。介入因素既可以是被害人自身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的行為,還可以是自然力的作用。
第三、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是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的關系。它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一樣,也具有客觀性、相對性、順序性、復雜性等基本特征;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因果關系,它又具有法定性以及內容的特定性的特征。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既不能脫離哲學上因果關系對它的指導意義,也不能忽視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從司法實踐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一行為直接而合乎規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結果。
2、一行為在危險狀態或特定條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
3、一行為加上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4、兩行為前后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5、數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
6、中斷的因果關系。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一危害結果。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我國刑法理論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即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符合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由于這種學說導致因果關系的成立范圍過窄,后來出現了偶然因果關系說,該說的基本觀點是,當危害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近來,又出現了國外審判實踐上長期采用的條件說,即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關系(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認定因果關系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因果關系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某種結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關系的認定取代對危害行為本身的認定。
(2)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聯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不影響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因果關系又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系,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不能左右對因果關系的認定。
(3)一個危害結果完全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一個危害行為可能造成數個危害結果,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造成了某一危害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同時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4)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三)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現在的刑法理論一般肯定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首先,從權利義務的關系上看,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權利主體就不能享受權利,從而使法律關系受到侵害。不作為正是因為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而不履行義務,才使法律關系遭受破壞,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其次,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一般表現為:如果沒有該行為,危害結果便不會發生,故該作為是原因。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則表現為:如果行為人履行義務,危害結果便不會發生,故不履行義務是原因。二者雖然在形式上有差異,但因果聯系的內容是相同的。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行為人是否真正承擔刑事責任,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關系與承擔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第四、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并通過一定的方法實施的,但多數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不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有無,只是有時可能影響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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