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地域管轄
民事立案是法院立案過程中數量比較多的一類,對提交給法院的起訴書,把握是否屬于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最為復雜,這里主要對地域管轄的立案技巧進行介紹。在地域管轄中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根據該條規定在立案過程中應當注意: (1)住所地、居住地所在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立案中一般地域管轄在審查起訴書時,對于自然人主要是審查被告的身份證明,家庭住址。身份證上的住址就是戶籍所在地。對于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要審查租房合同或者居住公安機關辦理的暫住證明,或者證人的證明等,來確定地域管轄。 綜上,審核住所在地主要是針對自然人方面審核身份證、暫住證;法人主要審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機關、社團法人的審核縣一級政府的批準文件。 在司法務實中如果提起訴訟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恰好符合法律規定,立案上則只是對照法條進行常規性操作即可。但是如果發生的糾紛與規定不相吻合時,例如:被告在某居住地不足一年的,此時若機械的按照住所地立案,有時有悖于經濟訴訟原則。 如法院予以立案,則在訴訟法上引出新的概念——糾紛發生地管轄權。這種情況的立案應當具備五方面條件: 第一、當事人(被告)長期遠離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確實不便。 第二、被告經常在居住地居住時間內與原告發生糾紛,原告同意在被告居住地提起訴訟的。 第三、在糾紛發生地管轄不違反專署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四、糾紛發生地法院管轄不損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提起身份關系的糾紛不適用糾紛發生地管轄。 應當在合法前提下,充分便利當事人的訴訟作為確定立案管轄的出發點。 2、特殊地域管轄 立案中有些糾紛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無法確定管轄。即構成了特殊的情況是指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民訴意見規定歸納起來有若干情況。 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 第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五、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地域管轄的案例分析
A縣個體戶徐某從事長途客運,跑A縣到C縣線路,途經B縣。2002年的一天,徐某行車至B縣時,因避讓一突然調頭的拖拉機,客車翻下路邊水溝,致使乘客陳某父子倆(住所地在D縣)受輕傷。rnrn如果陳氏父子準備向法院起訴徐某要求賠償,哪些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rn如果陳氏父子在事發當時沒有發現受傷,當天回到D縣的住所后,出現腦震蕩等癥狀,到醫院就診花去醫療費若干。出院后他們在D縣法院起訴徐某,D縣法院有無管轄權?rn徐某認為事故的發生主要責任在開拖拉機的張某(住所地在E縣),于是向A縣法院起訴張某,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A縣法院受理后,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而張某經常在H縣打工,于是裁定將案件移送給H縣。H縣法院接到移送后,發現張某的經常居住地并不在H縣,他每天到H縣打工,然后返回E縣住所,因此H縣法院也沒有管轄權。H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依據合同關系起訴,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運輸合同履行地為始發地和到達地,依據侵權關系起訴,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和侵權地,侵權地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兩個。
由最初受理法院審判,必要時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主要以法院的轄區和當事人訴訟標的所在地確定管轄。它還分為普通的地域管轄和特別的地域管轄(見“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
行政訴訟主要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確定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地域管轄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級別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而要最終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法院,則必須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后,再通過地域管轄來進一步具體落實受訴法院。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發生地、結果地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是你的作業題吧。打字多太累,提示:依據合同關系起訴,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運輸合同履行地為始發地和到達地,依據侵權關系起訴,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和侵權地,侵權地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兩個。
刑訴地域管轄的問題
犯罪地在重慶,在合肥審判,符合法律規定嗎刑訴之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地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高法解釋》第2條)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的原則。即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所謂主要犯罪地,司考既包括案件涉及多個地點時對該犯罪成立其主要作用的行為地,也包括一人犯數罪時,主要罪行的實行地。
您提供的問題不夠詳細,所以在合肥審判還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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