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審限規定的案件是什么案件
無論是一審,二審程序,都無審限規定的案件是?《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由于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等方面的時間一般要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的時間長,很難依照審理國內民事案件的審限審結案件。
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有關期限規定的限制。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沒有審限的限制。這樣規定,主要是從審判實際出發,決不意味著審理涉外案件可以無期限地拖延下去。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案件時,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對各程序階段規定的期間進行,盡可能使案件及早審結。
沒有無審限的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35條、第159條的限制。”這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
涉外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受案件審結期限的限制嗎?
是的。這是因為: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等方面的時間一般要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的時間長,難以依照審理國內民事案件的審限審結案件。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2013修正版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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