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找醫院負責嗎?
各位社會界朋友:rn大家好!rn本人楊興成與妻子羅建國來自四川省渠縣,1998年來到惠州,一直在惠環市場打工,妻子羅建國在2006年開始在惠環市場做點小生意,就在8月下旬她本人總是覺得腰痛,我們以為是節育環引起的,因為她是1988年安的節育環,一直都沒有取過,在今年8月27日我陪同妻子走進惠州一家不算小的醫院,當時就咨詢了婦科主任這個環能不能取?要花多少錢?那位主任說能取,大約1000元左右,于是我們就決定將環取掉。8月27日當天那為主任就給她做完檢查后說又婦科病,要先治好婦科病才能取環,當時我們想又病就得治,健康才是大事,因此聽從醫生安排先治療再取環。直到9月3日才將環取掉,在此期間她經常感到頭痛,特別是9月3日取環后當天夜里最難受,那天晚上的情況我還記憶猶新,因為她頭痛難忍無法入睡,我準備找醫生拿藥,但是她說堅持一下久可以了,就沒去看醫生。在這家醫院治療期間,我也多次向醫生提起頭痛的事,并咨詢了那位主任是不是藥量太大了,那位主任也沒問是怎么了,也不叫檢查一下就說少開點藥量,9月4日是最后一天治療,是我妻子一個人去的那家醫院,她回來的時候已經是中午一點多了,也沒有直接回家,就到市場檔口看看生意如何,準備在那坐一會,畢竟熟客多,哪怕坐一會生意也會好很多(因為在那醫院治療期間一直由她妹妹打理,生意也不景氣)。我當天下午4點半的時候到檔口看見她還無恙,可是到5點辦的時候她就感到頭痛,就開始說不出話,手腳也動不了,我就扶她去看醫生,可是沒走50米看情況不好,馬上打120急救電話,大約過了20分鐘,市大醫院的救護車才趕到。進入醫院后馬上進行急癥搶救,2個小時內就做了2次CT,診斷結果是高血壓引起的腦血管破裂,造成大量出血,必須馬上手術,當時沒有任何選擇,手術從晚上10點做到凌晨12點半才結束。手術完成后一直在醫院重癥監護室治療,直到現在還沒有醒來,而到現在已經花了6萬多元了。rn我妻子從8月27日到9月4日在那間醫院治療期間,每天都要輸很多藥,吃很多藥,總共花了5000多元,難道醫院為了提高收入就給患者多拿藥多開藥嘛?9月7日我也到那家醫院去找過那位主任,希望她能提供給我我妻子在治療期間的用藥情況,但是拿到的只是一份很簡單的用藥概況。9月4日中午走出那家醫院下午就發生腦血管破裂,我不相信這只是巧合,難道大家說這是巧合嗎?從治療開始就頭痛,以前怎么就沒有這樣的情況。我不知道這樣那家醫院難道沒有責任嗎?對于我一個農民來說,現在又要照顧病人,又要到處借錢看病。真的很累很累,我都不知道以后的路怎么走,也不知道能支撐多久?rn我不知道現在到底該怎么辦?希望社會各界好心的朋友能幫忙出點注意,這個事到底醫院要負責嗎?我應該怎么去做啊?要判斷醫院是不是有責任,首先要弄清楚幾個問題:
1.醫院是否有違反操作常規的醫療行為,對于你的問題,那就是醫生用藥是否符合規范,比如,是否按藥品說明書用藥,劑量是否超量,是否有用藥的適應癥,幾種藥合用,是否能增加負作用.如果有上述的問題,醫生是否事前對你進行了告知.
2.如果醫院有違規行為,那么您妻子的現狀是否與醫院的違規有因果關系.
3.如果上述兩個問題存在,醫院是必須要負責的.
4.另外,您要看一看這名醫生是否是超范圍執業.有沒有行醫資格.
5.您要提供門診的病歷,處方,醫療費憑證,這些也都很重要.
祝你妻早日康復.
一場手術下來,主管醫生被換了,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貓膩?
手術下來了換醫生沒啥不正常吧,又不是手術中給你換的主刀大夫。正規醫院沒有嫩多貓膩 就我們這個縣級的小二甲醫院還天天簽保證書自省自檢啥的,八竿子打不到的事,但是不正規的醫院就不好說了。醫院內部管人管得很嚴的,發個朋友圈轉個鏈接都會請你去喝茶的,所以換主管醫生這么大的事情肯定是科室討論后才決定的。可能沒有給你商量。如果你對醫療接診的行為有任何不滿意或者任何疑問都可以直接問你的主管大夫或者責任護士,至少責任護士沒變問她不就行了。不建議大吵大鬧,有啥不懂就問,多溝通。因為大家都可忙可忙了,事可多可多了,上班干活,還天天開會,也不知道咋嫩多會議不去還不行,有時忽略你了,沒有及時給你答復可能是你的不夠嚴重往后排了,你就辛苦一趟再去問一下。現在疫情期間希望以后少一些對醫療的懷疑多一些信任。個人意見不喜勿噴。或者通知我刪除。希望能夠幫到你。
醫生是人不是神啊,做手術很累的,操心勞力,不能坐,手不能亂放,從進入手術室洗手開始,直到手術結束,往往累的狗一樣,不要胡思亂想好不好,每一臺手機都有主刀,有助手,都不是一個人,主刀醫生往往在重要的地方完成以后就下來了交給助手完成了
北醫三院回應醫生反映腫瘤治療亂象,此事該不該嚴查?
北醫三院回應醫生反映腫瘤治療亂象,我認為此事應該嚴查。
一、事情概述
北京大學第三醫學院的腫瘤科醫生張煜,日前在其個人社交平臺賬號上發布了一則抨擊當今國內某些無良醫生給腫瘤患者過度治療,導致患者生命期限明顯減少,以及看病難、看病費用成倍增加的文章。
張煜在文章中揭露了目前國內的腫瘤治療過程中,存在很多不良的醫療行為以及一些缺失醫德的醫生,這些不良醫療行為以及不良醫生直接導致了很多腫瘤患者錢財兩空。
同時這一現象也導致了整個腫瘤行業不被病人看好,整體口碑變差,甚至有些患者失去了對專業腫瘤治療的信心,反而聽信一些不靠譜的偏方治療,導致病情惡化。
張煜醫生還認為這些不良醫生的不良醫療行為是導致國內腫瘤患者看病難、看病貴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社會對此事的反應
張煜醫生的這篇文章一發出來就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這些討論的聲音代表了不同人的立場,說法不一。
很多普通民眾尤其是腫瘤患者,表示支持張煜醫生的勇敢與正義,認為張煜醫生冒著自己被醫學界孤立的風險,選擇將這一丑惡現實揭露出來值得大家的點贊與支持。
也有一部分醫學界的人士認為張煜醫生的說法過于夸大事實,文章中的個人情感色彩太重,對于其他兢兢業業的醫學工作者是不公平的。
國家層面上對張煜醫生提到的問題也很重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還成立了專門的調查團隊,針對此事進行了組織調查,相信不久就會有專業的調查報告公布出來。
無論如何,張煜醫生的這篇文章已經在社會上激起了千層浪,希望張煜醫生在文章中的提到的一些現象在未來會因此得到整頓與改善。
三、反映的確實是現實問題
雖然北京大學第三醫學院的相關負責人發言稱,這是張煜醫生的個人發言,北京大學第三醫學院并不會為此事負責。
但是我相信作為明眼人都能感受到張煜醫生反映的腫瘤治療中存在的問題是的確存在的,而且不僅是腫瘤治療,其他治療過程中同樣有此問題。
1.腫瘤治療確實存在問題
醫學治療本來就極具專業性,病人患病了,只能把希望寄托在醫生身上,醫生給出怎樣的治療方案,病人就依照方案執行。
普通病人無法判斷醫生給出的治療方案是否合理,這就導致了有些醫生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可以肆無忌憚的過度治療,過度給病人開一些不必要的藥,這點在腫瘤治療中尤其明顯。
腫瘤,分為良性腫瘤和惡性腫瘤,惡性腫瘤其實就是我們平時聽到的癌癥。
以目前的醫療水平來說,癌癥也就是惡性腫瘤,沒有根本、標準的治療方案,一切依靠主治醫生醫生的個人經驗。
有些腫瘤病人傾盡了全部家產最后疾病也無法治愈,而在此治療過程中,他接受了各種治療,服用了大量的藥物,有些治療和藥物對于治療腫瘤并不起作用,只是醫生提高“業績”和“收益”的手段。
2.其他治療過程同樣有問題
我的朋友因為臉上長痘痘,分別去了幾家醫院的皮膚科看醫生,這幾家醫院的皮膚科醫生每次都會給我的朋友開一大堆藥,幾乎所有治療痘痘的藥都有,然而錢花了,我朋友臉上的痘痘卻一點沒有好。
最后我的朋友對這幾家大醫院失去信心,去了社區醫院。
社區醫院的醫生因為沒有業績壓力,不需要靠給病人開藥獲得提成,所以開的藥都是針對痘痘的,量少但是很有用,我朋友的痘痘問題也終于很快得以治好。
只有醫生將病人的病情、健康放在追求個人利益之先,才能保證醫療行為的專業性與純潔度。
四、不良醫療行為必須嚴查
1.對不良醫療行為進行嚴查具有必要性
正如張煜醫生在個人文章中寫到的,目前腫瘤治療過程中的不良行為已經大大降低了腫瘤醫生在患者心中的可信度。
如果長此以往下去,患者將不再相信醫生,醫患關系會變得越來越緊張,所以對這種不良醫療行為進行嚴查十分有必要性。
2.維護患者利益
張煜醫生抨擊的這種不良醫療行為,大大損害了患者的利益,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出于維護廣大疾病患者的個人利益必須對這種不良醫療行為進行嚴查。
3.具有現實意義
社會上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已經存在很久,普通民眾希望也需要這種現象得到改善。
尤其是腫瘤患者,本身因為看病所花費的錢財就更多,幫助他們減少受到不良醫療行為的壓榨是有現實意義的。
4.促進醫療水平的進步需要
醫生看病救人不應該受到金錢主義的污染,醫生治病救人應該懷揣一顆赤子之心,這樣才能夠保證專業性,也更有利于醫療水平的進步。
如果醫學治療不再以拯救病人性命為本,而是一心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張煜醫生提到的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
如果你還有其他想補充的,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補充。
該嚴查,我覺得這位醫生做得非常對,他的言論中寫道說出這件事他可能要因此得罪好多人,但是他作為一名醫生,醫德不允許他這樣忍讓。
他寫道一個案例,一個醫生用最親切話語,看似非常為患者著想,但其實就是用這種方式獲得患者信任,背后卻昧著良心做出很多傷害患者事情,憑借著患者不了解,知識欠缺,就在這方面作文章能為自己謀取私利,身為一個醫生看不下去這樣事情,因為有不少患者因為這樣不負責任醫生丟失了性命。
他所說這類事情必須嚴查,醫生掌握著病人生命安全,醫生每一個想法都很重要,身為醫生,首先就應該處處為患者著想,而不是一心只想賺錢。這種人不配成為醫生。這位醫生非要厲害,他不僅勇敢說出了這個問題,而且還針對這類事情提出了自己解決意見。他頂著這么大壓力說出這件事情,確實要承擔很多。
但是他配得上醫生這個職業,醫生本職工作就是治病救人。有些醫生就是不配,利用患者信任,利用患者不了解情況,就根據自己想法隨意進行,違背了基本道德。醫生在大家心目中是很高大形象,關鍵時刻能夠救人。他也說明了為什么現在很多人都在感嘆治病難,因為有時候治病費用太過昂貴,很多人承擔不起。而且就算是花費了大量時間、大量金錢,最后還是沒有好效果。確實他所說情況也是現在普遍現象,但是患者自己又不了解其中情況,只能接受這樣現實。
身為醫生,要用盡自己所能為患者治病,而且好醫生是能讓患者花費較少,還能夠讓病情有所緩解。而不是利用患者病情來撐大自己口袋。
我覺得這件事當然應該嚴查,因為現在確實有一些腫瘤治療的亂象存在,而且有些事不必要的治療,不必要的消費。
該醫生反映的情況的確很觸動人心,當地有關部門對此事應該嚴查。同時也能給患者一個明確的交代。及時整治醫療亂象。
應該。因為腫瘤治療亂象關乎人民的生命和財產,馬虎不得,所以我覺得應該嚴查。
求醫療過錯相關法律和規范,急急急!在線等......
事情是這樣的 ,我老婆離預產期還一個星期,肚子疼。我和他去鄉衛生院檢查。醫生就讓我們住院待產,我們第一胎是剖腹產的時隔兩年,當時是胎位不正,現在胎位正了 我問可以順產嗎,醫生說可以順產嗎?醫生說可以試產,不行在剖腹產,早上去的時候宮開才一指,到了晚上才不到兩指,醫生說繼續觀察 ,今晚不會生的,夜里我老婆肚子疼的厲害,我要求值班醫生做檢查,三次被拒,她說還早里,十步才走一步。夜里4點,羊水突然破了,不得已,只好上手術臺。這時,醫生讓我一個人在產房看著,說到小孩露頭在叫她,她去睡覺。5點多小孩露頭,我去叫她,她來到后就使勁按我老婆的肚子,在陣陣慘叫后,孩子安全降生,可是子宮破裂,大出血休克,她就要求我們轉院,找了輛他們醫院的車,把我們送的縣保健院,路上沒有一個醫生跟著,車上也沒有任何急救物品,我老婆2次暈過去都被我叫醒,急救一天還沒有脫離危險,出血1000多毫升。 現在出院了,我想替我老婆討個公道,但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醫生的行業規范,不知道他們那些地方做的不當,還請醫生和律師朋友給于幫助,我代表我們一家先謝謝大家。醫療過錯的認定
信息來源: 前方律師網 入庫時間:2008-4-12 字體:【 大 中 小】
摘要:醫療過錯是醫方承擔醫療責任的技心所在。認定醫方過錯時,應依據“醫療水準”,并結合對其過錯有影響的其他因素,從而確定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合乎醫療水準。即是否有過錯。文章還對患者承諾對醫方過錯的影響,尤其是患者承諾的構成條件進行了分析。
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本文擬對認定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參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拋磚引玉。一、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醫療水準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這個標準就是“醫療水準”。即,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于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日本有判決認為,醫療水準是一種已具備專家相應能力的醫師,盡其鉆研義務、轉診義務、說明、勸告義務的一個前提標準。以“醫療水準”作為判斷醫療糾紛中醫師或醫院過錯的標準,已是日本學說及審判實務上的共同見解。東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決論及:“依《日本醫師法)第1條之規定,醫師由于其職司醫療及保健指導,對于公共衛生之促進寄予作用,從而達到確保國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當其在診察、指令之時,自應被要求參照其業務性質,履行基于防止危險上,以實驗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之基準即為診療時所謂臨床醫學實踐上之‘醫療水準’,亦即,醫師應本著該水準,履行其最完善之義務。因此,醫師在從事治療時,怠于履行依該水準所應盡之注意義務,從而致他人身體或健康于損害者,即應被認定為有過失,自應依民法第709條之規定,對于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醫學水準,也稱學問水準,就是“在將來應予一般化之目標下,現在不斷出現的基本研究水準。相比之下,醫療水準可謂”實踐水準 “,是”現在業已一般化、普遍化,在醫療上現在加以實施的目標。“由醫學水準到醫療水準的過程,須經由三個階段。第一為經驗階段。即針對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療方法,醫師將其實際治療的情況、進程,具體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驗證,最后將其心得及結論在學術雜志上予以發表,以尋求共鳴。該階段只是關心該問題的醫師或醫學研究人員個人的治療經驗,并未經其他醫學工作者的質疑、追試,未受有他人的客觀評價,自然不能作為判斷臨床醫生過失的標準。第二階段為客觀化階段。個人的治療經驗,經由其不斷的在學術雜志上發表,并且經驗不斷累積,從而引起其他學者、醫生的驗證、追試,以致使該特定之治療行為具有客觀化、科學化的結論。但在此階段,該特定治療行為也只有現實遭遇同一案例的醫
生、醫學者始能有所觸及,尚未能成為一般臨床醫師所用之診斷方法,當然也不能成為判斷臨床醫生過失的標準。最后一個階段乃是普及化階段。前述的特定診療行為經由前兩個階段后,經過普及推行,該特定醫療方法已被客觀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達到期待可被一般執業醫生所知悉和運用的程度,從而使之成為該醫療狀況的醫療水準。這時,也就成為論斷臨床過失責任的基準。
二、判斷醫方醫療過錯的輔助原則以醫療水準作為判斷醫方過錯的基準,已成共識。但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判定醫方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并非籠統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所能涵括。同時,醫學診斷僅能間接地根據病情及癥狀,輔以其他檢驗或醫療器材探求相關信息,以此作為判斷基礎,這就決定了診斷無法達到絕對的確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診斷,常有多種不同的治療方案。對于這些不同的治療方案,醫師必須結合自己的醫療經驗及醫學法律常識加以選擇。不同的選擇可能會導致差異較大的后果。醫療結果就具有相當的不可預測性。不能僅因治療結果的無效或不幸,就讓醫方承擔責任。因此,要結合醫學上的一些判斷標準對醫療行為的后果作出法律評價,才能保證實現法律的公正。判定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水準和盡到了注意義務,可結合以下原則考慮:(一)“醫學判斷”法則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后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對于因其“誠實的錯誤”判斷所致損害,無須負責。美國有判例(RaybrunV.Day)認為,外科醫師注意到可能有紗布遺留于患者腹部,經搜查仍無所獲,但基于患者情況危急生命,未繼續尋找而將傷口縫合,不能僅因紗布遺留于患者腹部即課以損害賠償責任。
(二)“可尊重的少數”法則該法則是指不能僅基于醫師從多數經認可的治療方法中所作的選擇而對醫師課以責任。醫師為診療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之專門法律常識與技術,但各個醫師對同一病狀的診療可能發生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相對程度之自由裁量權。劉“在裁量范圍內之學問,因無過失可言。惟其基于裁量權所采之學問,尤其是采用醫師個人獨特慣行時,則其方法,應以不違反醫學常識,且經醫學界公認為合理的方法始可。醫療學說之選擇,其亦相同。以此,醫師所用之獨特方法或采取之學說,若無醫學界公認為含合理之依據,亦可推定其過失。科學與全民公決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因此,在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損害時,不能因多數人同意采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療方法系屑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切記判斷責任的有無乃是看其過失的有無;只要醫師采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準,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三)“最佳判斷‘法則醫方所為的診療護理行為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美國某些法院還要求,醫師所謂的判斷必須是其“最佳判斷”,尤其是當該醫師知道目前盛行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時,法院并不以該醫師之診療行為符合一般標準即可免責。也可以說,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于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屑于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高于一般標準。法院要求該醫師必須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斷”方可免責。日本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要求,稱為“最善之注意義務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斷”法
則與醫師的一般注意義務有別。若醫師的“最佳判斷”雖異于一般的治療方法,但對患者來說,也增加了診療的安全性,則當然可以適用這一法則。若醫師的“最佳判斷”不但與傳統的治療方法有違,且還增加患者的其他危險,法院適用該原則時須非常小心,宜適用前述法則以增加醫師診療的彈性。也即,“最佳判斷”法則應僅適用于該最佳判斷的治療方法不增加患者危險性或該治療方法已被認為屬于“可尊重的少數”時,方可適用。(四)“允許風險”法則或稱“允許危險”法理、“容許性危險”法則。該法則本是新過失理論的理論依據。它認為,僅有侵害他人權益之事實,并不一定須加以處罰,在某種特殊情況,為謀求社會進步,應允許威脅法益之人類活動的存在,而醫療行為恰屬此類。近代以來,科學發達、物質文明進步迅速,使人類生活顯著改善,但同時也增加了危害人類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風險。正如汽車給人類帶來方便及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一樣,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為屬于絕癥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從而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新藥的使用,亦伴隨著副作用的產生。但是,醫學的進步乃是千千萬萬次的反復實驗和數次的失敗才得到的。因此,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產生責任,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容許性危險理論已成為與患者承諾并重的阻卻醫療行為違法性的另一支柱。(五)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在認定醫方過失時,還有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對其影響的問題。
所謂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于醫療判斷的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情及病狀無法作詳細的檢查、觀察、診斷,自難要求醫生與平常時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為“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有學者認為,此并非有意減輕醫方的注意義務,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為判斷標準,不過在因緊急情況而無法注意時,免除醫方責任的承擔。所謂醫療嘗試,是指任何醫療行為雖均具有抽象之威脅,醫學理論更要依賴新的藥物嘗試或技能實驗才能發展。這時,常有相當的“未知領域”的存在。醫生在此未知領域,當負注意義務。因此,醫生在進行新的醫療嘗試時,除經患者承諾外,還要對患者的癥狀、體質、醫院的設備、醫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實驗及可能的危險,均應先慎重考慮,并應提供周全的應急設備,否則,將難逃過錯之咎。(六)地區性原則(Geogrphicalproximityrule)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有差距,因此無論就醫師執業的環境還是醫療經驗,都有地區性的差異。這在我國尤為明顯。在一些偏遠的農村,許多醫務工作者也對現代醫療法律常識及醫療技術知之甚少。由于地區的局限與落后,這些醫生擁有的也許只是他們剛從醫時的醫療觀念,而經濟的不發達、文化上的閉塞等原因又使他們無法接觸新的醫學法律常識,掌握新的醫療技能。因此,判定醫生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應以同地區或類似地區(指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環境、習俗、人口等相似地區)的醫療專業水準為依據。也即醫療水準不能全國一律加以適用,不能以對教學醫院所要求的診療標準來要求小診所或邊遠地區醫院的醫師,要求其以同樣的水準對患者予以治療,而是站在醫師皆有具備醫療專業素養義務的前提下,對于特定的礙于其設備及技術無法診斷的情況,向患者予以告知,促其轉院。
曾有人對該原則質疑,認為它會使醫生不求上進,且近年來醫學咨詢傳播發展迅速,醫學交流活動頻繁,治療方法也日趨一致,因此應采全國性的標準,即以整個國家的一般醫療人員所具有的醫療水準為依據。筆者認為,就醫生的醫學法律常識及技術而言,由于充分的醫學交流,
可能使地區間的差異減小,但就醫療的個案來講,醫療設備及客觀環境的差異,仍然會影響醫生對該案治療資訊的獲得;如醫生的會診、診療器械、檢驗設備亦或醫療人力等資源的欠缺,都會影響到醫生診斷時的判定和診療的結果。因此,除非醫生對轉診的義務有所違反,即明知自己對患者不能確診或不能作出有效治療,且有轉診的條件卻不告知患者應予轉診患者拖延患者及時轉診時,那么,就其有限的設備或相關醫療資源的欠缺,對醫療責任構成中的過錯都有影響。因此,在判定醫生的過錯時,應考慮到地域、環境等地區性的差別因素,既不縱容醫生的過錯,又要針對具體環境而不對醫生過苛。(七)一般醫師與專科醫師的不同在醫療行業,存在著諸多分工。首先有醫院管理人員與醫務工作者之分;醫務工作者依其專業,又有,醫生、護士、檢驗師、麻醉師、藥劑師等區分。他們的注意標準應依其所屬專業而加以判斷。醫院內大都有內科、外科、口腔科、神經科、小兒科、牙科、五官科、婦產科等之分,每個科內都有專業醫師,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醫師。因此,專科醫師對其專門領域內的注意義務標準要高于一般醫師的注意義務;美國有判例(BruniV.Tatsumi)認為,專科醫師的注意義務乃是全國性標準,并無地區性差別。至于是否為專科醫師,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該專業的執業證書或同類的資格證書為依據,而要看該醫師是否以該專科的形態執業。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專科醫師的水平而強行為之,應從保護患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依專科醫師的標準來判斷該醫師是否有過錯。當專科醫師從事一般醫師利益的治療時,則依一般醫師的注意義務標準判斷。三、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患者的承諾”來源于英文“InformedConsent”,一般認為其建立于1957年美國加州上訴法院在 Salgo V.Leland Standford Jr.University Biard Of Trustees一案的判決。S該案的判決思想不但為美國務州接受,且波及世界各地。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為法律上的一個理念:從文義上看,患者的承諾是指基于說明的承諾。具體來講,是指醫方在對患者進行手術等醫療行為時,首先要詳細說明向患者提出的醫療處置方案,其有關風險以及其他可以考慮的措施等,并在此基礎上得到患者的承諾。否則,醫方即存在有過錯:患者的承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須具有醫療的目的醫療目的是指醫療行為意圖達到的最終結果。有學者將其分為治療、治療的臨床實驗、非治療的臨床實驗三種。就純粹的治療行為和“實驗性的臨床治療”而言,其目的為治愈患者疾病。但就“非診療的臨床實驗”而言,其目的不在于疾病的治療,而在于通過臨床實驗,取得某項研究成果。對該行為,可否因被實驗人的承諾而阻卻其違法性?否定說認為,非治療的臨床實驗不能因承諾而阻卻違法,如事后實驗失敗,無論醫生有無過失,均應對實驗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肯定說認為,基于法律效果的確定性,不應以實驗成敗為是否應負責任的依據,只要以事實本身推定過失原則加重醫生的舉證責任,使受害人增加補償機會即可。還有學者采折衷說。該說認為,此涉及到承諾人對其生命身體法益是否有處分權的問題。對于身體健康法益而言,在普通傷害方面,原則上,加害人得因被害人的承諾而不成立傷害之違法性;在生命法益的侵害或重傷害的情形下,被害人的承諾并不具有阻卻違法性的效果。“蓋被害人不具有處分生命法益及身體客觀上之完整性之故也”。據此,對“非治療的臨床實驗。;”,應具體判斷其所承諾的是
何種法益的處分,不能一概而斷,且不得違背善良風俗。筆者認為,“非治療的臨床實驗”,不屬于本文所討論的范圍。何況對個人自愿的將其身體作為醫學實驗標本的醫學行為,已不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診療行為”。我們欽佩被實驗者的獻身精神和無畏氣概,但不應將其自愿投身于科學的行為與日常的“診療行為”相混淆,國家可通過其他立法對其加以法律保護,而不是適用一般的確定診療合同內容的規則,患者的承諾理念在此無適用余地。(二)醫生須已盡完全的說明義務一般認為,醫生說明義務的內容應該包括:第一,為了取得患者承諾而作出的說明。醫療行為是醫方履行合同的行為,但醫方的這種履行須首先取得患者的承諾,否則任何沒有取得患者承諾而對其身體所進行的醫療侵襲行為不論其成功與否,都具有違法性。當然,醫生的說明也并非是毫無限制地將所有的資訊都告訴給患者,這不但事實上難以執行,且也不見得對患者有益。一般仍應以“一個有理性之人處于與該患者相同或相似的狀況下,所期待被告知之事項”作為范圍,同時還要依個別情況具體判斷。醫生為了取得患者的承諾,通常應該說明的內容有:診斷的結果及病情、病癥;擬采用的治療方法及其性質、內容及范圍;擬采用的治療方法的治愈率及治療結果;擬采用的治療方法所可能伴隨的危險性與副作用;如有它種治療方法可供選擇,其性質、內容、可能結果、成功率、及危險性等,若不接受治療可能導致之結果等。
為避免過度影響患者心理反應及其他特殊情形時,仍應賦予醫生一定的裁量權。此種情形不屬于違反醫生說明義務之列。學說及外國判例上,大都認可以下情形下醫生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遇有緊急事態、患者意識不明或患者預先放棄對醫師說明的要求時;說明后會嚴重影響患者的治愈希望或求生意志的。因說明義務為一基本原則,因此對醫方免除說明義務的事實應由醫方負舉證責任。
對于醫生在醫療行為實施之前的這種說明義務的法律性質,學說上有不同觀點。其一為承諾前提要件說。其認為“為取得有效承諾的說明義務 ‘僅是患者有效承諾的前提,若醫生于實施醫療行為前未為說明或未為完全說明的,患者的承諾無效,醫生所為的醫療行為為違法行為,醫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其二為法律義務說。其認為”為取得有效承諾之說明義務“,僅屬于法律義務,違反此說明可構成獨立之責任原因。既使醫生未盡說明義務而取得承諾,該承諾仍屬有效,只是醫方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二,醫護人員在實施診療護理行為中的說明。該說明自身乃是診療行為的組成部分。如果說明不充分,則醫方就有過失。作為醫生對患者必須加以說明的事項有:診斷所見,目前癥狀、必要的治療內容、療養方法、藥品服用方法等。醫生為治療須向患者說明的事項基本上依醫療現場的醫療水準決定,不能達到這一水準的事項,醫生對其無需向患者說明。美國法上明確表明違反該說明義務的醫師有過失。如:BarnessV.Bovenmyer 一案中眼科除去患者眼睛里的金屬異物,未告知患者須繼續治療而致患者失明;Doan V.Griffith一案中,患者臉部骨折,醫師未告知其應接受臉部骨折復位的治療; BerardiV.Menicks一案中,牙科醫師明知患者口腔內遺留有斷裂牙根,卻未告知患者應再接受殘根拔除手術等情況下,均認為醫方有過失。第三,轉診的說明義務。在醫生不具備醫療水準難以對患者進行有效診療時,醫生應該勸導患者到適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982年4月頒行的《醫院工作制度》中規定,“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
務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其實,即使沒有衛生部的部門規章,依民法法理,醫院也應有轉診義務。對于轉診的必要性,可據以下標準來衡量:患者的疾患不是醫方的專業,醫方沒有這方面的臨床經驗,或者醫療設備不完善,難以改善患者癥狀;患者生理上的一般狀態,能夠經得起轉診或轉院;地理上、環境上以及依據患者的癥狀移送可能的地域內有適當的醫療設備或者有適當醫生的醫療單位;能夠預測由于轉診、轉院使得患者的病情有好轉的可能。(三)患者須有承諾能力所謂承諾能力,是指理解醫療侵襲的性質、效果及其危險之程度的能力。承諾是對侵襲性醫療行為本身而言,并非對醫療結果的承諾。承諾法理的目的在于尊重患者的自己決定權。也即,對患者來講,自己是判斷自身利益的最佳選擇者。承諾法理將患者本人作為意思決定的對象來加以理解,并且以患者有無意思能力為前提。當患者欠缺意思能力時,須有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了患者的健康利益而對是否實施醫療行為作出選擇和決定。至于承諾的形式,我國法無明文,可由醫患雙方當事人自由加以選擇。當然,現在大多數醫療單位都制定了統一的手術同意書,似乎可以被看作是一個關于醫療行為實施的書面合同。筆者建議,為確保醫患雙方的權益,避免日后舉證上的困難,可由醫方將應告知給患者的內容書面化,并交經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簽字,成為對該醫療行為的實施作出的書面化的承諾。(四)對醫院手術同意書中“如有意外,醫方不負責任”條款的理解醫院的手術同意書中常有“如有意外,醫方不負責任”的字樣。該說明,也經常成為醫方抗辯的主要理由之一。但該類似于“格式條款”的說明是否能成為醫方的免責事由,則要區別情況加以分析。首先,該“意外”若是指因手術醫療行為所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風險,或者因患者體質特殊而出現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并發癥,那么,這種情況已在醫師的告知與患者的承諾過程中得以解決,就不再是個 “意外”。因而也就不存在違法之事由。當然,即使是對患者施行有風險的診療行為,醫方也必須盡到其注意義務,若有過失且給患者帶來損害時,就不能以診療行為的“風險性”為自己辯護,也即醫方仍需承擔過錯責任。其次,若該“意外”并無合理依據,僅是醫方為自己推脫責任的策略,得以其“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而使其無效。其他國家立法和判例同持此見解。
證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查閱和要求復印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單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會診意見、
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封存。第十五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醫療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保留;需要檢驗的,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檢驗部門進行檢驗。這就你需要掌握的證據。
對方過錯有:主要是過錯責任。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1、我要求值班醫生做檢查,三次被拒2、夜里4點,羊水突然破了,不得已,只好上手術臺。這時,醫生讓我一個人在產房看著,說到小孩露頭在叫她,她去睡覺。5點多小孩露頭,我去叫她,她來到后就使勁按我老婆的肚子。3、她就要求我們轉院,找了輛他們醫院的車,把我們送的縣保健院,路上沒有一個醫生跟著,車上也沒有任何急救物品,
舉證責任是由醫院舉證的。具體賠償數額參照當地標準。
此案件系醫療事故,你可以進行訴訟,要求院方賠償,因為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即你們進行訴訟,由院方提供該事故他們沒有責任的證據就可以了。當然,你們應該先去醫療事故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讓他們出具一份證明。
首先設法復印醫院病歷,保存證據掌握索賠主動權,之后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最好是直接向法院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封存病歷)
怎么投訴醫院醫生醫生明知他們醫院做不了這個事,還是非要讓拍片子,沒拍之前就問能不能,回答的含含糊糊
,拍完后看不出來問題,讓你找其他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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