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可以做工傷傷殘鑒定呢?
我的胳膊受傷而且骨折,現在已經出院三個月了,里面有鋼板,要等一年才可以取出,現在可以做工傷傷殘鑒定呢?工傷級別鑒定標準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00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 ),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工傷償付標準不變,評殘的條文數,則由過去的470條增加到572條,工傷職工致殘等級鑒定有了新依據。另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2個條目,條目增加了102條。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對號入座的評殘條文;同一殘情傷殘級別也進行了調整,如剖腹探查、臟器修補等。
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 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此可見,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勞動能力的鑒定是由當事人提起的。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未提出而在訴訟中提出,鑒定后也就可能會出現要求重新鑒定的情況。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后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托作傷殘鑒定。
治療終結才可做工傷傷殘鑒定。
工傷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工傷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傷殘鑒定大致流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如下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①《工傷認定書》(或單位開具的工傷證明);②身份證原件;③相關的工傷診斷資料(包括: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X光、CT等檢驗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相關資料后,開具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交申請人。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醫務鑒定機構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殘廢等級。
3、工傷職工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須攜帶下列資料:(1)社保部門出具的鑒定《介紹信》;(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包括反映殘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張、1寸證件相5張;(4)定點醫院診斷證明及出院證;(5)重要的儀檢報告單(如:MRI、CT、ECT)等醫療資料。非參保職工申請鑒定時還須攜帶單位的工傷證明(或社保部門的《工傷認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具體還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12333。
一般是等傷情穩定后再做傷殘鑒定
醫療終結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現在在醫院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 以向 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 出工傷認 定結論之 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什么時候可以做工傷傷殘鑒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 30日。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來說,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但如遇企業不簽字的情況,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應該在事故發生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擴展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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