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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間得了重病監獄叫我們保外就醫可我沒錢治療監獄能否補償點醫藥費

首頁 > 醫療糾紛2022-06-17 15:50:06

犯人在服刑期間患癌癥,家里又沒錢治療怎么辦?

我們都知道,被法律制裁的人都是要進監獄的,如此一來就會被剝奪政治權利,但是即使沒有政治權利,生命權利還是被保留下來的。所以犯人在監獄只要是還沒到死刑期,還是需要被保護的,監獄是不能坐視不管的。如果犯人生病還要及時給他們看病,可這樣問題就來了,犯人治病的錢該由誰出呢?是我們家屬還是監獄出?小編帶你們找答案。

我國監獄法中明確規定:一旦犯人入獄服刑,犯人就會由普通公民轉化為政府的專政對象,政府不僅負責對他們進行人身改造,還要管他們的吃喝拉撒,包括付費看病。而且,一般的監獄都會配備專門的醫療部門。但是這些醫生的醫術也就差不多和學校里的醫生一樣,通常只能治療一些小病小擦傷,如果病人得了什么重大疾病,這些醫生是束手無措的,還是需要進行保外就醫或者到外面請一些醫療專家到監獄里為病人治病,治療期間家長是不需要付錢的。我覺得這個規定是非常有人性,畢竟是在進入監獄才染病的,監獄需要承擔一大部分責任,但是如果病人這個病是天生或者隱性疾病的話,則負責人就不一定是監獄了。

有些人為了貪這個法律漏洞,在親人患了重大疾病后又沒有錢治療,就會想著可以讓親人故意惹事進監獄,從而享受這個免費的治療服務。他們真以為自己的小心思是不可能被戳穿的嘛?只能說社會上想要貪便宜的人真的有很多,但是監獄管理部門也不是白白設立的,在犯人進入監獄前,監獄管理部門都會對犯人進行全面的檢查,一旦發現犯人患有重大疾病,尤其是傳染病的話,監獄是絕對不會收下這個病人的,通常就會走保外就醫的方法,讓他們的親屬來照顧病人并且辦理手續。

所以總的來說,只要犯人是在進入監獄后才染上疾病的,監獄就會對他們負責到底。現在監獄機構做的這么人性化,對犯人是盡了最大限度的寬容。但是就算是監獄現在做的多么舒適,其他人還是不要去故意鉆法律空子,想要故意犯法來享受監獄的免費待遇哦。

在日常生活中,生病是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的。病痛有多種多樣,輕微的是感冒,重則有危及生命的,這與我們身體的素質條件息息相關。世界上有很多疑難病癥,其中癌癥似乎就是一個可怕的名詞。近些年來,得癌癥的人簡直越來越多,像乳腺癌,宮頸癌,直腸癌等等,它們在我們平凡人的心中可謂是膽戰心驚了。

癌癥就是我們人體的細胞發生病變,發展為癌細胞,同時它還能無限增殖,從而危害我們的身體。日常生活中,我們如果不愛惜自己的身體,患上癌癥的幾率是很大的,但如果在監獄的犯人患上了癌癥,又沒錢治療該怎么辦呢?監獄在我們一般人的眼中冷酷、可怕而嚴肅,誰都不想去觸碰,因為它是用來關押犯人的地方,用于限制那些危害社會的人的自由,教育他們,改過自新,不再危害社會。但同時,監獄對于那些犯人來說,也是一個家,至少是一個能生存的地方。

雖說犯人很可惡,但國家自有處罰他們的辦法,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犯人也是人,有一定的人權。若一個人連基本的人權都沒有了,那他可就是“畜生”了。有些犯人也許是一時糊涂而犯了法,如果能改過自新,也是可以得到原諒的,那如果在監獄中發現自己得了癌癥,并且得不到任何的醫治和關懷,那該是多么的絕望。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國家對犯人也是有一定特殊照顧的。

所以一般來說,犯人們得病了,監獄里的管理人員會及時聯系他們的家屬前來處理,辦理好一些手續,犯人們就可以接受相應的治療。特別是像癌癥這種大病,在病人發病后,監獄的管理人員會檢查和核實病人的發病情況,然后將病人送到醫院進行相應的治療,也會派相關的工作人員陪同治療。并且讓人值得欣慰的是,這其中相關的治療費用國家會給他們報銷,這樣也減輕病人家屬的負擔。這樣的解決方法真的是很暖心了。

雖說癌癥難以治療,但在當今醫療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如果配合治療,癌癥是可以得到控制的,甚至幾十年都不發病。犯人也好,我們普通人也好,只要有積極一種積極、良好的心態,愛惜自己身體,任何疾病都不會把我們打垮,我們都有生活在著美好世界的權利。

疾病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無論什么人得了疾病都有救治的權利!犯人如果在服刑的期間患了癌癥,可以向監獄申請到公安局合作的醫療單位進行救治,在監獄里的犯人在得知自身情況不妙的時候,要及時去獄醫那里去檢查,如果確認是癌癥就要即使和家里人聯系,并向公安機構申請治療,切不可耽誤!


現在有專門和公安局合作的醫療單位,而且救治犯人的病區也是經過特殊建造的,不僅有厚實的墻,蜘蛛網似的監考系統,而且醫生和護士也是經過培訓的,是完全可以勝任犯人的疾病救治的!

具體怎么辦?

如果犯人在服刑期得了癌癥,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1、如果司法機關認為罪犯身體狀況符合保外就醫規定,保外就醫后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一般會批準的。

2、如果司法機關認為罪犯身體狀況不符合保外就醫規定,或者保外就醫后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不會批準的。看守所和監獄方面肯定愿意重病罪犯保外就醫,既減少自己監管責任,還能節省監管經費。


3、家庭條件好的罪犯,親屬會積極申請保外就醫,甚至不惜犯罪。家庭條件不好的罪犯,其親屬會消極對待保外就醫,因為出獄看病要家屬負擔費用。

不及時治療危害更大

犯人得了疾病也是病人,如果不進行及時的治療,就可能會發生不良事件,如果是傳染性的疾病,還會造成大面積的犯人生病事件,歷史上很多瘟疫都是從監獄里面傳出來的,所以一定要謹慎!


犯人也是人,只不過他是戴罪之身,是潛在的危險分子,要在公安部門和專門醫務人員的配合下完成治療,其他的和一個普通的病人區別不大!




一般來說他們都可以到醫院進行看病的,這個費用是由國家承擔的。
相關部門會出錢治療,因為犯人在服刑期間患病,實際上已經是交由相關監管部門負責。

在監獄的犯人,得了重病,監獄說讓保外就醫,家人已同意接回

在監獄的犯人,得了重病,監獄給了兩種選擇:保外就醫,家人已同意接回,可是監獄說讓家人償還監獄為其治病的醫藥費(家人是農村的,生活條件不太好,無力償還)、若果不償還就不能保外就醫;還有就是讓家人在停藥的單子上簽字,那樣就不管囚犯的生死了。我想問一下,監獄這樣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如果家人既沒有償還醫藥費、又沒有在停藥的單子上簽字監獄是否可以起訴囚犯家屬?(這樣做監獄是不是太不人性化了,家人在探視前監獄里的人給其打電話說讓其千萬別給錢,有的人卻要錢,而且探視的時候其口徑一致,有點蒙)謝謝。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一、準予保外就醫的情況: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二、不準保外就醫的情況: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三、申請程序

  1、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后,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鑒定。對患精神病、艾滋病、職業病等疾病的,根據云南省政府(云政復[1998]138號文件),應到指定的醫院鑒定。經醫療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監區召開會議研究,監獄獄政管理處應派員參加,并請駐監檢察室和紀委的同志列席參加,經監區會議同意后,讓具保人簽訂具保書。
  2、醫療鑒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醫療鑒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復印件。
  3、經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鑒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
  4、監獄獄政處審查后,呈報《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醫療鑒定和《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等材料 ,經監獄分管領導和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后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準后填寫《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由具保人將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地在紅河州范圍內的,由監獄派警察送到當地公安機關并辦理相關手續。
你好,不應該收醫藥費的,對此可以向其上級部門或檢察院投訴或反映。

犯人服刑期間生病了,醫藥費誰來承擔

假如一個犯人在服刑期間生病了,是大病 可以危及到生命的 ,,治療的費用 rn 是由國家承擔嗎 ??rn rn 如果 不是 那要是這個犯人沒有親人了怎么辦呢 ??或者親人不愿意承擔 rn rn純屬 好奇 謝謝

現在是法治社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犯了法 可能被關到監獄里 犯人在服刑期間都是 被剝奪了政治權力的 但是 即使犯人犯罪被收監了 他們的生命權利依然是被保留著的 一旦犯人身體有什么病痛

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得了病,由監獄負責治療。

如果病情嚴重,或者嚴重傳染病的,經監獄管理部門上報,可以申請辦理保外就醫,由近親屬給予治療。

犯人在服刑期間有生病有得到及時診治的權力。

《監獄法》規定:

第五節 生活、衛生

第五十條 罪犯的生活標準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

第五十一條 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

第五十二條 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

第五十三條 罪犯居住的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光、清潔、保暖。

第五十四條 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更多資料:

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權利:

第二百四十七條 監管對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對司法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時,羈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既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還可以從律師、人民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監護人親友中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為他們進行辯護;  

(四)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對于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在訊問時的提問,與本案無關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六)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  

(七)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八)在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刑訊、打罵、體罰、虐待、侮辱的權利;  

(九)犯罪嫌疑人對司法人員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舉報、控告的權利;  

(十)對犯罪嫌疑人攜帶或在羈押期間親屬寄送的財物,看守所要妥為登記保管,犯罪嫌疑人出所時,要全部歸還本人或移交有關機關。同時對其合法財產的處理也必須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剝奪;  

(十一)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婚姻與家庭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十二)羈押期間,未停止行使選舉權的,準予行使選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以上的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處、局長批準。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沒有問題的交給本人,有問題的予以扣留。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者,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處、局長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離所回家探視,并派兩名辦案人員押解,不得在所外過夜。

參考資料:

百度文庫--新華社--監獄法

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得了重病,由監獄負責治療。

如果病情嚴重,或者嚴重傳染病的,經監獄管理部門上報,可以申請辦理保外就醫,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生活和醫療費用,是應由其親屬或具保人負擔。

我國《監獄法》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第二十五條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拓展資料: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里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且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外就醫

罪犯在服刑期間生病是由監獄負責他的治療,費用也是由監獄承擔的,如果監獄沒有治療條件或者短期內無法治愈的,可以根據情況為其辦理保外就醫。但是刑滿釋放后監獄是不再負責該罪犯的治療的,除非該罪犯的生病是監獄造成的。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里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拓展資料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且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外就醫

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得了重病,由監獄負責治療。

如果病情嚴重,或者嚴重傳染病的,經監獄管理部門上報,可以申請辦理保外就醫,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生活和醫療費用,是應由其親屬或具保人負擔。

我國《監獄法》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第二十五條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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