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訴訟與環境民事訴訟的區別
1.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 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的任務是通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解決民事爭議, 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
而環境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平等主體之間有關環境權利義務的爭議,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
2.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民事訴訟制度的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這種訴訟本質上屬于私益訴訟。把這種規定適用于環境民事案件是不合適的。因為環境要素之間的關聯性,環境問題往往不是與某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而是影響到公眾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許多國家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在環境訴訟中對起訴人的資格作出了相對寬松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訴訟”和“代表人訴訟”制度,對于污染和破壞范圍較大、受害人數較多的環境案件是適合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起訴人的范圍,但其本質仍然屬于私益訴訟。
前者適用《民法通則》,后者適用《環境保護法》。適用的法律是不同 的
最最主要的區別有二。
其一:訴訟時效: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訴訟時效為3年,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極個別為一年。
其二: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一般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為誰主張誰舉證。
本人法律專業畢業,確保以上答案真實有效哈。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環境污染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存在兩大區別:
1,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過錯)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則反之。
一般說來,被告對其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于舉證責任倒置,應屬于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比如,《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關于環境污染和產品責任中的免責事由的舉證、高度危險作業中受害人故意的舉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中的過錯舉證,均屬于被告對己有利事實所負擔的舉證責任,并非舉證責任倒置。
此外,在過錯證明上,應當區別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事實中的過錯與免責事由中的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之下,加害人過錯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構成要件,若法律將加害人過錯證偽的責任倒置給加害人,則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阻礙自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下,雖不以加害人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免責,在此情況中加害人對利己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并未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因此不構成舉證責任倒置。
2,歸責原則不同:
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如:達標排放),只要兩者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由侵權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免責),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大多數是無過錯責任,亦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由于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于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耍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現在環境污染也是觸犯了法律,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但是污染了環境那么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便是不小心的,環境民事責任一般責任刑形式是賠償損失,一般是財產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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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話題。我國在整治環境污染的問題上,有著明確嚴格的法律規定。隨著我國企業開辦的越來越多,環境治理對企業排污的要求越來越高,對不達標企業實施處罰責令整改。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于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于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于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并發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實施了致害行為;
(2)發生了損害結果;
(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
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于環境民事責任。
二、環境民事責任主要有哪些承擔形式和責任呢?
環境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賠償損失和排除危害兩種。其中賠償損失是指由環境行為的主體用自己的財產賠償受害人因其行為而遭受的損失。這是符合民事責任特征和追究目的的最普遍的一種形式。這里講的受害人的損失包括各種形式的,如受害人因為環境污染直接遭受的損失,受害人因環境污染導致身體健康受損所需醫療費的損失,受害人因身體原因未正常工作導致的損失等,這些損失都在民事責任的賠償范圍之內。
排除危害則是指環境行為的主體要在國家的要求下排除因其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經產生的危害并消除該危害造成的影響。具體地,包括行為人在被發覺其行為可能造成危害時停止其侵害行為。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
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另外,還包括排除妨礙,即行為人的行為如果妨礙到他人行使環境權利、維護自身財產安全,便需在執法機關的要求下排除妨礙。最后還包括消除危險,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便需要在執法機關的要求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此外還有環境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環境民事責任主要是指排污企業不達標污染環境,應該承擔污染環境的民事責任。責任承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賠償損失,另一種是排除危害。這是符合民事責任和追究的普遍形式。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主要是主觀污染和客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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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于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于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于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并發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為;(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1.侵權主體
2.侵權客體
3.侵權事實
4.侵權行為
5.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污染損害賠償和一般民事賠償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何不
二者區別如下: 1. 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過錯)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則反之。一般說來,被告對其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于舉證責任倒置,應屬于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比如,《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關于環境污染和產品責任中的免責事由的舉證、高度危險作業中受害人故意的舉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中的過錯舉證,均屬于被告對己有利事實所負擔的舉證責任,并非舉證責任倒置。此外,在過錯證明上,應當區別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事實中的過錯與免責事由中的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之下,加害人過錯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構成要件,若法律將加害人過錯證偽的責任倒置給加害人,則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阻礙自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下,雖不以加害人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免責,在此情況中加害人對利己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并未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因此不構成舉證責任倒置。 2. 歸責原則不同: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如:達標排放),只要兩者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由侵權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免責),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大多數是無過錯責任,亦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由于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于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耍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 3. 此外,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法律對免責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確規定。
污染損害賠償和一般民事賠償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所不同。
不同點在于,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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