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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合同訂立的過程

首頁 > 醫療糾紛2022-07-01 05:59:04

簡述合同的訂立程序

簡述合同的訂立程序
  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訂立,從法律上可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4、根據《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5、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4)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6、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7、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8、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簽訂合同的基本過程是什么

 合同原則上由對方先簽字蓋章;合同按照規定審批順序全部完成后,由合約部按照審批意見和即將最終簽字/蓋章的合同文本對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時更正。
  關于合同簽訂的流程,一般來說分成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醞釀階段,所謂醞釀階段就是經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各個條款,進行協商討論,達成意向性的一個文本框架性的協議,同時也是雙方訴求的意思表示,具有共贏的目的,這是醞釀討論階段。
  第二個階段就是根據醞釀討論階段的情況,有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于對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然后由交于對方進行審查修改,就是文本的提出與修改階段,這個可以是經過幾個回合,然后各方都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文字這些達成了一致,沒有什么修改意見了,這是簽訂合同的主要階段,也是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協調合同內容的主要階段,也是達成合作的階段。
  就進入進入第三個階段,就是簽字蓋章階段。簽字蓋章階段一般由一方簽字蓋章,送交另一方,進行最后的簽字蓋章。蓋好了章,然后就是互換文本,這就是合同簽訂的整個流程。
一、合同的定義及形式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關鍵詞:平等主體。舉例:在合同審查中經常發現貴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現“罰款”的字樣,該字眼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體現的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的隸屬關系,因此,合同應避免使用這樣的字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
1,書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擔保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也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口頭形式。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頭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應用最廣泛的合同形式,但口頭合同容易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舉例:上街買衣服、買菜的行為。)
3、電子合同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電子郵件、傳真等以電子數據形式形成的合同。此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缺點是在發生糾紛時證據效力不及書面形式效力高,所以盡量不采用。
對于企業來說,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大、復雜的經營事項,一般也不是即時清結的,所以應該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貴公司在這方面做得相當優秀,合同不論大小都采用了書面形式,并且還推行了層層把關的合同聯簽制度,這一點實在是難能可貴的。)

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
在起草、簽訂合同前,首先要了解簽訂合同的意圖。
1,了解簽訂合同的談判底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對合同條款權利與義務討價還價的過程。簽訂合同首先就應當了解己方的談判底線,也就是說哪些是可以放棄的,那些是必須堅持的,知道這些才能使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針對性。
2,明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護己方的利益。

三、起草、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始終,并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第三條的平等原則、第四條的自愿原則、第五條的公平原則、第六條的誠信原則、第八條的法律約束力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是起草和擬定的準繩,合同總體上應不違反這些基本原則。
在合同的起草、簽訂過程中,除應當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己方起草原則
在合同簽訂之前,往往由一方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經口頭商議使基本意見達成一致后,需要把口頭語言轉化為書面語言的過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起草一方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準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對我方不利之處。所以,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內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條款時,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大相徑庭。(舉例:有一發生在廣東的真實案例,張三向李四條款300萬元,同時給李四出具欠條一張。后來,張三償還了李四的部分借款并親筆在原欠條上予以記明,可余款未能及時償還,李四遂起訴到法院。李四向法院出示了張三親筆所寫的借條,該欠條上對張三還款情況的記載是“還欠款200萬元”。大家說這時張三欠李四多少錢?張三主張已還欠款200萬,只欠款100萬元;李四主張已還100萬元,尚欠款200萬元。雙方各執一詞,且均無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下可難壞了法院,案件不僅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還驚動我國的語言文字專家,都是一個“還”字惹得禍!)
2,合同權利義務的平衡原則
所謂合同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也要相對平衡。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擬定合同時應盡量避免讓一方享受過分的、不合理的權利,而另一方承受極其不公平的合同義務,要盡力追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過分的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剝奪對方的權力,只能使擬定的合同被拒絕,甚至導致合同事項的流產。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體表現在:合同各方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的規定過于抽象,或雖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達到交易目的、預防風險的具體保證,尤其是履行周期長、風險大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雙方都礙于情面,不愿意將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細化,不愿意提及違約責任或輕描淡寫,這是要不得的。合同權利義務、交易程序及違約責任不但要規定,還要盡量詳盡,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舉例:本人審查的貴公司提供的一份購銷合同中對產品質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的約定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此約定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則
簽訂合同,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合同起草、簽訂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會導致合同的無效。但是,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了。(舉例:甲和乙一塊賭博,甲在錢輸完后向乙借款10萬元繼續賭博,并當場給己出具了欠條。欠款到期后,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償還欠款,大家說法院會怎么判?因為賭博是非法行為,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駁回應當乙的訴訟請求。)

四、合同的實質內容
1,合同的名稱
合同常見的使用名稱有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等等。上述名稱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要看具體內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而言,作為繼續磋商基礎意向書、備忘錄等只能表明雙方準備訂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名稱的確定除使用上述簡單的通用的名稱外,可以依據合同內容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而定。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等。若需要對上述法律關系進一步明確,可以根據合同標的物的種類在合同名稱前加入限制性的語詞,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商品車運輸合同。在對合同名稱的擬定上,已經考慮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標的物的種類后,不宜再加以限定或修飾,否則,合同名稱就顯得過于繁瑣。(舉例:在對貴公司的合同審查中發現有的合同名過于繁瑣,比如“商品車全程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合同書”:對以合同名限定為“商品車”并無不當,但用“全程”二字來限定合同名就沒有必要,履行合同義務時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稱來確定的,而應當看合同的具體條款,“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連用了四個動詞,其實質是一種運輸法律關系,該四種動作是運輸行為的分解動作,是“慢鏡頭”,如此來限定合同名只能讓人費解。又如“商品車鐵路運輸合同(武漢發車)” ,在合同名稱中使用括號而使該合同于其它合同構成區分,這樣不夠規范。再如“購銷合同”實為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此稱呼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還這么叫的確“不時髦”了!)
2,合同主體
合同的主體是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也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起草、簽訂合同之前要對對方資格進行審查。合同主體性質不同,審查的內容和方法也不同。
對法人的資格審查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斷一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舉例: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項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對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審查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法律允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這類組織,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對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
對自然人個人的資格審查
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對保證人的資格審查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后,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對代訂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資格審查
所謂代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
對于特殊行業的當事人的資格審查
從事一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特殊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相應的資質方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時候,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許可證明或資質證明。
3,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合同的條款來約定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該條規定了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這些條款。合同主要條款也不能等同于合同基本條款,基本題條款是否判斷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即合同成立的條款。每一個成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的基本條款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誰與誰(合同主體)、干什么(合同事項)、怎么干(雙方權利義務)、多少錢(合同費用)。回答這些問題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即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
(1),誰與誰(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是法人或組織機構的應當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住所、聯系電話;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職業、住所(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寫明上述項目便于雙方確認身份、便于聯系,若發生糾紛時也有利于的進行訴訟或仲裁。
在合同條文中一般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簡稱,通常使用的簡稱是甲方、乙方等。 同時,為了便于區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通常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標注法律概念(法定術語),比如:委托人-受托人、買方-賣方、出租方-承租方、貸款方-借款方、發包方-承包方等。(舉例:簡稱的規范使用問題,貴公司提供審查的一個合同是中鐵冷藏公司將注銷,其欲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關系轉讓給中鐵大建公司,這樣就存在中鐵冷藏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中鐵大建公司就原來中鐵冷藏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何處理問題而需要達成三方協議,提供審查的合同使用了“原甲方”、“現甲方”、“乙方”的簡稱,不但沒有使各方的稱呼變得清晰,反而使合同關系更容易產生混亂。其實,該三方簡稱為甲、乙、丙方即可。)
(2),干什么(合同事項)
合同事項是判斷合同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的基本依據,也是在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判斷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合同事項是合同內容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因此,合同事項應當明確。(舉例:審查貴公司的合同中曾遇到過的《商品車卸載及配送合同》在合同條文全部讀完后也沒有弄明白合同雙方是誰委托誰干什事,只能從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去推測、去猜測合同事項。)
(3)怎么干(雙方權利義務)
怎么干要回答合同當事人以何種方式完成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等問題,其是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約束的基本條款,也成為一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直接依據。
(4)多少錢(合同費用)
合同性質決定了是否產生合同費,其當然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贈與或免除一方承擔費用的除外)。有時由于實際原因的限制,往往有些合同只約定了合同費用的計算方法或結算方法。

五、起草、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起草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如鑒于條款、引言)、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未盡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數及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當事人簽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實踐中,根據合同類型有所側重、增減,并非嚴格按上述順序、條款排列。(對于合同結構應當做到的標準,讓我想起了“利郎”商務男裝的廣告詞,“簡約而不簡單”!)
2,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規范的作法可以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當然合同體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事而異,不能強求千篇一律。
3,合同的文字的規范性
起草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大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并無特別的法律效果,使用“應當”一詞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于…”);簡稱必須有解釋或標注;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斟詞酌句在擬訂合同時顯得尤為重要,不可小覷。
(二)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效力的審查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無效、合同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幾方面。審查合同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從以上幾方面來判斷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于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法》針對合同生效做出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簽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了代表人越權行為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條規定了無處分權行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無效事由,合同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無效做出了規定。分析合同時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條件外,還要多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原因力上來分析導致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
因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其內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對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做出了規定。審查此類合同時所關注的焦點是采取何種請求權對己方最有利,這就要求需要根據己方的利益取向做出選擇。
2,合同責任的審查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責任外,合同的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審查合同是應注意根據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責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張。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要求。在選擇違約請求時應站在己方的立場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況,就要考慮到解決糾紛的途徑、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過訴訟解決還是仲裁解決,是選己方所在地還是他方所在地進行訴訟(當然指那些可以選擇受訴訟地的合同)。總之,多方位的考慮最終為己方謀取利益的最大化。
簽訂合同的基本過程
要約、答約、再要約、確認、簽訂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關鍵詞:平等主體。舉例:在合同審查中經常發現貴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現“罰款”的字樣,該字眼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體現的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的隸屬關系,因此,合同應避免使用這樣的字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

簡述合同訂立的過程

合同訂立沒什么流程而言,無非就是兩個流程:要約和承諾,有的還在要約之前有個要約邀請,一旦承諾,合同就算成立了。合同的形式有的是書面的,有的是口頭的。合同的生效時間可以約定。
起草合同--合同談判--簽訂合同。
要約邀請-要約-承諾-合同成立

合同法中合同訂立的程序有哪些

如題,誰比較了解合同法,回答下,考試用的,謝謝,要正確答案

合同訂立分為兩個階段:(一)要約。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就是一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均具有約束力。(二)承諾。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錄用的職工,有的屬于干,有的屬于工人,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1.自愿報名,提交證明文件。在有組織的招工考試中,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自愿報名,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工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交城鎮戶口、畢業證書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如初次參加工作,應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機關或學校的證明文件),以此保證錄用職工的政治條件,保證用人單位了解錄用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長,防止在校學生中途離校,防止非城鎮人員參加考試。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的,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  2.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各用人單位招用或個別錄用職工時,應對應招人員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知識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核。這樣做,對提高招工質量,保證生產,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青年學習有重要的意義。  3.填寫新職工審批表,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并由審批部門發給新職工錄用通知書。  4.被錄用者提交報到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被錄用者在向錄用單位報到時,應提交報到文件,經錄用單位審查后,才準許報到,由錄用單位發出任職通知書。  5.用人單位向被錄用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如實地、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招用職工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6.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職工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了解其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會對錄用職工實行必要的監督。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行政錄用工人或職員時,應當通知基層工會。基層工會如發現錄用職工或職員違反政府法令時,有權于三日內提出異議。這樣做可以防止個別單位不顧生產需要,亂用職工,使企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維護錄用職工或職員的合法權益。  8.辦理法定手續。有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特定工時,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全民所有制礦山、建筑、交通、鐵路、郵電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或農民合同制工人時,同農民本人或其所在縣、鄉有關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在與被招收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2)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盡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4)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6)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訂立的訂立是個復雜的過程,并不僅僅限于要約與承諾,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及實踐經驗,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大致如下: 一、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形勢瞬息萬變,掌握的信息越充分,越及時,就越能在談判中占得先機。因此,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二、資信審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托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現實生活中,由于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公司為急于簽訂合同,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公司打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三、確定交易主體 。商務談判中參與談判的可能是一個集團公司,也可能是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實際簽訂合同時可能加蓋相關公司的印章,也可能是公司經辦人簽字。誰是合同的主體,是集團公司還是子公司或分公司或關聯公司,是公司行為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誰對合同負責,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際訴訟中往往糾纏不清。合同主體是指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并承擔合同中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沒有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人通常不享有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所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區分談判主體與交易主體,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當事人更為重要。在不訂立書面合同的交易中,如口頭合同,或以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合同中,明確交易主體尤其重要,只有明確交易主體,才能確定義務的責任人。 四、擬定合同文書。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規定了合同雙方之間的具體雙方權利義務,既是履行合同的依據,又是日后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證據。因此,一份規范的,操作性強的合同既可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避免因合同約定不明所產生的推諉扯皮,又可以做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五、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后,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后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六、應當注意的是,有些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合同法》上將合同的訂立程序分成要約和承諾兩部分。要約就是對特定的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變更。承諾就是同意按照要約的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到達,合同就成立。承諾可以撤回不能更改。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的訂立就是合同當事人進行協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律關系確立的前提,也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確定合同責任的前提。一項合同只有成立以后才談得上合同效力及合同責任。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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