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普通訴訟時效 :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鑒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證據交換時間而延長的舉證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追加訴訟當事人,需要重新送達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期間;
8、案情重大、疑難,需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案件,自提交審判委員會之日起至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止的期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學校沒收的學生手機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規定,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侵犯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學校銷毀學生手機的行為缺乏合法依據,屬于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且如果砸毀學生手機價值在5000元以上,還有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規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學校有權進行自主管理,并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校規校紀等,但并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學校可以沒收學生財產并進行隨意處分。
《教育法》同時明確規定學校要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華龍高級中學制定的制度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且違反了《物權法》等法律對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制度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法律意義上的沒收是指執法部門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違規所得或物品罰沒。學校及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僅僅屬于對學生手機的臨時占有和管理,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
如果學生違規攜帶和使用手機,學校及教師有權臨時“收取”學生手機,但只有臨時保管和控制權,沒有最終處置權。如果學校及教師在保管手機期間,造成學生手機毀損或滅失的,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學校沒收、銷毀學生手機屬違法行為
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屬于對學生手機的臨時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但是如果占為已有且拒不歸就是違法行為。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的,所以無權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同時指出:
第一條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根據我國《教育法》的規定,學校可以對學生進行管理,制定校規校紀,但沒有法律授權學校可以沒收學生的財產,并隨意處分。 而《物權法》更是明確了個人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要我說學生如果不想學,手機的替代品要多少有多少
手機
一、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賠償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擴展資料:
各國傷殘評定的標準各不相同,中國根據殘廢者的殘廢輕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將殘廢劃分為四等六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必須有專人照顧的,為特等殘廢;
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動需要他人扶助的,為一等殘廢;
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受到重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殘廢;
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殘廢;
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殘廢;
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為三等乙級殘廢。
一身兼有數處傷殘的,評定殘廢時以重者為準;如數處傷殘合并以后,影響到勞動能力的程度相當于高一級的,按高一級評定。
凡傷愈后并未影響其勞動能力者,如子彈穿皮傷肉,不列入殘廢等級。
參考資料:2014最新傷殘鑒定法規匯編_百度百科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識消失;
③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④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②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③不能工作;
④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②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③明顯職業受限;
④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②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③職業種類受限;
④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②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③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④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②各種活動降低;
③不能勝任原工作;
④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②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③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④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②遠距離活動受限;
③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④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③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①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②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
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于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4.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
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參考資料:
傷殘等級判定標準-百度百科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百度百科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并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結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的規定做出鑒定結論。
2、工傷職工可以結合自己的傷情比對《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的相關條文,對自己的傷殘等級進行估算。
3、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等待遇。
擴展資料
傷殘分類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判標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