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能舉例說明下么 謝謝一) 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責任的事由,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決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可抗力是發生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就一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責任。
三) 合同關系中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
1) 遲延后的不可抗力,
2) 轉質之質權人對于轉質物損失的責任,
3) 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遺失或毀壞,
4) 民用空中運輸之旅客和財產損害。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有學者認為,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僅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的,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責任,這種觀點與史尚寬的觀點是一致的,但這種觀點的合理性值得懷疑。
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不是責任的構成要件,但仍存在免責事由,即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的。行為人(加害人)可以免責。如《侵權責任法》第70條等。
比如高度危險性的作業而受傷,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所致的,比如故意跳下來尋死,老板就可以免責。
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弊罡呷嗣穹ㄔ贺瀼孛穹ㄍ▌t的意見第152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責任?!边@種侵權責任,在國外的立法例中多稱為“公務侵權責任?!雹芷涮攸c為: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歸責,受害人只須舉證證明存在侵害行為和損害事實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而國家機關不能證明其有免責事由的即構成侵權責任。特別應注意的是,現行法關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除民法通則第121條外,還有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在適用中所應遵循的原則是:優先考慮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若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時,再考慮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若行政訴訟第67條也不能適用,才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他們實施的致他人以損害的行為同樣構成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在各國民法上均被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⑤其特點在于: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所為的致人損害行為;侵權行為為客觀上的不法行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縱如法定代理人能夠證明并未疏懈其監護職責,或已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情形,由其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為此,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還規定:“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3、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法人作為社會組織,自身無法為具體行為。它對外進行業務活動,需要通過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來完成,這主要表現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⑥其特點為: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法人的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法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為;侵權行為須為不法行為。法人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通常稱之為“法人侵權責任”。就責任承擔而言,這種侵權責任也是一種為他人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在歸責原則上,應適用無過錯原則,即只要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無論法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由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4、產品的侵權行為。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后果的行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為致人損害的一般侵權行為,也不同于為他人行為負責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碑a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0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鄙鲜龇伤幎ǖ囊虍a品質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通常簡稱為產品責任,⑦其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在于它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侵權行為是因產品存在缺陷所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產品制造者或產品銷售者。對產品責任屬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存在有不同觀點。通常認為,民法通則第122條所規定的產品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即無論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對產品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而依產品質量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所承擔的責任,屬于過錯責任。另外關于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于擔缺陷產品責任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應免除其法律責任:一是不當使用,即消費者違反產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產品說明使用保管產品的,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責任。二是消費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購買、使用的,這一免責事由須具備以下條件四個條件。其一、產品本身雖未達到國家的有關質量標準,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其二、產品須經企業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銷售;其三、須在產品及包裝上顯著標出“處理品”字樣;其四、消費者明知是“處理品”而購買。但是,“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⑧違反這一禁止性規定,即使經主管機關同意且標明“處理品”字樣,在發生損害后,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后果的行為。所謂高度危險作業,民法通則第123條作了概括性的列舉,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雹崴臉嫵?主要具有以下特點: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侵權責任,通常簡稱為高度作業的侵權責任,依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作業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故意為高危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
6、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與前述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同一種性質的特殊侵權行為。它們教師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而出現的,其致害因素均屬于工工業災害的范圍,故也稱為“公害的侵權行為”。⑩具體而言,構成污染環境侵權行為的特點主要有:侵權行為是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侵權行為是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污染環境行為人。對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對污染造成的損害結果負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這是民法通則第124條和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基本精神體現。雖然無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抗辯,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情形,行為人可以免責。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完全由于戰爭行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為,且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也是行為人主張抗辯的法定事由之一。
7、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權行為。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權行為屬于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其特點主要有:侵權行為是地而施工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為行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施工人違背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所致;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施工人。因地而施工而致人損害的多為人身損害,通常還由此帶來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因此,這種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損害賠償。賠償的范圍,就是侵權行為經受害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因地面施工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為條件的,也就是說,如果施工人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客觀上已盡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除責任。對此,應由施工人淮證明自己已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風,對因地面施工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歸責,雖屬于無過錯責任,但在實質上類似于過錯推定責任。
8、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同、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边@一條文規定的侵權行為,即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權行為,其具有以下特點:侵權行為是建筑物等物件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是建筑物等物件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除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當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后,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此有疏懈注意的過錯,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事實上沒有過錯,方可否定這種推定而免責,否則過錯推定即為成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的情形外,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還可以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受害人過錯等抗辯事由主張免責。
9、因飼養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文規定的侵權行為,即為因飼養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其主要特點如下:侵權行為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是飼養的動物獨立動作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對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這是無可爭議的,但并非所有情形都由所有人或占有人對飼養的動物所造成的一切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7條明確規定了兩種免責事由:一是受害人過錯,即致害事實完全由受害人的過錯所造成,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第三人過錯,即第三人因過錯引起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不可抗力在一定情況下也得為免責事由。筆者以為,上述法定的免責事由雖不均衡,但受害人的故意和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應當作為所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通用的必然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第60條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免責事由包括: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四)當事人故意造成損害的。
(五)他人造成損害的。
簡要回答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1)依法執行職務;(2)正當防衛; (3)緊急避險; (4)受害人的同意; (5)不可抗力。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rn把各項都能詳細說明下,謝謝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1、依法執行職務。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執行職務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只有來自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的行為,才能保證其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為的行為。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認定為濫用職權行為,不能免責。
(2)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或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執行職務人對他人造成一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于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行為是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3)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不允許對加害人之外的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如果加害行為來自動物,對動物進行反擊也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以能夠阻止加害行為為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對加害人造成了過重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愿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后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損害發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一種責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行為人可以免責,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擴展資料:
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須是客觀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實。
2、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3、一定的免責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一)依法執行職務
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權及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授權。
2.執行職務的程序和方式須合法。
3.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即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職務的行為才是必要合理的。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防衛措施。
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防衛須以侵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只有在不法侵害實際發生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對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的,則構成侵權行為。
2.防衛必須是針對非法的、不進行防衛就不能排除的侵害行為實施的。
3.防衛須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4.防衛是為了保護本人、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實施的不法行為的侵害。
5、防衛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睹穹ㄍ▌t》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損害的行為。
緊急避險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的權益會受到損害的緊急危險;
2.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
3.緊急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輕于所避免的損害。
《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br />(四)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作為抗辯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害人的同意須明確作出;
2.受害人的同意須自愿作出;
3.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
4.受害人的同意須在損害前作出;
5.受害人的同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六)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除上述情況外,法律、法規規定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也為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第三人的過錯等。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實包括以下幾類: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你回答的就是答案啊~~簡答題只要答對條目就可以了,對于多答了扣分否,要看閱卷老師的心情了.
最新的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中,不可抗力和被害人過錯是否免責事由?!
至于對過錯是否免責還是考溝通 沒有什么用 形式罷了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違約責任的免責事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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