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能夠證明女方出軌的證據。同時作為證據,必須符合“三性 ”要求,即證據的客觀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
【《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三性 ”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 ”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 ”,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對于證據的“三性”問題,最高院關于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對于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擴展資料
一、在實際生活中可以作為出軌證據的有:
(1)男女單獨裸體的照片(裸奔或天體浴之類的不算)、視頻,注意一點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證據不算。偷拍的證據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法庭不采信,直接忽視的。
(2)一方寫下的承認出軌事實的保證書,認錯書,悔過書。
(3)聊天qq記錄,開房記錄,親密照片。電話記錄,短信記錄等等。這個可以成為證據,但是力度有點欠缺。
二、根據我國新《婚姻法》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
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銷毀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
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二、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
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于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三、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四、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于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擴展資料:
出軌離婚如何收集證據
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在合法的前提下偷拍偷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可以證明出軌的證據,一般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
1、“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離婚訴訟
法院采信的證據包括:
1、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的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產生的一些處理材料。
3、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四十五條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展資料:
在法庭上并非收集了證據,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證據,證據到了法庭上還要經過質證以及法庭采信的過程。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有效性提出了異議,或者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證據的證明力將大打折扣。起訴人需要做到:
1、要明確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雙方并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要特別注意收集男女持續穩定的居住這一重要特點。
4、要有充分的人證。
5、必要時也可以請警方配合。
6、如果訴訟已經開始也可以請法院進行調查。法庭調查過程中要求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非法同居的相關證據有人證、暫住地址、同居時間以及相關錄音錄相等;若在法庭上,單純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很難具有證據效力。
如果已經確定自己的老公出軌了,那我們肯定是要搜集相關的證據,這樣將來離婚的時候我們才能夠掌握主動權。其實我們在搜集證據的時候非常簡單,首先呢,就是要搜集一些錄音,其次呢就是搜集一些錄像,最后呢,就是要看一下有沒有證人能夠為我們作證,這三樣東西是最能夠直接反映老公出軌的證據,當然如果有其他的一些輔佐證據,那肯定也是非常好的,只要能夠直接證明老公出軌,那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另外在搜集證據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注意一下,如果只是單一的證據,那么通常法院是不會判定你老公出軌的。所以我們搜集的證據越多越好,并且每個證據之間要形成相應的印證。在報案的時候,我們最好是趁你老公和情婦在一起的時候就報警,那此時警察出警的記錄則是最好的,也是最有力的證據。
如果能夠判定你老公出軌的話,那么在離婚的時候,你老公自然是過錯方,此時在財產分割上面,你則會占取很大的主動權。另外你老公如果真的出軌,那同時還涉嫌了重婚罪,我們是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到時候你老公有可能會被判刑。
當然還有一種做法就是當我們手上掌握對方出軌的鐵證之時,我們可以和對方進行協商,也可以私下里面去處理這件事情,不一定非要去走司法程序。同時你必須要讓你老公知道自己的手上已經有了他出軌的鐵證,這個時候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來進行協商,如果你老公愿意退步,那么雙方則是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這樣我們可以直接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通過這種方式辦理離婚的話要更為快捷一些,手續也要簡單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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