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僅規定賠償相對人的財產權和部分人身權, 不賠償其它權利, 只賠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 只賠償物質損失, 不賠償精神損失, 由此可以看
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僅規定賠償相對人的財產權和部分人身權, 不賠償其它權利, 只賠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 只賠償物質損失, 不賠償精神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缺陷。
從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看, 設定我國國家賠償范圍的標準, 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行為標準, 即國家機關的哪些行為要負賠償責任; 二是損害標準, 即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根據損害標準,在國家賠償范圍上確立的是有限賠償原則。即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害, 國家并不都給予賠償, 而是只針對部分權益、部分損失予以賠償。賠償范圍較為狹窄,具體表現為:
(一) 只對財產權、部分人身權的損害給予賠償, 其它權利受到侵害的, 則不予賠償。一般來說,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具體說來,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只對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給予賠償, 對其它人身權的侵害, 則不予賠償。另外, 對于政治權、受教育權、平等權、就業權等公民基本的權利受到侵害的, 國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只賠償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利益的減少, 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喪失。國家賠償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 民事賠償對物質損害不以直接損失為限, 也包括間接損失, 但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不同, 不包括間接損失。
(三) 只賠償財產損失, 不賠償精神損失。對公民而言, 無論是人身權還是財產權受到違法職務行為的侵害, 勢必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國在《國家賠償法》立法之初由于對于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認識與準備均不足,《國家賠償法》無論從“賠償范圍”還是“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都沒有對精神損害作出可給予金錢賠償的法律規定。只在該法第30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 (二) 項、第十五條第(一)(二) (三) 項情形之一, 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 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 為受害人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這樣的非財產性的救濟措施, 已經越來越顯現出它的不足, 可以說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另外,我們還可通過下列一典型案件來凸現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缺陷與不足。2001年,麻某訴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違法的精神損害國家賠償即“處女嫖娼”案可謂是轟動全國,名噪一時。該案也引起了整個法學界的深思與反省。案情如下:2000年5月8日晚,某鄉派出所干警王某與胡某將一家美容美發店的19歲少女麻某帶回派出所輪流單獨訊問要求麻某承認與某男有過不正當性行為。麻某不承認,遭到王、胡的威脅、恫嚇、毆打并被銬在籃球桿上。麻某被非法訊問了23小時后,5月9日,該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該裁決書以“嫖娼”為由,決定對麻某拘留15天。后麻某做了處女檢查,證明自己是處女。6月9日,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帶麻某再次做了處檢,證明麻某仍是處女之身后,市公安局撤銷了縣公安局的錯誤裁決。此后麻某將縣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麻某賠誤工損失74.66元。麻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麻某5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或支持。該案為典型的國家侵權行為,某縣公安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麻某進行訊問、逼供并給予行政處罰,其行為被市公安局確認違法。該違法行為不僅侵犯了麻某的人身自由權和名譽權,更給麻某造成了極大的幾乎讓其無法承受的精神痛苦。任何人都不能忽視這種精神傷害。然而,該國家侵權行為雖然符合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但由于我國不承認國家賠償中有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法院只判決縣公安局承擔區區74.66元的誤工費。15天的自由就價值74.66元?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此顯得多么蒼白無力啊!這不僅僅是麻某個人的悲哀,更是中國立法者的悲哀!
我認為,國家侵權與個人侵權只是侵權主體的不同,本質上并沒有任何區別。不能認為公民侵權應承擔責任,而國家侵權就可以免除責任。這就造成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等于承認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權之存在,這就有悖法理。況且,國家侵權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比自然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更嚴重,尤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恣意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往往會給公民帶來終身的精神痛苦與心理負擔!
只賠償財產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失。對公民而言,無論是人身權還是財產權受到違法職務行為的侵害,勢必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僅規定賠償相對人的財產權和部分人身權,不賠償其它權利,只賠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只賠償物質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失,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缺陷。
從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看,設定我國國家賠償范圍的標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標準,即國家機關的哪些行為要負賠償責任;二是損害標準,即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
根據損害標準,在國家賠償范圍上確立的是有限賠償原則。即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國家并不都給予賠償,而是只針對部分權益、部分損失予以賠償。賠償范圍較為狹窄,具體表現為:
國家賠償法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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