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區別與聯系
一、兩者的共同點在于: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
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情況,意外事件是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
因此,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職業等的要求來認真考察其有沒有預見的原因,對于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至關重要,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分。例如,某汽車司機在雨夜行車,從一塑料布駛過,壓死了塑料布下的一個精神病人。司機以為塑料布下是附近農民的稻谷,在當時的情況下他不可能預見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這就屬于意外事件。
三、相關知識: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特征
1.沒有預見。
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沒有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不放任結果的發生,但仍然實施了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根本原因就在于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否則他就不可能實施其行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應當預見。
應當預見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責任預見并且有能力預見。如果根本不應當預見,主觀上就沒有罪過,也就沒有刑事責任。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兩方面內容。
(1)預見義務。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責任。
(2)預見能力。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如果不能預見,也不負刑事責任。判斷一個人是否有預見能力,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三種主張。事實上,對于業務過失應采用客觀說。對于一般過失,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行為人本人的預見能力為準。
3.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原因是行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無知、精神病等原因,則不具有罪過。
疏忽大意的過失被稱為無認識的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預見的原因并非行為人不能預見,而是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如果行為人小心謹慎、認真負責,就會預見進而避免危害結果。應當預見是前提,沒有預見是事實,疏忽大意是原因。應當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就是疏忽大意過失的認識因素。
疏忽大意過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對危害結果發生或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至少可以說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不能認為“疏忽大意”是意志因素)。因為行為人沒有預見危害結果,故其實施行為時不可能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不過,疏忽大意過失的意志因素屬于消極因素,司法機關不需要證明這一點,只要證明了疏忽大意的認識因素,沒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就可以確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意外事件:
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特征:
(1)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3)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
一、主觀方面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意外事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
二、是否構成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是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意外事故,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
三、承擔責任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意外事件根據因果關系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酒后追趕將他人推倒致其死亡,屬于過失致人死亡。
二者在承擔民事責任上不同,是否具有過錯是責任劃分的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過失致人死亡罪
百度百科-意外事件
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舉兩個案例
1、汽車駕駛員見前面有幾個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駕駛員預見到快速行駛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車速,當車行駛到在路上行走的幾個人身邊時,其中一人突然沖向汽車自殺,駕駛員剎車不及造成死亡,駕駛員對死亡人的行為是無法預見也是不可預見的,這就是意外事故。
2、順義一名男房客因瑣事與房東發生爭吵,房東動手打了房客一記耳光,房客抄起墩布打了過去,雙方爭搶墩布時,房東突然倒地,心臟病發作死亡。房客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即有過錯責任就是過失。
擴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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