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解決辦法是什么,有幾種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調解、仲裁、起訴。
打架民事糾紛的法院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一般由兩種解決的,調解,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
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由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傷人(嚴重)可以通過哪些法律途徑解決
應該通過公安機關解決,需要對傷者的傷情進行鑒定,如果是構成輕傷或者重傷,那么打人者將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微傷,那么公安機關應對其予以罰款或者采取拘留處罰。另外打人者還要賠償傷者的醫療費等損失,詳細情況最好預約律師面談詳細咨詢一下為宜。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舉手之勞,將鼓勵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問題
(以下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1、如果是輕傷以上,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雖然開始的源頭是民事糾紛,但是這和后續問題不發生直接關系。2、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拿不立案通知書,到同級檢察院申訴,或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第三種,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3、傷人是否嚴重,不是你個人認為的,建議先到公安機關立案,同時申請做傷害鑒定。
當然可以,可以先到派出所立案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起訴法院判決民事賠償,構得上傷害罪的,還會判刑。
以民事訴訟法,要求各種賠償。如果對方行為觸及刑法,也可以用刑法和民事訴訟法合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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