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確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個需要你和公司自行協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未涉及到這個范疇。
我想應該沒有公司會愿意“停工留薪”,應該是“停薪留職”吧。
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傷情穩定后會及時去做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能夠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作出后及時恢復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并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本案的這種情形: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并能夠正常工作,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產生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可簡稱為“鑒定截止論”。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主要根據停工留薪目錄確定,最好是打電話到勞動局工傷科確定一下。
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呢?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傷情穩定后會及時去做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能夠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作出后及時恢復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并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本案的這種情形: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并能夠正常工作,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產生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可簡稱為“鑒定截止論”。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一般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而停工留薪期就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里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該如何理解呢?實踐中,對“原工資福利待遇”一般有四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指的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其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第三種理解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及其他各種補貼、福利等,但不應包括加班工資、提成工資或績效工資等。其理由是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沒有向企業提供正常勞動,沒有理由也無法計算其加班工資、提成工資或績效工資等勞動報酬。
第四種理解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實得工資。
停工留薪期及期間工資怎樣確定
停工留薪期根據傷情確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延長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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