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中的賠償金和補償金能否同時適用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布,不少人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我認為這種觀點不正確。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理由:一、從法律、法規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從表面上看似乎明確了二者不能并用,其實這條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條件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形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比如: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2001]14號,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該條說的是,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法定的五種情形,導致勞動者無法再繼續工作下去,那么用人單位就應該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就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既支付工資、經濟賠償金又支付賠償金。二、從效力等級上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是司法解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二者不存在級別高低的問題。三、兩個法律文件規定的角度不同。 《條例》是從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角度規范,而《司法解釋》是從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角度予以規范。四、從“二金”的性質看 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錢款,而賠償金則是懲罰性質,二者并不矛盾。
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而致勞動合同解除,是否可以同時適用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違約金.用人單位違法的賠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而致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除了要根據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及其違約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外,勞動者還有權享受其他經濟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生活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2�醫療補助費。�
根據《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前工人或農民合同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嗎?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者不可以兼得;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廣東國暉律師所現有執業律師200多名,輔助人員600多名,在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杭州、長沙、佛山、香港等設有分所。 國暉所下設婚姻部、房產部、刑事部、涉外部等十幾個專業部門,實行“專業化分工、規范化管理”的運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合作機制,形成了成熟的團隊服務模式,為更有效的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條件。去年年初,我應聘進入一家房產公司擔任經理助理,與公司簽了兩年的合同。
我的上司是一位非常挑剔的人。去年年底時,因為提交的營銷策劃沒達到他的要求,他訓了我一頓。次日正好周末,我收到了公司的一封信,說我不適合公司的發展要求,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和上司實在相處不好,我覺得再待下去沒有意思,也同意離開。但后來在結算工資及其他費用時我與公司發生了糾紛,隨后就申請了仲裁。仲裁時,我提出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裁決支持了我關于經濟補償金以及關于部分工資的訴請。公司不服裁決提起了訴訟。仲裁期間,我也自學了一點法律。我認為,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屬于不當解雇,還應當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所以我也提起了訴訟。但最后,法院并沒有支持我的這項請求。我不知是什么原因,難道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不對嗎?讀者小余小余:你所提的問題是許多勞動者在被解雇后經常會碰到的問題。也就是說,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們有哪些權利?在仲裁和訴訟中,我們如何行使權利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我們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行使解雇權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個人存在過失,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行使解雇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存在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從上述規定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解雇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對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并只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因考慮到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還包括無理由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故在司法實踐中仲裁部門對勞動者的上述請求通常會予以支持。但對于主張了經濟補償金后又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仲裁員會要求其明確請求,并只能擇一予以處理。而勞動者在仲裁時已明確的訴請及其對解雇行為性質的意見,將會對其今后訴訟產生影響。因此,在提起仲裁時勞動者應充分考慮,理性選擇。小余,你在接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選擇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并獲得了支持。在此之外,你還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兩項請求顯然是矛盾的,你的請求難以同時獲得支持。法院對你新增加的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是有依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能同時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解聘,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那么勞動者能否同時要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呢?如果說只能從中選擇一個,那么依據是哪條法律呢?rnrnrn④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00元以及未按規定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500元。rn⑤請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元;rnrn能支持哪幾項?rnrn法律依據?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了雙倍賠償金,不得再主張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倍的賠償金。 要求了賠償金后,不能再要求補償金,相反,也是。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否要求單位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區別: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而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付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它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是一種賠償性質的費用。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一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計算是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的今年1月1日為起始點,即年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最多可獲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因為其他情形所導致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時間則要分情況討論。
經濟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費用,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經濟賠償金的起算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有關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你只能要其中一個
不可以,二者只能取一.
不能
相關推薦:
醫療事故確定界限是什么(醫療事故等級如何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