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才是一個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
當事人適格問題是一個一直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大問題。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辯駁“我沒有侵犯你的權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也經常認為某人不能成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為被告。這就涉及到當事人適格問題,即正當當事人。如何判斷民事訴訟的正當當事人,一直為實務界所難以把握。實務界一個經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實際享有實體權利、承擔實體義務來判斷是否為正當當事人,這樣,就把正當當事人與真正的實體權利義務主體劃上等號,犯了先定后審、先進行實體審查后進入訴訟程序的訴訟邏輯錯誤。
一、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斷標準
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認諾、和解等訴訟行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系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如破產管理人就涉及破產企業的訴訟具有當事人適格,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應訴。無訴訟實施權,則當事人不適格,例如母親以自己的名義替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替女兒主張與丈夫離婚,就是不適格的當事人。再如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就該合同提起的訴訟是適格的原被告。
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就該法律關系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于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系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處分權無關。只要實體法律關系在當事人間不明確有保護的必要,就可提起確認之訴。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系,純粹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現代各國為發揮確認之訴解決糾紛與預防糾紛的功能,規定對于法律關系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在變更之訴,依照法律規定可成為當事人的就是適格的當事人。變更之訴,只有在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提起時方為當事人適格,而不能根據管理權、處分權的有無作為當事人適格的唯一基礎。如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
二、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思路
(一)首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訴訟權利能力是不管具體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而當事人適格則是就某一具體案件誰應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二者既相區別又相相聯系。當事人適格必須以有訴訟權利能力為前提,無訴訟權利能力肯定為當事人不適格,但有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適格。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時當事人能力是一個前提性問題,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來。
(二)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
(三)根據原告起訴時訴的聲明來判斷。
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訴的聲明來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把當事人適格與實際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等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對于當事人是否適格,應當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判斷,并非以法院調查結果為準,即從形式上認定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應當在何特定當事人間解決才具有法律上意義,與該法律關系本身是否實際存在是兩回事。當事人不適格,無庸再就本案訴訟標的進行判斷。因此,切不可把當事人適格與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等同起來。即當事人適格與勝訴無必然的聯系,當事人不適格,肯定敗訴,但當事人適格,未必勝訴。如甲提起訴訟要求乙予以侵權損害賠償,后法院認為侵權人為丙而不是乙,這種情況下雖然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張乙為侵權人,在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甲和乙分別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均為適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對乙的訴訟請求無理由,應當判決駁回,而不是當事人不適格。如果甲以丙侵權為由起訴要求乙賠償,若乙和丙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那么此種情況應當為當事人不適格。
當然,在特定情況下法院調查的結果也可以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依據。如原告以清算組的名義提起訴訟,但在法庭審理中,法院發現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組,此時法院應以原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法院已下傳票,如何變更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中,原告如果認為自己起訴被告錯誤,可向法院申請變更被告,如果法院不同意,可撤訴后重新起訴。
如果被告認為自己不應當作為被告,可在答辯時提出,如果屬實,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認為除了自己還應當有其他人做被告,而原告又不起訴他們,則被告可向法院申請通知其他應當做被告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來以便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
刑訴中,變更犯罪嫌疑人是檢察院的權利
民訴中,變更被告,原告提出申請,法院如不接受,撤訴后,再起訴。如自己作為被告,答辯中可以提及,采納與否看法官。
行政訴訟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原告也可以申請變更,(如工商局換成公安局)道理同民訴。
變更訴訟主體?還是想請人代理?本人學藝不精
民事訴訟中當庭能后變更訴訟主體?
你好!一般只能追加,但不能變更,如果是被告的主體不適格要先撤訴然后重新起訴的。
縱橫法律網-江蘇簡文律師事務所-陳奇峰律師
一般不能
縱橫法律網-北京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秦佳俍律師
變更訴訟主體?具體什么情況?
縱橫法律網-江蘇南凱律師事務所-呂峰律師
可以追加起訴
可以。
不能
縱橫法律網-江蘇簡文律師事務所-陳奇峰律師
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主體有原告、被告及主持審判的機關,如人民法院等。只有符合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才能參與訴訟過程,行使自己的權利。原告必須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并且有明確的訴訟理由。經過法院審查,發現當事人不適格的,可以駁回訴訟請求,要求重新提交訴訟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名稱變更如何處理
如果是換了一個被告,也就是被告主體改變了,則只能本案撤訴,另行起訴。
如果被告本身并未改變,只是名稱變更一下,那就不需要特別處理。
如果被告是企業,名稱改變有可能僅僅是企業改名,不需要特別處理,案件審理中會做適當調整。如果是企業重組之類引起的變更,則有可能是被告主體的改變,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就需要先撤訴,再另行起訴。
可以直接撤訴或者向法院提出被告名稱表變更的事項。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被告名稱發生變更的,不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
被告在應訴時應當提供變更之后的主體資格證明,如新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相關推薦:
房產公證需要帶什么資料(房子公證需要些什么資料)
機動車載物的規定(機動車載物應遵守哪些規定)
拍賣行如何收費(拍賣公司拍賣房屋租賃怎么收費)
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內作出)
孩子多大可以做親子鑒定(孩子多大可以親子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