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試驗針后發生過敏現象是否為醫療事故
打過頭孢曲松的試驗針后無過敏現象,然后開始輸液時卻渾身發癢,后皮膚發紅,是否為醫療事故如果前期試針時候沒出現過敏,輸液過程中出現,不能算是醫療事故,如果輸液后出現該情況而醫生或護士沒有進行任何補救措施或處理,則是失職。
大部分的消炎針在用前都是要做皮試的,如果在皮試20分鐘后,看過沒有過敏反應,而輸注的藥液也沒有質量問題,就應該不算醫療事故。只是你對藥物的反應比較不敏感,因為皮試用的只是稀釋的藥液。你最好記住“頭孢曲松鈉”這個藥名,以后如果有輸液,跟醫生講你對這種藥過敏,免的再受罪了
第一天用青霉素沒出現過敏,第二天醫生沒做皮試直接用了,可是出現嚴重過敏現象,醫生有責任嗎?
是一個醫生當然有
有,在法律上規定這為醫療事故責任罪,
醫療責任事故罪作為醫務人員的一種主要職務犯罪,《刑法》對之有著嚴格的界定。在實際認定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范圍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里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醫務人員主觀上沒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于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里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沒責任,青霉素皮試后可以連續使用(天天打)。但如果隔了一天再打,就必須再做皮試,不然就是失職。(偶老媽是醫生哦)
第一天做過皮試陰性的話就沒責任
醫生沒責任的,
在醫院打針打了后就死了屬于醫療事故嗎?哪些媒體會報道
1、首先應該讓醫調委組織專家對患者進行尸檢判斷患者的死亡是否與打針有直接關系。
2、沒有關系當然就不說了;如果是由于打針導致患者死亡的需要醫調委判斷是否院方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那么屬于醫療事故,再判斷是幾級醫療事故進行相應賠償;如果院方不存在過錯那么就要綜合分析患者的死因與打針的關系,院方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等情況進行小責任的賠償,這點你可以參考《侵權責任法》進行綜合判斷。
3、媒體報道我倒是不建議,媒體報道醫療方面一般很難把握其內部的真正原因,容易導致醫患相互不信任造成更嚴重的信任后果,我想如果都像哈醫大那樣把大夫都殺了,群眾不也沒地方看病,呵呵。
4、最后對死者寄上我的哀思以及對于家屬帶去我誠摯的問候!!
要看實際的情況。如本該做皮試的藥沒有做皮試,過敏反應造成的死亡就是醫療事故。還有用藥不當等。如果時間很快,一般情況下是屬于醫療事故。
但如果人已經是垂死狀態,不打針也可能死亡,就不算是醫療事故。
找醫院給書面的說明,還有就是保存病例及開藥證明等,在任何情況下這些證具都保存好,然后找醫療主管部門投訴。
報導的媒體很多的,看你在哪個省,不同的省級電臺處理問題的方法是不同的。
這些問題不必回避,越是公開越有人害怕,你也不必擔心他們會報復,因為醫院也不希望把事情搞大的。
不一定!要看死亡的原因有自身的病,也有醫院的過失,最好就是做醫療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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