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護理費怎么算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護理費怎么算1、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4、調解的開始期限如何確定?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5、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怎么辦?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6、哪些人可以參加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最多應為幾人?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7、調解應由幾名警察主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8、調解采取什么方式進行?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事故的時間應當提前公布。 9、調解是否允許旁聽? 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10、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托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6)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12、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3、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履行的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護理費怎么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護理費怎么計算1、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4、調解的開始期限如何確定?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5、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怎么辦?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6、哪些人可以參加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最多應為幾人?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7、調解應由幾名警察主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8、調解采取什么方式進行?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事故的時間應當提前公布。 9、調解是否允許旁聽? 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10、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托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6)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12、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3、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履行的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護理費怎么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護理費怎么計算1、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4、調解的開始期限如何確定?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5、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怎么辦?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6、哪些人可以參加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最多應為幾人?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7、調解應由幾名警察主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8、調解采取什么方式進行?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事故的時間應當提前公布。 9、調解是否允許旁聽? 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10、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托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6)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12、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3、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履行的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護理費賠償標準的護理費的計算公式
簡單計算公式為:所需賠償的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的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數×護理天數
交通事故賠償中護理費是怎么計算的
你好,杭州交通事故律師網鄭君律師為你解答: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 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 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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