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間工人突發腦溢血算工傷嗎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上班時間突發腦溢血算工傷嗎?
我哥上班時間感覺不舒服,晚上死亡可算工傷算是,這種病基本都屬于突發性的,如果在上班的時候病發了那么公司就是存在責任的!
這種情況屬于工傷。因公死亡,賠償80-90萬,還要賠其他費用
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不能算作工傷的,這個與工作沒有關系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范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其中,第十四條對于何種為工傷進行了列舉性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沒有在醫院搶救,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 上班時間突發腦溢血是屬于工傷嗎
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48小時內死亡的,屬于工傷。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未死亡的,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電工上班時間突發腦溢血算工傷嗎
突發之后送醫院搶救了沒有?
突發疾病送醫院后經搶救在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
突發疾病認定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換句話說,只有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后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
在上班時間在單位工作突發腦出血算不算工傷?
我老爸是鐵路上的,在單位上班,突然腦出血了,這算不算工傷?我看網上有的說不算工傷,那么要怎么才能把這弄成工傷呢?rn要是上班因為工作使老爸突發腦出血,這個算不算?rn現在就是想讓老爸這種情況弄成工傷,應該怎么做?因過勞導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發的殘疾(過勞殘),并不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在上班時間在單位工作突發腦出血不算工傷。具體原因如下:
中國目前的法律中沒有“過勞死”這一概念。類似的情境只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并被賠償: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也就是說,過勞后只有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后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被認定為工傷。這存在三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一是因過勞導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發的殘疾(過勞殘),并不被認定為工傷。
二是過勞后在工作崗位之外發生的死亡,比如在睡眠時間,不被認定為工傷。
三是“48小時”的時間限制,造成巨大的倫理沖突。對于生命垂危、搶救機會不大的病人,職工家屬可能會為了獲得工亡待遇,要求醫院在48小時內放棄治療;用人單位可能會為了少支付工傷賠償費用而要求維持治療超過48小時。
其實,中國的法律曾對“過勞死”和“過勞殘”有過規定。已廢止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曾將“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作為工傷的情形之一。
什么叫“工作緊張”呢?上海曾有過這樣的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從事禁忌從事的勞動;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時;企業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安排職工完成超額勞動的;其他因企業原因造成職工工作緊張的。
遺憾的是,由于“工作緊張”這一標準在實踐中很難操作,所以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直接修改成簡單易行的48小時標準。這其實是一個倒退。因為《試行辦法》已經形成了過勞死制度的雛形,如果經過實踐的豐富,包括司法案例的積累和實施細則的出臺,很可能最終建立起中國自己的過勞死認定體系。
在這方面,日本的立法或可借鑒。日本政府在《職業引起的心腦血管疾病認定指引》規定了“過重負荷”引發的疾病,而“過重負荷”分為三類,包括發病前一天內的“異常事件”;發病前一周內的“短時間過重負荷”;以及“長時間過重負荷”(具體是發病前一個月內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之前2-6個月平均每月超時80小時;其它工時之外的負荷)。
立法的漏洞,讓中國過勞死的勞動者們失去了最后可能的補償。然而,再高的補償,也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彌補病痛的傷害。
1、在上班時間在單位工作突發腦出血不算工傷的,但是如果死亡的話,可以算工亡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單位都得承擔責任,這是肯定的。
你必須證明與工作有關。如果不能,勞動局會認為是你父親本身身體的原因導致的疾病。
如果你父親在48小時內死亡,也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上班時碰到哪兒了可以認定為工傷,但需要舉證,上班太累這個理由不成立。
工傷的認定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的疾病或傷害。所以您父親在單位上班時突然腦出血,應該算工傷。不過工傷申報有時效性,且必須由單位申報,您應該抓緊時間找單位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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