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最多能在交警隊被扣幾天
28天左右。在放車輛時沒有規定需要通知受侵害人。但是與受侵害人有利益關系的,應該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扣押肇事車目的是檢驗、鑒定、正確認定事故責任,在交警隊對交通事故作出認定書時就得放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營運車輛交警大隊最多能扣幾天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會扣壓事故雙方的車輛,但扣押的天數和是不是營運車輛沒有關系。扣押車輛主要是為了對車輛做出各種鑒定,像碰撞痕跡鑒定、車速鑒定、剎車系統鑒定等等。鑒定完畢后就會做出事故責任的劃分,并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下達后,就會放車了。扣車的時間,要是一般事故的,應該在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然后放車。
請問營運車輛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的,最多扣留幾天?
你好,專業交通事故律師為你解答:
1、一般情況下,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證據而扣押車輛的,查清事故原因后應當放行,即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十日內作出事故認定書,并放行車輛。
2、需要收集證據的情況,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延長30日。
3、如果車輛需要鑒定,最長68日內發還肇事車輛。
4、如果交通事故車輛具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25條所列情形,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參考資料: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44
出現交通事故后交警有全扣車嗎,最多扣幾天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搜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檢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后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里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出現交通事故后交警有權利扣車,一直到案件處理完畢。
基本上是不可以扣車的,要是車輛不符就可能要嶄時扣車,等結果明白了就會歸還的。
營運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隊扣車多久多久
賠說來回答
事故車輛扣留后拿車的辦法:
一 交夠押金在交警蜀粟的事故專用賬戶里。
二 等事故認定書拿到后,檢驗、鑒定車輛后按照程序放車。
三 對方簽字、達成協議后放車。
四 用“特色辦法"。
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
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 3 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檢驗、鑒定。并且,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級部門應當在 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有關復核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終止復核)。
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 10 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故檢驗鑒定完成五日內可以提車。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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