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皮試無過敏反應,且無過敏史,在注射后出現青霉素過敏性休克導致的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是醫療事故嗎?
過敏本身屬于意外,一般不會認定為事故。但過敏性休克發生后,救治措施是佛到位及時,是衡量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是醫療事故,以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
應該算,但問題是由醫院來做醫療事故鑒定,院方當然不會輕易承認的。本人有過類似的經歷,只不過后果沒那么嚴重:三天的青霉素輸液只輸了一瓶,就開始起紅點,接著就是全身大面積藥疹(對稱狀,非常典型),可醫生推卸責任,堅持說我是蕁麻疹,把我推給皮膚科,沒辦法只好吃皮膚科醫生開的激素類藥物強的松給壓下去了。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青霉素注射本身就屬于醫療高風險,不可知因素較多,個體反應各不相同,因而有時搶救都來不及,屬意外,就看當時醫務人員搶救情況而定。
如果是皮試判斷錯誤的話是
打吊針過敏致死屬醫療事故不?悲痛求助中...
我的一個親屬,去社區醫院看病,打吊針(頭孢),據說做過皮試,打約兩分鐘,出現不良反映,當時護士不在場(在隔壁的一個房間里),后去找護士,然后拔針,進行搶救,并撥打120,在去往醫院的途中,病人停止了呼吸,請問這是醫療事故,社區醫院有責任嗎?請各位朋友幫助一下好嗎?不屬于。但搶救不及時,耽誤治療和搶救而造成死亡就構成醫療事故。首先要確認是否醫療事故,兩種途徑1、當地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2、司法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否則法院也沒有任何辦法作出裁判。你目前要做的是:1、申請衛生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機構;2、盡可能詳細地提供當時的情況資料;3、起訴法院,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4、到檢察院控告,請檢察院介入調查(檢察院司法手段取證比衛生局行政取證有力)。
樓主目前要做的不是請人估計算不算醫療事故的問題,要確認醫療事故,必須當地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否則法院也沒有任何辦法作出裁判。你目前要做的是:1、申請衛生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2、盡可能詳細地提供當時的情況資料;3、到檢察院控告,請檢察院介入調查(檢察院司法手段取證比衛生局行政取證有力)。
社區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病人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社區醫院應當依法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本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關于賠償項目和數額:
《條例》第50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條例》第50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不屬于,醫療意外。
算的,是青霉素過敏。
應該算醫療事故.按規定護士在輸上液體后不能立刻走開.
肯定有責任.
打破傷針之后過敏了,是誰的責任,能報工傷保險嗎
勞動者打破傷針之后過敏了,如果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的,是算工傷的,是能報工傷保險的。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即使是醫院的責任,也屬于醫療事故之類的,和工傷沒有一點關系,如果確定是醫療事故,應該由院方承擔責任。
當然是醫院的責
護士早上給我做了皮試,皮試沒事!可打吊針一小時后我出現藥物過敏,請問這情況醫生有責任嗎?
你是過敏性體質的患者!護士已經給你做了過敏試驗,醫生沒有責任!!有患者連續多日注射都沒事,最后一針,過敏性休克死亡,也有患者打完了針,在回家的半路上發生休克死亡。過敏性體質的過敏反應,防不勝防,過敏性試驗僅可以防止一些人出現過敏反應,但不是全部,醫學上沒有絕對,沒有100%,你現在發生“遲發性”過敏反應,沒有休克,已經是萬幸了,提醒你以后類似的化學結構的藥物一概不可再用!!就醫時一定別忘了告訴醫生你對某種藥物過敏,醫生會選擇代替藥物!
在醫院打針過敏是不是醫療事故
在醫院做過先鋒過敏試驗,以前也沒有過敏史,但在醫院打完先鋒后,出現過敏癥狀,醫院給緊急搶救,請問這是不是醫療事故,應怎樣賠償。rn謝謝做過敏試驗的時候是陰性 有可能在輸液途中或者是之后出現過敏反應 這是不能預知的 不屬于醫療事故 更不會賠償 還是想到正當渠道賺錢比較好 這樣的賠償寧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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